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爱国者治港笔谈

时间:2023-06-21 12:10:02 来源:网友投稿

朱羿锟

(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

郭天武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叶海波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李 响

(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

张小帅

(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张鹏飞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优化选委会制度 保障“爱国者治港”新秩序

朱羿锟

(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海外侨胞权益保护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17ZDA143);
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重点课题“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通’的制度创新研究”(OBYB21019)。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面对香港局势动荡变化,我们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制定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46)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选举委员会的定位和制度设计乃是重中之重。新选制下,香港特区选委会的新定位是推进“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制度保障,亦展示了终结以往选举乱象的责任担当,凝聚了特区治理的“中国智慧”。选委会结构再优化,当扩则扩、当调则调、当优则优,以我为主、兼包并蓄,驾驭特区治理复杂性的实践伟力彰显无遗。建构事前、事中与事后相互衔接的爱国者识别与控制机制,将爱国者甄别寓于选举全过程。

新选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选委会的再定位及制度安排的系统化。在香港立法会议员扩容的基础上,在90个议席之中选委会可选举产生40个席位,以确保立法会的爱国者基本盘。其实,香港第一届、第二届立法会议员选举实行的就是“三三制”,除地区选举和功能界别选举外,选委会可通过互选产生10个议席,此次再扩权可以说是互选功能的回归,绝非简单意义上的功能恢复。选委会再赋权,肩负着终结以往选举乱象,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重大使命,更是凝聚了推进特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智慧”。

(一)选委会再挑重担展示了终结以往选举乱象的责任担当

经历“修例风波”,香港社会撕裂严重,黄蓝泾渭分明,填补选举制度的漏洞,终结选举乱象势在必行。2019年香港区议会选举就是惨痛的教训,当时反对派在黑暴势力裹挟下导致建制派惨败,80%区议会席位易手,进而控制了117个选委会委员席位。如果说区议会沦陷是香港的一场政治灾难,放任其控制立法会更将是特区治理不能承受之重。事实上,反对派早已锁定立法会选举的夺权目标,试图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仍拿下立法会“35+”议席,进而掣肘特区政府施政,企图否决财政预算案等。2020年7月11日、12日,反对派就组织非法“初选”,号称参与投票的市民达61万人。其后,所谓“初选”结果显示,本土派和激进派“大获全胜”,传统泛民一败涂地。不少出线的候选人都在“修例风波”时冲在最前面,而且,已经提交提名的黄之锋等人还公开表示不会签署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既然已与反对派在选战之中短兵相接,那就必须迎难而上,尽快终结这种选举乱象,改变香港的政治现实。为此,国务院港澳办在2020年7月14日的声明中直接点明:“绝不允许操控香港立法会选举!”声明指出:“这一行径目无法律,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严重挑战,是对香港民主选举制度的干扰和破坏,是对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组织选举权力的侵蚀,是对选举公平原则的背弃,也是对《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公然挑衅,绝不能允许。”“这场所谓的初选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明确的政治目的,是持续了一年有余、给香港带来巨大祸害的‘修例风波’的延续,是‘黑暴’‘揽炒’的变种。”(47)国务院港澳办:《绝不允许操控香港立法会选举》,https:∥www.hmo.gov.cn/xwzx/xwfb/xwfb_child/202007/t20200714_2200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7日。选委会扩权,无疑就是改变香港的政治现实的有力举措,充分彰显了选举领域拨乱反正的勇气和责任担当。

(二)选委会再赋权系推进“爱国者治港”的制度保障

“一国两制”方针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之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香港是中国的香港,没有“一国”何谈“两制”。立法会乃是特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会议员自然是治港团队的重要公职人员。显然,立法会议员应当政治效忠,爱国是基本底线,也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的法定义务。(48)李飞:《基本法要求公职人员政治效忠天经地义,是必然要求》,http:∥china.huanqiu.com/gangao/2016-11/964255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7日。问题是,仅仅依靠地区选举的选票并不能有效识别候选人是否为爱国者,更不用说有些反中乱港分子在选举过程中擅于伪装或潜伏,颇有隐蔽性,更难识别。2016年10月12日,香港立法会发生的“梁颂恒和游蕙祯宣誓事件”,其教训深刻,尤为值得反思。在该事件中,梁、游二人作为新当选的议员,在就职宣誓过程中不按法定誓词宣誓,相反,公然质疑香港属于国家一部分的事实,并对国家进行侮辱。特区政府遂就其议员资格向法院提出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随即作出解释,香港高等法院其后颁布一审判决,裁定取消这两人的议席,两人上诉也均被驳回,至此,那次立法会议员宣誓问题才得以解决,法院判决也赢得香港社会的普遍认同。新选制就是要对选委会扩充权力,充分发挥其爱国者识别职能,彻底扭转以往靠激进言行、激化矛盾来抢夺选委会、立法会议席的乱象,更有效地将反中乱港分子拒于特区管治架构之外。

(三)选委会新定位凝聚了推进特区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智慧”

依据《香港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体制,议员通过参与制定和修订法律、审核政府预算开支和监督政府履职行为,支持特首带领治港团队为香港谋发展,为港人谋福祉,此乃立法会的应有职能定位,更是议员的神圣使命和职责。而在第六届立法会运行过程中,不时有反对派为了一己政治私利,恶意“拉布”、搞事,疯狂地进行政治“揽炒”,甚至煽暴、纵暴、勾结外国势力,枉顾香港发展和港人福祉。这种事例不胜枚举,2014年政改方案被恶意否决和2019年反对派煽暴、纵暴尤为典型。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8·31”决定,为特首普选定下明确框架,否决公民提名,但反对派声称“8·31”决定下的方案乃“假普选”,群起反对。2015年,立法会讨论政改方案期间,主流民意都认同要先通过方案,希望可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民主,更希望可以一人一票选特首,但反对派依然一意孤行,纷纷投下反对票,令政改方案无法通过,令普选梦落空。更令人不齿的是法律界的代表郭荣铿前议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却漠视《香港基本法》及相关法律,自2019年10月起,利用以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副主席身份主持该委员会主席选举的机会,导致逾半年未选出主席,旨在瘫痪特区政府施政。郭某还曾多次大放厥词,得意忘形中说出“阻挠内会”就是要阻止《国歌法》和《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郭某蓄意违背誓言,无疑是对议员身份的侮辱!为了一己政治私利,损害公众利益,阻碍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性质十分恶劣。

更恶劣的是,郭荣铿在“修例风波”中非但不谴责黑暴,反而将暴力行为英雄化,教唆他人去犯法,成为激进暴徒在立法会的代表。在多次大规模游行集会中,郭某都现场摆台,可谓“无役不予”。6月6日,在“民阵”的大游行前,郭某又发动所谓“法律界黑衣静默游行”,为激进示威者打气。2019年12月8日被暴徒把持的游行中,郭某还与公民党多名反对派议员在现场发表演说;
当天在暴徒纵火焚烧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后,身为大律师和法律界代表竟然拒绝谴责,反而包庇暴徒,并借此攻击特区政府。最讽刺的是,郭某还称:“有示威者协助扑灭终院的火种,见义勇为值得肯定和感激。”凡此种种,都与《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行政主导制相悖,而新选制就是要拨乱反正,从立法凌驾于行政之上回归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司法相向而行、良性互动、相互配合。这样,港府才集中精力谋发展,聚精会神为全体港人谋福祉,此乃特区治理的“中国方案”。

