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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企建设要求,构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规范、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制度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战略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单位参照执行,其中,规章制度体系框架、分级、体例、编码规则等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由集团公司制定并发布的对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及职工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二)符合集团公司章程; (三)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 (四)注重结合集团公司实际; (五)注重汲取国内外先进经验。
第五条
制度管理包括制度体系管理,制度制定、修订、废止、执行、评估、监督等管理。
制度体系管理包括制度分级、分类、承办、审查、决策、编
码等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管理部门是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制度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制度体系框架及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 (三)牵头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制度; (四)对制度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估; (五)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制度宣传培训; (七)组织对制度进行清理、升版和汇编。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直管中心是集团公司制度建设的承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制度评估评价情况,提出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建议; (二)按照下达的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组织或参与起草相关制度; (三)对与本部门职能职责相关的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相关制度的宣传培训、执行、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集团公司制度建设、执行、检查和评估开展再监督。
第九条
总法律顾问负责组织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制度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制度制修订计划,组织起草重要综
合性制度,开展制度评估升版,并对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查进行复核。
第十条
集团公司制度分别由党组、董事会、总经理依据各自权限审定。
党组可以授权党组副书记、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执委会、总经理可以授权分管领导审议部分制度。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依照集团公司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制度体系和体例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制度分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战略管理、业务管理、职能管理、监督五大类。制度体系框架见附件1。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制度分为两级。
一级制度是有关某一方面工作的全面的、长远性的重要制度,名称一般称规定、规则等;二级制度是实施一级制度或规范具体事务的制度,名称一般称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十四条
制度适用范围根据实际采用以下方式表述:
(一)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 (二)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 (三)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四)其他。具体指根据制度内容,适用于某一产业、某一领域、某一类型企业的情况,包括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涉核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火电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境外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分支机构”,“集团公司总
部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等等。
第十五条
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制度内容单一的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述,章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分节。制度编制模板见附件2。
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科学、合理、明确、可操作。
第四章 制度管理
第一节 计划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制定发布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指导和规范各部门按计划开展年度制度制修订工作。
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包括制度名称、级别、承办部门、协办部门、起草方式、前置会议、决策会议、完成时间等。
第十七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报送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建议,并进行研究审查,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草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集团公司实际,结合自身业务,提出制度制修订计划建议,通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系统报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计划建议应说明拟制定制度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第十九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制度内容和决策主体不同,经总法律顾问审核后,将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草案报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各部门需要调整制度制修订计划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其职责范围内的制度。
制度起草应当由承办部门经验丰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起草,并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发起流程。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起草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意见,组织专业论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承办部门应当听取公司工会、职工董事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将制度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模板见附件3),按制度流程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修订制度的,起草说明中应附新旧条款对照表(模板见附件4)。
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度制定(修订)背景、主要内容、起草过程、审查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征求意见稿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内容进行专业审查,确保
规定符合业务实际,流程清晰,接口明确,与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的相关制度保持协同,无矛盾冲突,并对制度送审稿提出“同意”或者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有关部门、单位专家意见协调,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对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做出说明,形成制度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提请审议制度前,应当将制度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和总法律顾问审查。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七条
