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全文完整)

时间:2022-04-05 10:4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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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全文完整)

 

  成都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 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维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成都地区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其他费用计发。

 第三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称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条 评审劳务费用以评审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作为计算依据。

 第五条 评审费用支付标准 (一)评审劳务费标准 1、评审时间在 2 小时(含 2 小时)以内的,按 300 元/次的基数支付;评审时间在 2 小时以上 8 小时(含 8 小时)以内的,超出 2 小时的部分按 60 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

 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评审时间超过 8 小时的,其超出8 小时的部分按 80 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2、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入评审程序即宣布终止或变更评审时间的,按 200 元/人支付评审专家误工补助。

 3、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 100 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 200 元。

 (二)交通费标准 1、评审地点在成都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的,不支付往返交通费。

 2、评审地点在主城区以外的,评审专家可凭证据实报销往返公共交通费用。因公共交通不能抵达等原因,评审专家必须采用其它交通方式到达评审现场的,使用单位在核实情况后,可据实报销交通费用,也可给予评审专家一定的交通费补助,但最高不超过 200 元。

 3、聘请成都片区以外评审专家的,交通费由使用单位与评审专家双方协商议定。

 第六条 评审时间的计算 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的时间为计

 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署为计算止点,扣除中途用餐、休息时间。

 评审超过一天的,评审专家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食宿由使用单位提供,不得发放食宿费。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支付评审费用,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

 第九条 有关单位聘请评审专家论证、咨询或配合工作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不支付评审费、交通费: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评审的; (二)中途违规离开评审现场的; (三)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二 条 本标准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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