(一)适度扩容

新选制不仅要有效终结以往的选举乱象,更要确保爱国者进入治港团队,回归行政主导制,立法会和议员回归其应有角色和定位。为此,选委会结构优化成为重中之重。诚然,选委会扩容是重要的,主要是因应香港经济社会新发展、人口增加。仅以选民登记为例,2020年登记在册的选民相对于2010年增加了30.2%,与第五届立法会和第六届立法会选举相对应的2012年、2016年相比,登记选民也分别增加了28.9%、18.2%。不难看出,选委会从1 200人增加到1 500人,与香港选民群体增加完全是相称的。比较而言,结构优化更为凸显,亦与其肩负的使命担当更加匹配。

(二)适时调整界别构成

选委会的五大功能界别及其下辖40个组别均进行了精准优化,与时俱进,以反映香港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在第一界别中新设“商界(三)”,替代“香港中国企业协会”组别。在第二界别中,针对“高等教育界”“卫生服务界”等组别的第六届立法会选举由非建制派全取而,进行了重组,吸纳原属第三界别的“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和“社福界”组别,并缩减相应议席;
取消“资讯科技界”,由科技创新界取而代之。第三界别新设“基层社团”“同乡社团”,而将“社会福利界”调整到第二界别,在保证参与的同时扩大选民覆盖面。第四界别取消“区议会”,新设“内地港人团体代表”、港九及新界等两个“地区组织”组别。新增第五功能界别,设置“有关全国性团体”组别,并将原属第四界别的“港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别调整到第五界别。同时,取消区议会等组别的议席,主要分配给传统上由建制派掌握的劳工界、基层社团、同乡社团及由特区政府委任的地区组织等组别。这样,就能够有效地将反中乱港分子剥离出选委会,强化爱国者治港的基本盘。而且在9月19日选举前有1 136个席位自动当选,无须投票,选委会40个界别分组中只有13个组别364个席位需要经投票产生正式的选委人选。

这就展示了以我为主,兼包并蓄,驾驭特区治理复杂性的实践伟力。选委会结构优化显成效,关键就在于从实际出发,正确对待旧制度遗产,当吸收就吸收,当改造就改造,当优化调整则大胆地调整。就吸收而言,无论是选委会的界别和功能组别,还是立法会的功能界别,都是属于基于法团主义政治哲学的职业代表制。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后,港英当局就公布了《代议制白皮书: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在非官守议员的选举中引入了功能界别的选举方式,并逐步扩大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立法局议员。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时,港英当局向起草委员会推荐这种选举模式,最终也得到采纳,即《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以及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具体规范。之所以加以吸纳,一是香港作为经济大都会,基于“一国两制”的构想,要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有效运行,需要实现各界对政治的均衡参与,尤其是经过了一百多年形成的财经界与专业界团体要通过利益代表的方式将其诉求引入代议民主政制之中。二是与地区直接选举相比,这种选举方式是将选民按照社会功能分界别并配置一定的代表名额,各界别通过内部的选举、协商或推举等方式产生界别代表,进而组成代议机构。与“个之人”的个体平等代表方式相比,这是“群之人”的团体平等代表权,具有共识民主、均衡参与和复合平等的价值,与我国的协商民主颇有共通之处。这种吸收当然是以我为主,而且必须与时俱进。一旦社会条件发生变迁,自应果断予以调整,而非刻舟求剑、墨守成规。此次选委会调整果断地取消区议会代表,一是回归区议会依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条精神的社区居民服务定位。过去让区议会议员大幅度介入选委会,属于变相改变其性质和定位。二是拨乱反正。反对派借助和利用“修例风波”的乱局,夺取高达80%的区议会议席。如不加以纠正,仅此就有117个席位被归入反中乱港的囊中。更有甚者,会将区议会议席作为反中乱港的重要平台。任何国家都不会将破坏分子纳入管治架构,中国自不例外,特区治理亦然,因此调整合理且及时。

(三)做优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第五界别增设“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第四界别增设“内地港人团体代表”,而第一界别还有“商界(三)”,吸纳了香港中国企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并分别配置了选委会席位27席、110席和17席。香港是中国的香港,香港融入国家的发展大局,这就是特区治理做出有力回应!

立足中国,连接世界,乃是香港的独特优势。回归26年来实践表明,扎根中国越稳,与内地融合愈深,其连接世界的能力就愈强,香港也就愈繁荣愈稳定。既为中国的香港,两地人员往来和流动如此,两地经贸科技关系同样如此。就人员流动而言,香港人口净增长无疑是依靠内地,仅持单程证赴港定居的内地人就超过百万大关,还有通过投资移民、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计划下留港工作定居者、优才入境计划移居香港者、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移居香港者、一般就业政策赴港就业定居者等赴港工作定居。内地不仅是单一最大的人口来源,而且这些新移民还是特区治理的可靠支持群体。相应地,港人在内地常住的愈来愈多,仅在粤常住港人就达到53.8万人。(49)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组:《香港流动居民及在广东省居住的香港永久居民》(RT08/20-21),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718issh25-trade-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the-mainland-20180521-c.pdf,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7日。这就折射出两地天然的紧密经贸关系。香港仍是全球最重要的贸易中心之一,其中内港贸易占据主体地位。就内港货物贸易而言,1978年,内港货物贸易仅占香港货物贸易额的9%,此后一路攀升,2018年升至50%,内港货物贸易就是香港贸易的半壁江山。仅就出口内地的货物而言,这种紧密度和直线上升更为明显,1978年出口内地的货物占香港出口的1%,2018年上升到54%。至于进口内地服务贸易额占香港服贸总额比例,2007年就达到50%以上。其出口内地服务贸易额占香港服务贸易的比例一直上升,从1998年的22%上升到2016年40%。香港还是全球位居前列的国际金融中心,与服务香港本地相比,服务内地经济还更多,香港资本市场与其说是本地经济的晴雨表,毋宁说是内地经济的晴雨表。(50)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组:《香港与内地商贸关系》(ISSH25/17-18),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718issh25-trade-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the-mainland-20180521-c.pdf,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7日。1993年,首批国企赴港上市,内地赴港上市公司数量到2020年达到1319家,占港交所上市公司的52%,市值占比高达80.1%。(51)香港交易所:《2020年市场统计数据》,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Market-Data/Statistics/Consolidated-Reports/Annual-Market-Statistics/c_2020-Market-Statistics.pdf,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7日。另一方面,内地也是香港FDI最大来源地,占香港FDI总额的33%。内地企业在港地区总部2017年达到154家,地区办事处196家,当地办事处914家,占全港外地企业当地办事处总数的1/5。

如此紧密的共同体,自应体现于特区治理体系,将香港的内地企业代表、内地港人团体代表以及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纳入选委会,无疑有助于推进香港与内地深化融合,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细节可能决定成败,精准定位和优化结构当然是重要的,而新选制将爱国者甄别寓于选举全过程,建构事前、事中与事后相互衔接的爱国者识别与控制机制,更是不可或缺的。否则,再好的功能定位,再优的结构设计,均可能在选举过程中被虚置。

