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务犯罪:现象、成因与对策

时间:2023-08-14 12:00:02 来源:网友投稿

袁志尧

近年来,高等院校作为实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主阵地与生力军,其办学自主权愈来愈大。但与此同时,高校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呈现出的基本特征包括:贪贿案件占比大,窝案、串案多;
科研经费管理、招生录取、基建后勤等为案件频发领域;
巧立名目、隐蔽性强。

因此,如何在有序开展科研教学活动的同时,有效预防与惩治高校职务犯罪行为,还“象牙塔”一片清静与纯洁,已经成为纪检监察工作中亟需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之一。

高校职务犯罪的现象

高校职务犯罪频发领域之一:科研经费管理

国家近些年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动辄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科研经费管理容易出问题,又容易被人忽视。

笔者以“贪污贿赂罪”为刑事案由,以“科研经费”“大学”为检索关键词,共检索出2018年至2022年间刑事判决书19份,经筛选后,其中14份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为高校教职工。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既包括具有领导职务的教师,如浙江海洋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原校长吴常文,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原院长、国学院原院长马士远,又包括不具有领导职务的普通教职工,如青岛某某大学汽车与交通学院汽车交通实验中心主任孙刚、浙江海洋大学教师徐梅英、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李妍等。

其次,从办理案件的机关来看,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各地监委陆续设立完成后,高校教师贪污套取科研经费的案件大多由监委办理,并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高校职务犯罪频发领域之二:招生录取

笔者以“贪污贿赂罪”为刑事案由,以“招生”“大学”为全文检索关键词,共检索出2018年至2022年间刑事判决书137份,经筛选后,其中33份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为高校教职工。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既包括具有领导职务的教师,如牡丹江大学原校长林韧卒、原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院长孟新洋、长春理工大学后勤处处长兼基建处处长闫大柱,又包括不具有领导职务的普通教职工,如江苏大学体育老师、副教授刘春忠。

其次,从办理案件的机关来看,在各地监委设立前,此类案件均由检察机关办理并展开侦查,而在各地监委陆续组建完成后,此类案件则由监委负责办理,并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最后,招生录取领域的高校职务犯罪具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征,即艺术类招生是此类职务犯罪的高发地。近年来,不少地方的高校都有艺考腐败案件被曝光,这与其较为特殊的选拔方式密切相关。具体而言,艺术类招生录取的选拔主观性强,考官的主观审美、个性判断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考生成绩。同时,艺考主要负责人大多兼具“教练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且老师与学生的关系非常密切,考官往往也可能是教学中的指导老师。由此,在缺少有效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主观因素就为选拔增添了不确定因素,更可能成为被攻破的薄弱堡垒。

高校职务犯罪频发领域之三:基建后勤管理

笔者以“贪污贿赂罪”为刑事案由,以“工程”“后勤”“大学教师”为全文检索关键词,共检索出2012年至2022年间有效刑事判决书8份,这8份裁判文书共涉及8起案件。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既包括具有领导职务的教师,如浙江海洋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原校长吴常文,牡丹江大学原校长林韧卒,西南林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原校长蒋兆岗,又包括不具有领导职务的普通教职工,如浙江海洋大学教师徐梅英,中南大学教师刘悟辉,长沙理工大学图书经营部学生书费核算员、出纳文莉。

其次,从办理案件的机关来看,在各地监委设立之后,此类案件均由监察机关办理,并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而在此之前,此类案件是由检察机关办理并采取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

最后,从案件特征来看,犯罪主体以校级领导、基建规划部门领导为主,且窝案串案突出。高校基建领域涉及校级领导及基建、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但从涉案主体来看,主要以校级领导、基建规划部门领导为主。与此同时,在高校校级领导因基建领域腐败被调查后,往往牵涉出一系列腐败案件,而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高校基建规划部门。譬如,在中南大学副校长胡铁辉因涉嫌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后,中南大学原基建处处长周建设、副处长陈必华、贾荣强、魏某等又相继被查处。

高校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高校管理体制运行存在隐患。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确定高等学校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部分高校存在着名义上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实际上由党委书记独揽大权、所有事务实行“一言堂”的不良现象。一些高校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为高校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高校自主权不断扩张。自高校独立法人的地位确立以后,在工程招投标、土木建设、大宗采购、招生录取等方面,其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加之多年来扩招政策的推行,使高校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不再是过去人们通常认为的“清水之地”。这便使得高校的上述财权、物权、招生权等,极有可能变为某些居心叵测之人谋取私利的最佳工具。

高校纪检监察体系较为薄弱。目前,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还没有达到统一、规范的系统性建设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也并未实现全面覆盖,且多数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普遍存在专业人员匮乏、实务经验欠缺等问题,尚无法达到有序、高效开展高校执纪执法的目标。此外,个别高校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不够重視,导致监督执纪的铁拳无法触及高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本质与核心问题,也很难撼动“关键少数”的根本利益。这种隔靴搔痒、缺乏力度的纪检监察体系运作,使得高校往往成为职务违法与犯罪的监督真空地带,更遑论建立健全有效的腐败预防与查处机制。

高校职务犯罪的治理对策

健全高校反腐倡廉领导机制。实践中,高校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落实督查,坚定不移地将反腐倡廉、预防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高等院校的重要议事日程。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全程跟进,在党委讨论会议中,对于与“一把手”建议、决策等有不同意见的,可提请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出指导意见。

落实高校内部监督制度。在内部监督制度建设方面,要形成党委行政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的监督架构,使高校切实承担起内部监督职责。要充分重视群众举报和信访工作,建立干部作风与形象档案。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实行换岗交流制度,建立职务违法与犯罪预警制度,及时发现腐败问题的苗头,打早打小,进行事前防范,将其彻底消灭在萌芽阶段。

增强重点事项的信息公开程度。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全程参与科研经费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招生录取、设备采购等最易引发职务犯罪的领域,加大源头反腐力度;
对各项经费的使用开展审计工作,对学校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基本利益的决定及时进行通报,增加重点事项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加强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在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方面,第一,要不断深化和推进纪检监察组向各高校的派驻工作,加强派驻工作的规范性与常态性。第二,可以在部分高校试行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对高校党委书记、校长的“同级监督机制”。第三,加快完善派驻纪检监察组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基建后勤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作配合机制,在高校的重大人事安排、重大资金使用、基础工程建设以及招生录用等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充分介入,更好发挥监督职能。第四,构建“外部择优选调”与“内部大力培养”的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模式,组建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业务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

完善高校纪检监察配套措施。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库,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点标记,帮助高校在基建后勤等领域严把准入条件,有效防范行贿、受贿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利用好纪检监察建议,协助高校完善管理,健全基础设施建设、招生录取、设备采购等相关规章制度,向高校提出有针对性的纠正意见和预防对策。

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高校党委、行政、纪检监察组织应当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升纪律治理与法治思维,共同防范高校职务腐败风险,确保教育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不断办好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还高校一片净土。(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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