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制度 乡镇意识形态责任制度

时间:2022-04-10 19:2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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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制度 乡镇意识形态责任制度

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度,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经研究制定《龙爪镇意识形态责任制度》,内容如下:

意识形态工作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党委(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3.各党支部要抓好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

4.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村(居)委会、站所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5.统筹协调政治、经济、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6.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党委对全镇各行业、部门的管理。对于重大有关意识形态工作必须事先经过党委批准,报上级部门备案。

7.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对本镇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

2.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

3.支委及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4.镇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5.镇党委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1.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由镇党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每半年对思想理论、新闻舆论、文化艺术、社会舆论、思想道德、网上舆论等进行分析研判。

3.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

4.健全完善组织协调、社会调查、科学分析、工作保障等机制,推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意识形态报告制度

1.镇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并向上级党委进行专题汇报。

2. 镇党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3. 镇党委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意识形态督查制度

1.每半年由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辖区开展一次专题督查。

2.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镇党委负责同志要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村(居)委会、站所负责人进行约谈。

4.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党建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阵地建设管理制度

1.镇党委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网络、微信、学习强国等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2.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

3.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4.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程;
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
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
加强对辖区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有效管理;
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严密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区纪委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情节特别严重地,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开除党籍、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主要领导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出现大量非法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管辖范围内的会议、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0.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1.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2.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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