(一)坚守参选门槛

一是候选人提交提名表格时,即应在该表格声明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二是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建立候选人资格前置审查机制。实践证明,前置审查行之有效,业已成为“有牙之虎”,有效地甄别候选人是否真的爱国。资审委首次审核筛查工作如此富有成效,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做到了:一是规格高。2021年7月6日,时任香港特首委任组成了权威的资审委,主席由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担任,另有官守成员和非官守成员各三名,其公信力极高。二是标准明晰。“爱国者”的“三标准”“四大节操”“六个真心”“负面清单”等客观标准早已就位,资审委可结合被提名人的过往行为、立场等信息,综合审慎、全面务实地开展资格审查工作。三是与国安委联动。香港特区国安委可根据警务处国安部门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书,资审委可据此作出决定。并且该决定具有终局性,不能上诉。这样,“忽然的”“伪效忠”的爱国者在严肃的事前审查关便无处可藏,难以侥幸过关。

(二)确保选举质量

新选制的主要特点呼应了香港特区的社团主义,回归功能界别代表制的法团主义充分发挥了社团在候选人提名和选举中的核心作用。一是将选委会委员细分为当然委员、提名委员和选任委员三个类别,每类委员的席位配额均为法定。在40个组别中,仅立法会议员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个组别全部为当然委员。第三界别的宗教界组别、第四界别的内地港人团体代表全由提名委员组成。第二界别专业界涉及10个组别,仅法律界组别30个席位涉及三种产生方式,分别为当然委员6席、提名委员9席和选任委员15席构成,其余9个组别均只有两类委员,会计界、中医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及科技创新界的提名委员和选任委员分别为15名,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医学及卫生服务界、社会福利界的当然委员、选任委员分别为15人,教育界的当然委员、选任委员分别为16人、14人。二是赋权指定社团,由其提名相关组别的提名委员。如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协会负责提名9名提名委员。三是主推团体票,选任委员的安全性亦可控。共36个组别涉及选任委员,仅乡议局等4个组别实行个人票,其余32个组别均实行团体票。以法律界组别为例,这15名选任委员不再由个人投票选举产生,而是由30个指定团体通过团体票选任,(52)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选举委员会”第39X条及附件6。主要有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香港中律协等。这就有效地淡化了一些过去偏于政治化组织的影响力,爱国者当选保障机制化。

(三)保证履职诚信

选委履职诚信的重要性在于,一是选委就是“伯乐”。选出爱国者做选委当然重要,更重要的是通过他们选出爱国者担任特首,担任立法会议员。选委是否诚信履职,是“爱国者治港”落实落地关键。二是选委实行任期制,并非临时职务,本届选委会任期自2021年10月22日组成,终于2026年10月21日。为期5年的任期履职,才是检验其是否爱国爱港的试金石。相对于立法会议员、特首等公职人员,选委尚未纳入《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就职宣誓人员之列。未来是否将选委纳入就职宣誓或书面声明人员之列,确属值得探讨的重要议题。当下,即便没有选委就职宣誓或书面声明机制,选委提名之时提名表上的政治效忠声明仍是可以发挥履职诚信控制机能的制度资源。既然选委参选之时就有声明,自应在当选之后诚信履职,不得有违政治效忠的任何言行;
否则,即应被问责。就此而言,选委诚信履职是有制度保障的,进而与事前资格审查关、事中的选举关形成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将“爱国者治港”原则贯穿于选举的全过程。

“爱国者治理”的必要性及制度支撑

郭天武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近年来,“爱国者治理”港澳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港澳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53)刘欢:《“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应有之义——访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人民日报》,2021年2月19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央在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指出“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54)新华社:《落实“爱国者治港”,为了“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新华每日电讯》,2021年2月23日。,只有做到爱国者治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才能得到有效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5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故而,未来应当从“根本原则”的高度来认识“爱国者治理”在“一国两制”实践中的地位,这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及行动指导意义。

(一)“爱国者治理”是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关键因素

“一国两制”在港澳20多年的成功实践表明,它不仅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56)万琪:《“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专题研讨会综述》,《港澳研究》2021年第1期。在这个最佳制度安排中,“一国”是前提,是根本遵循,“两制”是派生的,是基于对港澳居民生活习惯的考虑安排。随着港澳主权的回归,港澳的治权也一并回归到祖国。既然港澳主权与治权都归中国所有,由热爱中国的人治理港澳是必然的政治逻辑,也是最简单明了的道理,是不证自明的规则。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设计中,爱国者治理是其关键因素,它和中央享有“全面管治权”一起构筑了国家对港澳管治的基石。因此,“一国两制”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港澳的管治权是否掌握在既热爱“一国”又尊重“两制”的爱国者手里。港澳回归20多年的治理经验与事实一再证明,港澳的管治权只有掌握在爱国者手里,才能保证“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并且继续彰显“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和制度优越性。

(二)“爱国者治理”是落实“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重要前提

“爱国者治理”原则既是“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我国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的必然要求。首先,在“一国两制”制度设计之时,邓小平同志就指明,“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57)王平:《“爱国者治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人民日报》(海外版),2021年2月25日。,并对何为爱国者作出解释,提出了三个表征要求(58)刘兆佳:《完善选举制度 确保“爱国者治港”》,《港澳研究》2021年第2期。;
其次,在中英谈判时,我国明确否认英方提出的“三脚凳”及“以主权换治权”的设想,这其中也蕴含了中央对香港的明确态度,即香港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人也没有独立的国籍,香港的管治者必须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落实爱国者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坚持“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直接体现。那些效忠于外国,试图危害国家安全、抵制中央对香港的管治、勾结外部势力干涉特区事务以及损害特区繁荣稳定的人必然被排除出管治者之列。

(三)“爱国者治理”是世界各国政治体制运行的内在逻辑和基本要求

“爱国者治理”是当今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惯例,也是公职人员的基本政治要求。任何一个国家与民族都绝不允许持对本国仇视态度的人担任公职人员,各国政府通过设计一系列制度以此保障爱国者进入管治者之列,并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给予严格的法律制裁。例如,美国宪法要求议会议员、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拥护美国宪法,参与暴乱或谋反等违背宪法行为的不得任职议员、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59)见美国宪法第六条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英国《议员行为准则》规定“议员有责任忠实地效忠女王陛下及其后嗣和继任者”。英国《公务员管理守则》规定“公务员对王室负有忠诚的义务”;
澳大利亚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曾承认效忠于外国或承认属于外国公民,或享有外国公民权利的,以及被判处叛国罪的人,不得担任参议员或众议员。德国基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意图危害德国政治秩序和国家的属于违宪,可由联邦宪法法院予以裁判。

(四)“爱国者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基础是宪法和基本法共同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60)万琪:《“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专题研讨会综述》,《港澳研究》2021年第1期。而“爱国者治理”又是落实“一国两制”制度,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与应有之义。换言之,坚持“爱国者治理”对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公职人员国家认同感的强化以及特区政府施政能力的提高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安全、制度安全与地方的选举安全,是关系到“一国两制”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原则问题。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爱国者治理”原则,港澳特区的经济才能继续繁荣稳定,社会才能风清气正。只有落实爱国者治理原则,并提升爱国者善治的能力,港澳的发展才能与国家的发展同频共振,港澳特区才能在爱国者的治理下更好地融入国家治理大局。

(五)港澳回归20多年的治理经验再一次证明:只有爱国者治理,才能确保港澳的安全与秩序

非法“占中”“旺角暴乱”“修例风波”等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年在香港频发,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底线。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香港原有的选举制度漏洞,挑战中央的全面管治权,破坏香港的法治环境;
同时,乱港分子还在政治议题上大做文章,利用政治斗争制造香港社会的撕裂与分化,不断冲击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事实证明,只有落实“爱国者治理”原则才能遏制本土激进势力与外部势力相勾结,防止反中乱港势力对香港政治、经济、文化的渗透和破坏;
只有爱国者才会维护国家安全与特区的繁荣稳定,只有实施爱国者治理,才能够确保港澳地区安全。爱国者治理就是要建构一套筛选机制,有效地排除极端势力及乱港分子通过原有制度漏洞进入立法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以及区议会,充分保障特区政府顺利施政及特区宪制秩序的稳定。

