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对于水环境治理责任分析研究

时间:2022-04-04 19:4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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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于水环境治理责任分析研究

 

 地方政府关于水环境治理责任的分析研究

 一、地方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中应有的责任 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部门,是公共权力的提供者,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好社会利益和确保公共产品的安全,这也是法律和社会赋予政府的职能,也是政府合法性的所在。

 1.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的来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确实可以享受到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但同时我们要明白一點,不是所有的发展都必然通向幸福的一面,当发展达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就会超越人与自然的一个界限,一旦超越这个界限,就会得到自然的反噬,适得其反[ 1 ]。所以说,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人民美好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前提条件,而作为为人民创造福祉的政府来说,就必须要承担起监管和治理水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为人民的幸福生活创造前提。

 2.政府责任的履行是五位一体发展的必要前提 “五位一体”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是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举措。同时党的十八大提出,我们必须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继而党的十九大也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必须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共生的现代化,这些足以证明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2 ]。而水是生态环境发展的关键因素,水生态环境治理自然就成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政府作为政策的提出者、制定者和实施者,必须要明白水环境治理的关键性。地方政府应该学会如何更好地促进地方发展,同时也要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履行好自身的责任,正确的把握人与水及自然的共生发展。

 二、地方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的缺失 1.责任的“缺位” “缺位”指地方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上本职工作没有做好和落实好,即应该干的工作没有干好。首先,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公开导致的缺位。政府和水环境保护及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信息互换,不利于政府和公

 众及时了解水生态环境的现状,不利于政府及时地对其进行管理和采取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也不利于公众及时的参与到水环境的改善中。其次,地方政府缺少积极主动对待的态度。有好多关于水环境的问题都是通过媒体报道或者揭秘的方式进入公众视野之后,引起政府的关注,然后政府才采取措施把危害降到最低[ 3 ]。这足以说明政府缺乏对水环境的关注,也没有能够正确预测危害的产生,缺乏监测和管理,这也是导致水污染产生的重要原因。最后,政府缺乏对水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制度,缺乏惩罚措施。很多水环境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地的一些企业和工厂为了自身的发展而有意回避对水环境的保护,而政府对于这些行为并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管和惩罚,没有让其承担应有的责任,导致水污染愈发严重。

 2.责任的“错位” “错位”指的是地方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上不能准确地的定位自己的职责和职能所在,把精力花在不必要的事情上,也就是定位不准确。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上过分地强调自己的权力的行使,导致忽略公民和其他地方企业的服务能力和发展能力,这样不仅不能有效地发挥多方力量,多方联动,共同治理共同发展,反而降低了水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有效性,阻

 碍了治理的进程和生态环境发展的建设,而且还会导致部分政府部门,利用政府的权力,产生寻租和腐败,造成地方政府内部问题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廉洁发展[ 4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过分的注重自身利益的发展,追求政府的经济效益和目标,虽然经过国家相关生态环境政策的出台和宣传落实,大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对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一定的理解,但是真正去落实的时候,可能由于设备和经费原因并不会真正去落实,或者说大多数人还是只会关注当下的利益,而不会去追求长远的发展。

 3.缺乏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一些地方政府和内部行政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通常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进行治理,可能是因为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来视察或者来进行绩效审核而临时进行的,但这些仅仅只是为了应付工作,虽然当时是有一定的明显效果的,但是一旦上级部门和领导视察结束后,很快就会恢复原状,并不能真正起到作用。这种不查不管的态度实际上是政府责任的缺失,并不能真正落实水环境的相关政策,缺乏权责匹配。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如果一开始对待水污染,水质量,污水排放等问题不加以关注、预测和检测,缺乏危机意识,等到水问题显现出来,则需要花费更

 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来进行补救,这对于地方政府和公众来说实际上是得不偿失的。

 三、对于地方政府提高水环境治理效果和责任落实的建议 1.完善水环境治理的相关制度 只有严格的制度环境,才能够成为生态环境发展的前提保障。首先,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只有以制度的名义来明确保护和修复水环境的重要性,才能够引起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的高度关注,使其树立正确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次,在加快环境法律体系完善的过程中,要更加注意加强环境执法能力,提高执法力度,最主要的是要关注那些涉及水污染的项目的修改和完善,早日构建更为完善合理的环境执法体系;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地方政府要确保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能够有效地保障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了解,保障知情权,也可以因此获得大众对于环境共治的支持。当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环保相关部门主要公布的信息都是有关于法律性和规范性的文件,而对于公众真正想关注的对于违规企业、污染物处理及重大环境问题处罚等问题很少公布,所以急需建立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

 2.落实环境监管相关工作 首先,加强横向和纵向的联合管理。地方政府之间需要注重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和垂直管理以及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联合监督管理,而且要关注不同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其中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管和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管理。其次,要注重创新监管方式。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现代化推动需要科学技术的帮忙,同样在保护大自然的过程中需要依靠科技的力量,我们必须要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式、行科学的理念才能更快地解决人与水环境治理的冲突。最后,强化监管队伍。人才是进行水环境管理的关键因素,环境监管人员的能力如何直接决定了环境监管的质量和水平。所以說,要加强环境监管人员纪律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监管能力的培训,以防止腐败、怠慢等不良因素的出现,确保监管人员明确目标,心往一处使,有效提高实施水环境监管的能力和效率[ 5 ]。

 3.多方联动,推动地方共治和污染第三方治理 从水经济、水生态、水环境、水文明、水资源等多方面综合谋划,协同建立地方共治体系。采用“水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整备开发与市场融资”全新的市

 场化治理模式,依托区域丰富的水网资源,将水网贯通和水系治理与空间开发建设相结合,通过改善水环境和建设水生态环境,打造地方美丽水文化。除此之外,需要结合政府监管部门,将水环境治理法治化和市场化,制定一定的惩罚措施,让污染方承担污染费,由第三方监督和协同治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入水环境治理中,多方联动,合作共治。

 四、结语 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对环境的保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造就优质的生活环境,才能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污染问题既已存在,就必须任重而道远,中国还需借鉴和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并从中国实际出发,结合中国国情,找出一条适合自己的生态治理之路。地方政府作为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人,更应该以身作则,认真负责,不断探索,不断反思,在遵守人和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础上,从公众的角度出发,在履行政府职责的同时,与公众协同共治,共担责任,共同为“绿水青山,蓝天白云”的家园的创建提供自己的微薄之力,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

 【参 考 文 献】

 [1]周涛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研究[J].学理论,2021,(03):1-3. [2]薛丁辉.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发生逻辑、缺失行为及其制度回应[J].甘肃理论学刊,2020,(04):36-41. [3]周凤箫.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困境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20. [4]罗育池,陈瑜,刘畅,熊津晶.水环境治理模式创新与关键对策——以广东省为例[J].环境保护科学,2020,46(01):25-29. [5]朱光灿.城市水环境治理与滨水空间营造[J].江苏建设,2016,(04):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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