总法律顾问负责组织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对制度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集团公司章程的符合性; (二)制度之间协调衔接的一致性; (三)制度内容的可执行性; (四)采纳反馈意见和协调处理不同意见的合理性; (五)制度用语、体例格式等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制度,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部门协调会,开展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根据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复核后,报总法律顾问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法律顾问可将制度送审稿退回承办部
门: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集团公司章程以及现行制度相抵触的; (二)体例结构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具有实质性规范作用的,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四)对制度送审稿存在较大争议,承办部门没有与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充分协商一致的; (五)其它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制度送审稿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查后,由承办部门形成制度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形成制度审查说明(模板见附件 5),按决策程序分别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第四节 决定与发布
第三十二条
一级制度的决定程序分为下列四种情况:
(一)应当由党组决定的一级制度,提请党组会议审定;
(二)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一级制度,提请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定;
(三)应当由总经理组织拟定提请董事会决定的一级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定; (四)应当由总经理决定的一级制度,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制度的决定程序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一)应当由党组决定的二级制度,提请党组会议审定或党组授权党组副书记召开专题会审定; (二)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二级制度,提请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定; (三)应当由总经理决定的二级制度,提请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授权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定由党组会前置审议的制度,应当履行前置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党组会、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或者专题会审议制度草案时,由承办部门作起草说明,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作审查说明。
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党组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或者专题会审议意见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和总法律顾问审查后履行签发程序,并负责制度文本发布前的文字、格式、施行日期的确认和校对。
第三十七条
党组会决定的制度由党组书记签署发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制度由董事长签署发布。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和总经理授权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决定的制度由总经理签署发布。
第四十条
签发制度,应当载明决策会议,制度名称,发布文号(规章〔年份〕xx 号),审议日期,施行日期,党组书记、
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和发布日期; 制度编码规则为-000000-00.00.00-A00-0000,其中 xx 为集团公司英文名称缩写,000000 为集团公司各单位唯一的 6 位组织编码,00.00.00 分别是制度体系框架中的制度类别、职能、职责代码,A00 为制度识别码和流水码,0000 为制度发布年份代码(附件 6)。
制度以电子文档公布。
第五节 修订与废止 第四十一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一)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制度与之不符的; (二)国家政策规定发生调整,制度与之不符的; (三)集团公司管理体制机制发生变化,制度与之不符的; (四)其它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党内法规废止或失效,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制度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不存在或不适用的; (三)其它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制度修订、废止程序依照制度制定程序执行。
制度修订不涉及主体内容修改,仅涉及部分文字修改且有明确依据的,可由承办部门直接发起制度发布流程,由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总法律顾问审定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执行、评估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制度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制度发布实施后,定期对其符合性、一致性、可执行性、规范性等进行评估,为制度制定修订提供依据。
制度评估包括两个层面:
(一)承办部门评估。制度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跟踪、收集、记录制度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记入《制度执行情况记录表》(附件 7),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解决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二)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评估。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在各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完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质量,加强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巡视部门在审计、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承办部门和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反馈,承办部门和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制度涉及的流程由集团公司流程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九条
授权分公司管理的子公司的制度由分公司依据授权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4日起施行。
附件:1.制度体系框架
2.制度编制模板 3.制度起草说明模板 4.制度修订新旧条款对照表 5.制度审查说明模板 6.制度编码规则 7.制度执行情况记录表
附件 1 1 :制度体系框架
序号 类别 代码 职能 代码 职责 1 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1 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1 决策管理
2 党建管理
3 宣传思想教育
4 统战管理
5 党组运行保障
6 总部思想组织建设
7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
战略 管理
1 公司治理
1 治理结构管理
2 决策程序管理
3 授权管理
4 出资企业章程及三会议案审查管理
5 专职董监事管理 2 战略规划
1 战略管理
2 规划管理
3 企业改革与管理
4 战略政策研究
5 战略支撑体系建设 3 计划预算
1 综合计划
2 全面预算
3 综合统计 4 考核激励
1 对标管理
2 综合考核
3 中长期激励 5 投资管理
1 投资协调委员会
2 基建投资
3 科技投资
4 信息化投资
5 技改投资
6 无形资产投资
7 投资项目后评价 6 资本运营
1 上市管理
2 股权投资
序号 类别 代码 职能 代码 职责
2
战略 管理
3 证券投资
4 股权融资
5 债权融资
6 投资者关系管理 7 法治建设
1 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
2 合规管理
3 制度管理
4 流程管理
5 法治建设考核 8 企业文化
1 企业文化理念体系建设
2 品牌管理
3 企业形象识别
4 员工行为规范 9 风险管理
1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2 重大风险管理
3
业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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