当下,“爱国者治理”不是一句空洞口号,也不仅是一种态度,而是国家对港澳治理的根本原则和基本遵循,是一套制度体系和实践准则,是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得以顺利贯彻与实施的重要举措与可靠抓手,其目标非常明确,价值也极为重要。然而,“爱国者治理”这一命题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涉及港澳政治、经济、社会、法治发展的方方面面。如果不抓住其核心要义,在一个充满矛盾、近乎撕裂的社会里,很容易把关键问题模糊掉,陷入无谓争议之中,因而实施起来需要在理论上进行进一步探索,以便把握住其核心要义。笔者以为,要坚持“爱国者治理”,首先要弄清楚何为“爱国者”?这涉及“爱国者”的标准和识别问题。判断谁是爱国者,标准是什么?如何识别真正的爱国者?这是一个严肃的话题,也是实施“爱国者治理”的核心要义。

邓小平同志很早就指出:爱国者必须符合“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与“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三个标准。(61)朱国顺:《“爱国者治港”天经地义》,《新民周刊》2021年第9期。应该说,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三个标准是合适的,也是顺应了民意。内容虽有些宽泛,但便于统战工作的展开,有利于团结大多数,有利于促进港澳的顺利回归。时至今日,经过“反国教”、非法“占中”“旺角暴乱”“修例风波”等一系列事件后,这个标准显然有些抽象,需要具体化。近年来,顺应时代的发展,中央在爱国者的标准与识别上提出一系列新的判断与表述,爱国者要有三条客观标准,即一是爱国者必然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是爱国者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区的宪制秩序;
三是爱国者必然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62)王平:《“爱国者治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人民日报》(海外版),2021年2月25日。同时针对这三个标准,明确列举了具有哪些行为就肯定不是爱国者,进一步深化了对爱国者认知,丰富了爱国者的内涵,为爱国者的识别提供了客观的判断。针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及港澳面临的问题,为落实爱国者治理这一命题,新时期,中央又对爱国者明确提出六项具体要求,并进一步区分了管治能力强的坚定爱国者与一般爱国者,“管治能力强的坚定爱国者”要具备五项标准,这给管治香港的“爱国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爱国者进入管治者队伍时,不仅主观上要爱国爱港、爱澳,在客观行为上还要展示管治才干;
不仅要能治,更要善治;
不仅要获得中央的认可,还要真正获得广大港澳居民的拥护。

以上对爱国者认知的变化,反映了中央对港澳特区治理思路与逻辑的调整,未来对于爱国者与非爱国者的识别也越来越清晰。不仅有正面的标准与要求,负面的清单也会越来越明确具体。在港澳特区,社会法治化的程度毕竟很高,负面清单的形式更能为社会所接受,也便于识别与操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香港回归2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63)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7年7月2日。这是中央作出的关于特别行政区现行宪制秩序和基础的明确宣示。故而,这也意味着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过程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所有制度、机制,都应当建立在这一宪制基础之上的。“爱国者治理”作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理应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精神要义搭建相关的制度体系。

(一)完善选举制度,保障选举安全

1.完善提名与资格审查制度,制定严格的提名与审查标准。香港新的选举制度设立了资格审查机制与严格的提名程序,有效防止了反中乱港分子进入管治者之列。然而,香港目前对“爱国者”的定义缺乏明确的法律文件予以规范,不利于选举委员会与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爱国者”的统一理解与把握。在香港以往的选举制度中,由于选举主任没有严格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可以遵循,使得资格审查的裁决易于流于表面。有鉴于此,建议特区政府应当尽快立法,以法例的形式列举负面清单,把非爱国者排除在提名及资格审查之外。规范选举过程中的提名标准与资格审查标准。

2.强化选举委员会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作用。香港新选举制度进一步强化选举委员会的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来提名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候选人、选出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新制度增设了选举委员会界别,充分发挥“筛选”功能;
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行政长官候选人及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鉴于以往选举制度中选举主任缺乏独立调查候选人资料的能力,特区政府应当着重保障选举委员会及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权力的行使。尤其是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该拥有独立调查参选人背景与言行的法定权力,特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也应当提供协助保障。同时,特区政府警务处也应当对选举委员会及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提供充分的人身安全保障,防止反中乱港分子通过暴力行径扰乱选举秩序。

3.监督区议会回归区域性咨询服务组织功能。香港旧选举制度中,由于区议会在立法会占据“超级席位”,各大政党将区议会选举也作为党派斗争的主战场,使得香港社会更加“政治化”。区议会逐渐成了政权组织,严重偏离基本法所预设的轨道。反中乱港分子利用制度漏洞,在区议会煽动“政治揽炒”“港独”等非法言论,谋取政治私利;
裹挟广大居民的民意,以此要挟政府对自身政治诉求妥协。香港新选举制度将区议会剥离出选举委员会与立法会议席,使得区议会重新回归非政权组织,发挥社区居民服务功能。为了防止区议会日后出现被反中乱港分子主导的局面,特区政府对区议会的选举尚不能放松警惕。同时,特区应当继续定期对区议会的职能及作用进行评估,时刻监督区议会回归区域性咨询服务组织功能。

(二)严格执行公职人员宣誓程序及就职、任职监督制度

公职人员宣誓及对国家与社会负责是世界通例,若违反誓言则会面临纪律处罚、革职甚至是刑事处罚。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进行解释后,特区一直没有主动厘清区议员、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及一般公务员需要宣誓的问题,致使大量揽炒派与“港独”激进分子在“管治者”序列中干扰与阻碍了中央对特区的管治及特区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港区国安法”)出台后,《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引入区议员宣誓规定,一些涉嫌违法乱港的区议员自动辞职。特区政府应严格规范执行宣誓制度,预计还有部分将被取消区议员资格。同时,特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公职人员的宣誓程序,取消拒绝宣誓的公职人员资格并追讨薪资;
特区也应当完善公职人员的任职监督制度,及时将不符合爱国者标准的公职人员排除出管治者行列。

(三)落实及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首先,港区国安法第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因此,落实“爱国者治理”原则,必须清除“本土主义”与“后殖民主义”思想。香港特区政府应当以加强爱国主义与国家安全教育为重要抓手,将去殖民化教育与国民教育融入其中,改善香港的舆论生态和政治生态,保障管治者充分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其次,香港应当保证港区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执行机制的衔接。特区应当进一步细化港区国安法,同时修订《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社团条例》等,使后者与港区国安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在国安法执法层面,保证特区内执行部门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在工作机制上的衔接;
在刑事司法机构合作方面,探索两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

再次,港澳特区都应当完善专门领域的安全立法。2014年我国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等十六种安全。目前我国内地已经相继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专门领域安全立法,港澳特区也应当出台一系列专项立法,健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的法例。

最后,香港应当尽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港区国安法的出台并不能免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的宪制责任,相反,香港特区应当以此为契机,尽早查缺补漏,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切实有效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面对港澳治理中出现的管治乱象,中央对回归20多年来特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提出要全面落实“爱国者治理”。今后伴随着“一国两制”实践的深入发展,落实“爱国者治理”已不再仅仅是一项政治规范,而演变成了一项法律规范。“爱国者治理”法律化、制度化的过程成为中央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的方式与手段,需要立法、行政、司法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其提供坚实稳固、安全可靠的制度保障。

