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草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2-04-05 11: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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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草案)(范文推荐)

 

 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农村建设规划和村镇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考虑农村住房的抗震设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乡村建设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管理,配备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技术服务等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所在辖区的地震动参数和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情况等资料,确保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科学、准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抗震技术指导,编制适应不同地区、不同风俗习惯的农村住房抗震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向农村居民免费提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乡村建设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居民自建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的技术服务,落实农村居民自建住房抗震设防措施。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制定、推广农村住房抗震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规范农村住

 房空间布局以及在地基和基础、上部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的抗震措施和细部构造做法。

 引导农村居民建房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屋面等结构抗震措施,增强住房的整体性和抗倒塌性。

 倡导农村居民自建住房使用抗震、环保、轻便的新材料和新技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导支持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科普村村通、宣传栏、广播等形式,普及防震减灾和抗震设防知识,提高农村居民建造抗震安全住房的意识。

 第十一条

 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建筑施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证书。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建筑工匠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已建住房进行抗震性能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住房,应当分期分类

 推进加固改造或者结合新农村建设拆除重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技术服务,引导农村居民选择开阔、平坦、均匀、稳定的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砂土液化、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抗震不利地段,建设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开展农房抗震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通过对农村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提出加固方案,进行指导实施,并免费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查服务。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供水、供电、供暖、输气管线等配套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确保抗震性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员、防震减灾助理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发挥地震群测群防联络员的作用,开展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发、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采用建筑减隔震技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情况; (二)农村住房以及配套设施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 (三)乡村建设服务管理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情况; (四)农村住房防震抗震知识普及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挪用农村抗震设防专项资金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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