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76条“地役权人权利义务”规定解读释义

时间:2022-04-05 12:2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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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76条“地役权人权利义务”规定解读释义

 

 民法典第 376 条“地役权人权利义务”规定的解读释义

  重点条文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地役权这一用益物权,与其他用益物权有很大的不同,其他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物权权利人能做什么,其他人不能做什么,都很明确具体。而地役权则不同,地役权的核心内容都是由地役权合同设定,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地役权的行使目的和方法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作为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同时又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其行使地役权既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同时也得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约定的义务。

 本条概括规定了地役权人行使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地役权人的主要权利就是利用供役地,以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的目的和方法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一般而言,地役权的利用目的和方法有以下几类:

 1.通行目的。需役地交通不便,需要借助供役地提供交通便利,方能实现需役地的经济价值。当事人双方就通行目的设立地役权。至于通行的具体方法,则需要由合同具体约定:可以是行人通行,即开

 设便道由人员通过;或者车辆通行,可以是铺设简易马路由小客车通行,也可以是铺设硬化道路由大货车通行;或者是火车通行,即需要铺设轨道供火车通过。当事人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约定明确,地役权人在行使地役权时,就应当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方法通行。

 2.通过目的。需役地因利用之需,必须从远处输入电力、燃气等能源或者有线电视信号、网络数据等,需要利用供役地实现铺设管线的目的。比如乙开设工厂,需要以天然气为动力能源,因而需要从天然气公司输入,需要借助甲的土地埋设输气管道,双方即可就天然气通过的目的设立地役权。通过的方法也是由双方合同约定,可以是从空中地表安置管道,可以是从地下铺设管线,也可以是在空中架设管网。地役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地役权,双方约定的实现方法为在空中架设管网,地役权人则不能在地表安置管线;双方约定的实现方法为在地下铺设涵管,地役权人就不能在空中架设管线。

 3.排水目的。需役地因生产或者生活排水的目的,得借助供役地挖设沟渠或者铺设管道,确保所排出的水流安全通过。实现排水目的的方法也有多种多样,比如可以埋设排水管道,可以开挖排水沟,可以加设水泵管道,可以修建涵洞等。

  4.通风目的。需役地权利人要求供役地权利人在一定范围,不得修建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以实现需役地权利人的土地或建筑物顺畅通风的目的。实现通风的目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的方法,比如约定供役地不盖高楼,供役地不种植超高树木,或者供役地必须保持现状等。

 5.采光目的。需役地权利人为了确保自己土地光照充足,要求供役地人限制供役地的利用。实现采光的目的,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比如要求供役地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供

 役地上修建建筑物应当使用透明材料,供役地上不得修建超过多高的建筑物等。

 6.取水目的。需役地权利人为了生活或者生产之需,必须在供役地上的水源取水。取水的方法,可以是地役权人在需要时,每次到供役地的水源汲取;也可以是地役权人通过渠道、水管引水。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取水的时间和取水量、取水顺序等事项。地役权人在实现取水目的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数量和顺序取水。

 7.眺望目的。需役地权利人为了保持自己所有土地的开阔视野,要求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在一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现此目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同的方法,比如维持现状,不种植高大乔木等。

 地役权人在行使地役权的时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行使,不得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比如,双方仅约定需役地权利人可以在供役地上铺设管线,并未约定通行目的。此时,地役权人则不得通行。当然,地役权人除行使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外,还可以实施必要的附随行为。比如对于通过目的的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人应当允许地役权人为了铺设管线需要,临时占用供役地通行、架设管线。

 二、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的实现,是供役地权利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在利用供役地的同时,不要过分损害其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需要修筑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比如为了取水权的实现,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或者为了通行权的实现,在供役地上设置

 路灯而修筑电线杆等。地役权人从事这些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得已的,不修建附属设施,地役权就不能有效实现。尽管必要,但也要求地役权人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方法行之,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人在行使地役权的同时,还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比如交纳使用费用等。此外,地役权人还应当履行其他相关义务,比如架设燃气管道、 高压电线等设施后,地役权人应当确保所架设管道、电线安全,并履行维护、维修义务,确保不危及供役地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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