“爱国者治港”的理论内涵和法治保障

叶海波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爱国者治理”是世界通例,(64)李林、莫纪宏、陈欣新:《“爱国爱港”是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基本法律条件》,《港澳研究》2013年第1期。也是香港回归后治理的核心准则。早在1984年,邓小平就指出香港回归后实行港人治港,但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65)《邓小平论香港问题》,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8页。这一讲话明确了“爱国者治港”的核心原则,贯穿《香港基本法》制定的全过程,始终是中央对香港特区治理的基本遵循。香港回归后,随着基本法的实施,这一原则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也不断面临严峻挑战。中央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制和选举制度的各项举措为这一原则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促使香港社会由乱及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香港的转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66)任平:《“爱国者治港”,香港才有美好未来》,《人民日报》,2021年3月13日。。他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重申,要“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67)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在香港未来的治理中,要继续坚持和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也要立足“爱国者治港”原则的丰富理论内涵,建立更为有效的法治保障机制。

所谓爱国者治理,通俗地讲,是指具有爱国主义情怀的爱国者担任国家的治理者,治理国家和社会,爱国和爱国主义是解构爱国者治理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工具,具体到香港的治理而言,决定着爱国者治港的主体范围、行为标准和法治构建。爱国是热爱祖国的一种情感和外在表现,具有极丰富的道德性和政治性内涵,爱国主义是关于爱国现象的理论认知。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心理现象,爱国主义不只有一种,表现为若干形式。第一种可以称为情感型或者民族文化型爱国主义。从历史和文化看,爱国是一种对家园、民族、历史、文化和祖国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源于因共同的历史、文化、宗教、语言和经历而形成的“历史命运共同体”体验,有助于促成社会性融合和民族形成,是社会一体化的基础。这种历史命运共同体主要是民族,由人民组成的民族“从地域上通过栖居和相邻而居而整合,在文化上通过语言、习俗传统的共同性而整合,但还没有在政治上通过一种国家形式而整合”(68)[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57页。。作为民族文化的一种现象,爱国根植于对前政治共同体的自我理解。这种爱国主义就是爱民族、爱祖国。现代国家形成后的演变也为另一种爱国主义——法理型爱国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基于对前政治共同体的历史和文化认同,以民族为基础,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并由领土、人民、主权者和一套法治制度组成。不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想形态并不存在,现代民族国家既建基于民族之上,又具有民族和文化的多样性,在共同历史文化和传统的基础上,主要依靠一套符合公民权利保障教义的法治制度维系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此时,爱国也可能表现为具有不同民族文化的人对一套符合法理的制度的认同和维护,并且包容社会文化的多元性,基于历史命运共同体而成为一体化社会的民众随之转变为公民,并形成一种新的与国家之间的法理关系。这是一种认同和忠诚于普遍宪法价值的宪法爱国主义。(69)彭刚:《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与宪法爱国主义》,《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无论是哪种爱国主义,民族都在爱国和国家认同机制的发生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哈贝马斯认为:“民族具有两副面孔,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性的源泉,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促使社会一体化。”(7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包容他者》,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页。虽然都是基于民族的认同,但两种爱国主义之下,认同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一个是属于历史和文化现象的民族共同体,一个是遵循普遍法理的宪法秩序。爱国主义的多样性既反映了爱国现象的复杂性,也揭示了基于民族文化型爱国主义而形成的国家认同面临的时代挑战,同时也为强化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基础和机制提供了新视角。质言之,基于爱国主义形态的多样性,源于爱国主义内涵差异而形成的爱国者判断标准有别,治理者的范围因而有所不同。与之相对应,爱国者的识别机制和治理的参与深度及其相关法律机制的构建亦应有针对性。

上述爱国主义理论回应了国家认同的时代挑战,也为理解“爱国者治港”的多样性内涵,构建爱国者治港机制提供了指引。邓小平极有智慧地处理了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分殊背景下“港人治港”和香港社会的爱国主义问题,相关论断蕴含了上述不同的爱国主义理论视角。在论述“港人治港”“爱国者治港”时,邓小平既坚持了“爱国者治理”的政治通例,也立足香港的实际丰富发展了“爱国者治理”的内涵,提出了多层性的“爱国者”标准。

邓小平从论述“港人治港”入手,阐述了“爱国者治港”的多层标准。第一层标准是底线标准,即“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不做损害祖国利益的事,也不做损害香港同胞利益的事”“不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干预大陆的基地”。凡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可以参与香港的治理。第二层标准是民族文化的爱国主义标准,即“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71)《邓小平论香港问题》,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8、13、44页。简单地讲,就是爱祖国,爱香港,拥护祖国的统一,可以称为“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显然,这一标准聚集于对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认同以及在这一认同基础上对民族共同体的维护。在实践中,即是对文化和历史中国的认同,是基于中国悠久的历史命运共同体体验而产生的认同,是源于对前政治共同体的认同。邓小平指出:“凡是中华儿女,不管穿什么服装,不管是什么立场,起码都有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同时,邓小平也认为:“香港人也是有这种民族自豪感的。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这个信心。”(72)《邓小平论香港问题》,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8页。“爱祖国,爱香港,拥护祖国的统一”作为“爱国者”和“爱国者治港”的第一层标准,既是价值准则,也是事实判断。第三层是“坚定爱国者”的标准,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因此,坚定爱国者必定是拥护中国宪法的爱国者。在对“爱祖国,爱香港”的“爱国者”论述的基础上,邓小平指出:“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73)《邓小平论香港问题》,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8—9页。这里的表述虽然是“不要求”所有爱国者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但显然,在“爱祖国,爱民族”的爱国者中,有一部分是信仰社会主义,赞成拥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爱国者”,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是否“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更高的“爱国者”标准。在这一标准下,“国家不是抽象的,爱国也不是抽象的,爱国就是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也不是空洞的口号,社会主义是中国的根本制度,其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这一标准必然包含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拥护和维护。符合这一标准的爱国者,可以说是“坚定的爱国者”(74)夏宝龙:《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紫荆》2021年3月号。。

总体来看,邓小平在论述“爱国者”时,“所界定的标准很宽泛,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博大政治胸襟”(75)夏宝龙:《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紫荆》2021年3月号。。虽然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中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而《香港基本法》则延续了资本主义,从法学的角度看,上述爱国者标准的内部分层可以总结为认同国家宪法(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认同基本法(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爱国者的差别,但二者都爱祖国爱香港,拥护祖国的统一。在多层标准下,“爱国者治港”相应地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进而形成不同的“治港者”。第一类是“坚定爱国者治港”,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中,身处重要岗位、掌握重要权力、肩负重要管治责任的人士,必须是坚定的爱国者”。除了坚定地拥护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外,这些爱国者还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胸怀‘国之大者’”,“精诚团结”。(76)夏宝龙:《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紫荆》2021年3月号。第二类是“爱祖国爱香港”即拥护祖国统一的治港者。基于香港特殊的人口结构和历史经历,这类“爱国者”人数不少,可以说是大多数,他们也可以参与香港的治理。如果他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有根本性的改变,就会成为坚定的爱国者,可以担任重要岗位,掌握重要权力,肩负重要管治责任。第三类是不损害香港和国家利益的治港者。这批人士可能对中华民族缺乏认同,但认同基本法及其保护的秩序,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和香港利益的事情,比方说外籍人士。邓小平指出:“将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当然也要容纳别的人,还可以聘请外国人当顾问。”(77)《邓小平论香港问题》,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8页。这里的“别的人”包括外国人,显然不是“爱国者”。只要符合标准,这些人也可以参与香港的治理。

与上述三类相对应,可以称为第四类,即一些不认同基本法秩序的人,他们以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和基本法秩序为目标,不符合“港人治港”的基本标准。

邓小平关于“爱国者治理”的论述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在中国宪法、基本法、港区国安法及香港本地立法中均有体现,相互形成一个有机的爱国者治港法治体系。如中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国“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这为爱国者治理提供了宪法根据,并且确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制度平台。除此之外,中国宪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公民忠诚国家的义务及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国家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权力。基本法进一步将之加以落实,如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必须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全国人大根据香港特区的情况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授权修订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从国家层面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将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香港特区通过《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释义及通则条例》,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其中修订后的《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AA条对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判断确立了正面(78)根据该条的规定,拥护是指在意图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地及真诚地遵守、支持、维护及信奉,包括:(1)拥护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
(2)拥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
(3)拥护香港特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拥护国家对香港特区行使主权及中央根据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区行使管治权力,拥护“一国两制”原则的落实,维护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拥护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保持香港特区繁荣稳定的目的及忠于香港特区,维护香港特区的利益。和负面清单(79)凡是作出如下的行为,便不属于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包括:(1)作出或进行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港区国安法、成文法则或普通法规定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2)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特区拥有并行使主权,包括反对中央政权机关按照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港区国安法履行职务和职能;
(3)拒绝承认香港特区作为国家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
(4)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包括主张、推动或实施香港“独立建国”,参与以“香港独立”为宗旨的组织,主张、推动或实施“自决主权或治权”、“全民公投”、“全民制宪”等活动,或参与以“自决”为宗旨的组织,及主张或推动香港转归外国统治;
(5)寻求外国政府或组织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
(6)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的行为,包括以非法手段强迫或威吓行政长官改变某项政策或提交立法会审议的议案,无差别地反对特区政府提出的议案,并意图以此要挟特区政府,或意图使特区政府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和职能,或意图以此逼使行政长官下台及推翻特区政府,及利用特区政府举行的选举,组织或实施(或煽动他人组织或实施)任何形式的对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的“变相公投”;
(7)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的行为;
(8)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或区旗或区徽;
(9)侮辱或贬损国歌或国家主权的任何其他象征和标志。。这些立法举措是在中央不断完善香港特区法制后,为“爱国者治港”进一步提供法治保障。在未来,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既要规制破坏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宪制秩序者,也要建立不同标准下的爱国者识别机制。

具体而言,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制,打击颠覆国家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的行为。在香港特区不能依据第二十三条完成立法的背景下,中央制定港区国安法,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予以规制,填补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部分法制漏洞,但香港特区仍有义务完成第二十三条立法,建立更为系统和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体系和执行机制,规制对国家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的破坏行为和活动。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AA条的规定,凡是作出成文法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活动,便不属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便不具有担任特定公职的资格。香港特区根据第二十三条立法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制的立法,不仅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价值,更有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意义。二是进一步完善担任公职资格的审查机制。上述《释义及通则条例》和港区国安法第三十五条及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均对担任公职者的资格审查确立了标准和程序。其中,港区国安法第三十五条及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更侧重于国家安全的标准,《释义及通则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的标准。在未来,香港特区宜在“爱国者”多层标准指引下,进一步明确“治港”的范围。除了上述条款列明的职位外,香港还有诸多公营机构,是否纳入治港者范围,需要明确。同时,也要建立对应职位重要程度和管治责任轻重的任职标准。凡是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均不得进入香港管治团队,这是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所有管治者,均必须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担任要职的——当然前提是进一步明确“要职”的范围,应当遵循“坚定爱国者”的标准。《释义及通则条例》并没有对此加以区分,因此,明确“要职”的范围并相应将“坚定爱国者”标准法治化,应当是未来努力的一个方向。

总之,通过将不同层次的标准法治化,更有利于确保不同职位由相对应的“爱国者”担任,同时也可以防止以某一层次的标准代替其他标准,过度拔高“爱国者”的标准,导致“清一色”的结果。邓小平曾指出:实行“爱国者治港”,“左翼的当然要有,尽量少些,也要有点右的人,最好多选些中间的人。”(80)《邓小平论香港问题》,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15页。“强调‘爱国者治港’,绝不是要搞‘清一色’”,“爱国者”标准的进一步法治化,旨在让香港一些人即使“对国家、对内地了解不多,甚至对国家、对内地存在各种成见和偏见”,(81)夏宝龙:《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紫荆》2021年3月号。也在中央的包容下有机会参与香港治理。

爱国者治理与民主制度的优化和发展

李 响

(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香港分离势力法律治理研究”(20BFXO37);
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一般课题“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研究”(OBYB21017)。

2021年3月30日,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此后,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并经行政长官签署刊宪生效,全面完成了当地立法工作。本次在中央主导下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有效落实了“爱国者治港”原则,并被认为是“对香港民主制度的优化和发展”。(82)《“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对香港民主制度的优化和发展”——专访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人民日报》,2021年3月31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说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设计是以对选举委员会的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而这两个方面正是分别对应着香港民主制度的优化和发展。具体而言,在优化民主制度方面,突出体现为通过扩大选委会规模、增加界别、调整界别内分组等,实现了选委会在构成上的优化;
在发展民主制度方面,突出体现为通过赋予选委会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和负责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立法会议员这两项新的重要权力,实现了选委会在职能上的发展。由此,选委会不再仅是原来的“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而是成了贯通行政与立法的“特区选举委员会”,有助于解决此前香港存在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长期对立、立法会内斗无为、社会管治效能下降、民主发展停滞不前”等问题,转而“强化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有效配合,提高政府治理效能,减少政治争拗和内耗”。(83)楠娅:《“爱国者治港”的坚实制度保障》,《人民日报》,2021年4月11日。

进一步看,由于香港所称的“政制发展”一般特指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民主发展问题”,故而,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意义就不仅在于其本身构成的层面得到了优化、职能得到了发展,更在于在继续坚持通过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同时,拓展特区居民的政治参与空间和方式,循序渐进推动形成与“一国两制”实践要求相适应、符合香港特区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为发展优质民主和实现良政善治、社会公平等提供保障,从而在这一层面整体使香港民主制度得到优化和发展。

一方面,人们依然记忆犹新,此前一段时期,特别是2019年发生“修例风波”之后,香港的政治问题十分突出,并且问题并不在于一些人认为的要不要民主、民主步伐快点还是慢点,而是直接涉及夺权与反夺权、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的较量,(84)钟声:《“爱国者治港”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人民日报》,2021年3月14日。同时也暴露出特区选举制度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以致为反中乱港分子进入政权机关以及其他治理架构和外部势力深度干预、渗透香港事务乃至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此背景之下,中央主导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着眼过去是查漏补缺以亡羊补牢、釜底抽薪,放眼未来则是设置必要的“安全阀”以有效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这都是为了达到优化香港民主制度的目的。另一方面,本次完善选举制度之际,强调了“双普选”目标仍然是《香港基本法》明文规定的内容和中央推进香港政制发展的坚定方向,“这一点没有任何改变”,(85)《“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具有十分重要深远的意义”——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人民日报》,2021年3月31日。而选举制度的完善,使选委会的覆盖面更广,代表性更强,社会各界参与度更均衡、更能体现社会整体利益与根本利益,也就实际上部分打破了2014年后出现的政制发展僵局;
而且,较之2017年的第五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民主性方面有了新进步,显示出中央推动香港政制发展的高度自觉与充分诚意。

正因如此,不仅在“‘循序渐进’不能被理解为每一次的选举直选成分都一定要增加”(86)2021年12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也指出:“‘循序渐进’的‘进’不应只追求民主‘量’的增加,更应强调民主‘质’的提升。”的意义上,看似恢复香港回归之初曾经采用的选委会选举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的做法不应被认为就是“民主的倒退”,(87)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网站,https:∥www.hmo.gov.cn/xwzx/zwyw/202103/t20210312_2247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7日。而且,在接下来选举产生的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都将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和认受性的意义上,以及在随着“民主发展的道路会越走越顺,‘双普选’目标会更早到来”的意义上,恰应认为本次完善选举制度是对于香港民主制度的一次重要优化和发展,其实是在为未来的普选目标达成之日打基础、作准备,(88)《建立一套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香港《大公报》,2021年3月6日;
《专访梁爱诗:完善选举制度是对香港民主的优化》,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ga/2021/04-18/945745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7日。故如论者所言,“香港的选举制度,民主化程度从来没有达到今天这样的高度”。(89)《迎接优质民主新制度 开启良政善治新篇章》,香港《大公报》,2021年3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体现和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确保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乃是本次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核心要求,并引述称,早在1984年6月,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90)《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61页。

事实上,紧随这两句话,邓小平当时还表示:“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9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不久之后,他进一步谈道:“要由各行各业推荐一批年轻能干的人参与香港政府的管理,甚至包括金融方面。……在参与过程中,就有机会发现、选择人才,以便于管理一九九七年以后的香港。参与者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爱国者,也就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一九九七年后在香港执政的人还是搞资本主义制度,但他们不做损害祖国利益的事,也不做损害香港同胞利益的事。”(92)《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页。1987年4月,他又表示:“对香港来说,普选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比如说,……将来香港当然是香港人来管理事务,这些人用普遍投票的方式来选举行吗?我们说,这些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该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循序渐进,我看这个看法比较实际。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9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邓小平这些论述表明:一方面,作为一个特定概念,“港人治港”是指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即作为治港者主体的“港人”不是泛指特区的所有居民、永久性居民或者其中的中国公民,而必须是爱国者及爱港者,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并且,必须具备治港所需的一定才干(主要不是所谓的“选举能力”),能够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94)任平:《“爱国者治港”,香港才有美好未来》,《人民日报》,2021年3月13日。综合起来,就是应当符合爱国之“德”与治港之“才”兼备的基本要求。(95)适用于澳门特区的“澳人治澳”,也有这方面相似的内涵。另一方面,为了确保选拔出来的治港者“德”“才”兼备,就必须在实现普选的进程中始终把握循序渐进原则,并且在实现普选前要设立相应的筛选机制,将不符合要求的参选人拒于“闸门”之外。换言之,“爱国者”不只是主观上乃至自我声称上爱国,更要在客观上得到验证、在行动上得到反映,此外,还要具备一定的素质与能力,做到“才者,德之资”与“德者,才之帅”的结合。所以,夏宝龙在谈及如何严格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之时表示,既要坚决把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在特区管治架构之外,保证进入其中的都是爱国者,“这是一条铁的底线,同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也要保证选出管治能力强的爱国者,善于在治港实践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破解香港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民众办实事、团结方方面面的力量和履职尽责,做到立场坚定、担当作为、为民爱民、有感召力、有责任心。(96)夏宝龙:《全面深入实施香港国安法 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紫荆》2021年8月号。

根据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为据,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这三类职位候选人的资格,其判断依据为是否符合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主要是把控狭义上爱国的“关口”。而选举委员会要负责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并提名和选举产生90席立法会议员中的40席以及参与提名其余50席,为的是保证候选人具有团结不同界别和利益群体的素质和能力,在选委会各个界别都有一定接受度,在履职过程中能够较好地将自身所代表的特定利益与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广大居民根本利益结合起来,亦即进一步把控“德”“才”兼备的广义上的爱国的“关口”。在选举制度完善之后,香港有评论明确表示,前引夏宝龙所言的“‘五个善于’就是对管治者立场与能力的最佳检验标准”,(97)《选出“五个善于”人才 真正实现良政善治——解读夏宝龙主任“7·16”讲话系列评论之二》,香港《大公报》,2021年8月3日。而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更在行动上依法认定了部分下届立法会参选人因不拥护澳门基本法、不效忠澳门特区的事实成立而无被选资格,这些都是落实“严格把好有关提名关和资格审查关”要求的反映。可见,通过筛选,这两道“关口”得到切实有效把控,保证相关选举沿着发展优质民主、实现良政善治的轨道运行,是爱国者治理与民主制度优化和发展的关键联结点。

然而,毋庸讳言,在一些人看来,即使今后一段时期在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多数立法会议员不是通过普选产生的条件下,可以接受由选举委员会和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发挥筛选功能,确保治港者主体符合“德”“才”兼备的基本要求,但待到未来实现普选之时,这种筛选机制与普选难以相容、与民主存在龃龉的问题也会凸显出来。

对此需要看到,2013年至2015年间,围绕当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中拟设立参照此前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曾经发生过激烈争论。反对者声言,提委会“垄断”提名权,限制了部分人或者组织的“提名权”和部分人相应的“被提名权”或者“被选举权”,有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选举与被选举均须“普及而平等”的民主原则,故主张加入所谓“公民提名”“政党提名”。而赞成者从合法性层面否定“普及而平等”原则构成应在香港加以适用的“国际标准”的同时,有的在根本上主张只有选举权受制于该原则,被提名权或者被选举权不受其约束,(98)可见《谭慧珠:公约第25条b款不适用 香港普选依照基本法 普及而平等指选举权 不包括提名权或被选举权》,香港《文汇报》,2013年4月1日;
王磊:《普选与直接选举的关系——以〈香港基本法〉为背景》,《港澳研究》2014年第1期。有的则认为,被提名权或者被选举权亦须符合该原则的观点其实一定程度上存在合理性或者说正当性,尽管“合法性不否定正当性”,但合法性始终应是首要考虑。(99)可见曹旭东:《论香港行政长官普选讨论中的若干争议焦点》,陈广汉、黎熙元主编:《当代港澳研究》2014年第3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9—31页;
林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香港行政长官选举》,《清华法学》2015年第5期;
郭天武、李建星:《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制度探析》,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3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1—194页。不过事实是,2013年11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负责人即已谈到,任何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资格的人均可向提委会争取提名,“被提名权、被选举权没有不合理的限制”;
(100)李飞:《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 为如期实现普选而努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级官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网站,http:∥www.locpg.gov.cn/zyzc/2013-11/22/c_12593824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7日。这反映出,相较于讨论被提名权或者被选举权是否也要符合“普及而平等”原则,在此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该原则是否有着必要的前提条件,从而可能出现对于被提名权或者被选举权做出的限制是合理的,也并不违反该原则的情形。

应当说,民主选举的主要目的是选贤任能,以之为民服务。在这一意义上,如论者所言,不能让选举成为政治表演和低俗“秀场”,成为违法操弄、制造社会撕裂的工具,成为阻挠政府施政、拖累经济民生的“绊脚石”,甚至成为外部势力借以操控本地事务、谋取其自身利益的颠覆手段;
也就是说,与“一人一票”的民主之“形式”相比,民主之“实质”——本身的优质性和良政善治导向性更为关键和重要。(101)万琪:《“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专题研讨会综述》,《港澳研究》2021年第1期。归根结底,“政权必须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则”,民主选举绝非一个旨在自我摧残乃至毁灭的“自杀”机制,如果经由选举产生的不是贤能,甚至反倒是奸恶之辈、卖国叛国之徒,(102)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2年7月2日。那么,轻言之是仅看形式、忽略实质而“得形忘意”,重言之就是背道而驰,走向了本应追求的优质民主、良政善治的反面,背离了民主以及采用选举这一形式的初衷,是真正的民主恶化和倒退。具体就香港而言,一方面是选举制度始终具有高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依据基本法规定,只要是特区永久性居民即可享有选举权和很大程度上的被选举权,而本次完善选举制度后依然加以坚持,没有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主体限缩为其中的中国公民;
(103)《完善后香港选举制度依然包容开放体现均衡参与——兼论所谓“开民主倒车”》,《新华每日电讯》,2021年3月15日。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无论此前相当长时期,还是可预见的将来,香港特区面临的国家安全风险都比较突出,特区提升管治能力和水平也存在较大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到实践显然均要求设置并持续设置合理必要机制,将反中乱港分子筛走和将“德”“才”兼备之人选出。由此,通过一定机制先行筛选出广义上的爱国者,这纵然是对被提名权或者被选举权的一种限制,然若这种限制是可以接受的,则只要保证之后权利行使的“普遍及平等”,就不仅与民主原则无违,并且符合优质民主的发展方向,故即使到实现普选之时仍应得到坚持。

至于澳门特区,虽然没有像香港这样在中央主导下进行选举制度改革,但依据2012年6月30日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澳门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正案以及本地制定的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制度等法律,近年已经设置了规模有所扩大、代表性有所提升的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通过选举(特别是直接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名额亦在增加,并且设有选举管理委员会和相应的提名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筛选功能;
可以说,澳门也自主建立起了大体符合“爱国者治澳”原则和发展优质民主要求的选举制度。因而,总结起来,无论当前阶段,还是未来香港实现普选和澳门有可能也选择实行普选之时,始终都应坚持通过合理必要机制进行筛选,确保参选人“德”“才”兼备,并在整体上推动“一国两制”下的港澳民主制度朝着优质民主方向发展,这是爱国者治理与民主制度优化和发展的共同要求,是“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10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的必然要求。

“爱国者治港”*/释

张小帅

(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爱国者治港”是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过程中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晚近党的二十大报告作了重申(10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既具有正当性,也具有明确的规范基础。在“一国两制”中,“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于、派生于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习近平主席强调:“‘一国两制’的提出首先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在中英谈判期间,我们旗帜鲜明提出主权问题不容讨论。香港回归后,我们更要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0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435页。在此方针下,中央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其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为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准确贯彻落实,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港”原则。同时,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条款”之规定,特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这为坚持“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了规范基础。

“爱国者治港”一词由“爱”“国”“者”“治”“港”五个字组成。其中,“治”是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而非“完全自治”,否则就是“港独”;
“港”就是指直辖于中央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其行政区划由中央确定,政治和法律地位也由中央通过《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正如作为《香港基本法》根本性条款(107)韩大元:《论〈香港国安法〉第2条“根本性条款”的规范内涵》,《法学论坛》2021年第4期。的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香港特区在法律地位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表明,“爱国”和“爱港”是统一的,“爱港”就必须了解和认同香港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爱国者”一词是“爱国者治港”的核心概念。“爱国者”本身是一个政治概念,一个人是否属于爱国者的判定权无疑属于主权者。(108)强世功:《中央治港须认真面对“高度自治难题”》,《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爱国者”不仅是一个政治要求,还包含着法律的内在要求,是政治与法律的融合。(109)《“爱国者治港”具有充分法律依据》,《法制日报》,2014年6月26日。尤其是在“依法治港”的新理念下(110)齐鹏飞:《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依法治港”的新理念、新论述初探》,《党史研究与教学》2016年第4期。,“爱国者”的内涵也必须从法理与规范角度进行阐释。其中,“爱”字涉及治港者对国家的主观态度以及体现这种主观态度的外在行为与管治能力;
“国”字涉及“一国两制”之“国”对于香港的含义;
“者”字涉及爱国者的主体范围。理清“爱”“国”“者”三个字的法理内涵,对于坚持“爱国者治港”原则至关重要。

对国家的爱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条款”采用的词汇是“拥护”和“效忠”,这既有态度上的要求,也有行为上的要求,更有效果上的要求,表明治港者对国家的爱不仅要表现在政治态度上,还要表现在外在行为上,更要通过外在行为有效、充分地展现其对国家的爱。据此,“爱国者”之“爱”可以从治港者的政治态度、外在行为和管治能力三个层面来理解:所谓治港者的政治态度,是指治港者对国家与香港必须持有的政治态度;
所谓治港者的外在行为,是指治港者不仅要爱国爱港,还要把对国家与香港的爱表现于外在的行为;
所谓治港者的管治能力,是指治港者必须有能力通过外在的管治行为,有效、充分地展现其对国家与香港的爱。那么,在“爱国者治港”原则下,治港者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政治态度、外在行为与管治能力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需要考虑香港因素,亦需要考虑国家因素,还需要考虑国际因素。

邓小平曾对“爱国者”的标准作过深入阐述:“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11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一九九七年后在香港执政的人还是搞资本主义制度,但他们不做损害祖国利益的事,也不做损害香港同胞利益的事。”(112)《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页。由此可见,在邓小平看来,“爱国者治港”原则对治港者政治态度上的要求是必须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对治港者外在行为与管治能力上的要求主要是从消极层面而言,即不做损害国家和香港利益的事情。邓小平的上述界定是在香港回归之前,综合考虑当时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改革开放的国家战略、繁荣发展的香港社会等因素,为推进香港顺利回归而提出来的,“尊重”“拥护”与“不破坏”这样的界定,可以说奠定了治港者政治态度、外在行为与管治能力的底线。由于当时香港尚未回归,《香港基本法》尚未制定和实施,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尚未构建,因此邓小平的上述界定更多是从民族情感而非规范意义上来说的。

香港回归之后,《宪法》与《香港基本法》开始在香港特区实施,二者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共同构建了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此时就需要从法理和规范层面阐述“爱国者治港”之含义。《香港基本法》在其序言中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一立法目的同时也是中央在香港特区贯彻实施“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香港、澳门回归之后,随着“一国两制”在港澳特区的深入实践,中央对这一根本宗旨进一步深化,提出中央在香港、澳门特区贯彻实施“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113)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03页。这对治港者政治态度、外在行为和管治能力的要求进一步丰富、明确。

首先,“一国两制”方针要求香港社会必须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认同香港特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其中,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规范层面体现为国家宪法所构建的国家整体宪法秩序;
香港特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在规范层面体现为国家《宪法》与《香港基本法》所构建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也就是说,香港社会必须尊重国家宪法所构建的整体宪法秩序,必须认同《宪法》与《香港基本法》共同构建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作为治港者的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更应该具备这种政治态度。因此,回归之后,“尊重”与“认同”构成“爱国者治港”原则对治港者政治态度上的要求。

其次,在国家整体宪法秩序和香港特区宪制秩序这两种秩序中,“爱国者治港”原则对治港者外在行为的要求,都不再仅限于消极方面,即不损害国家和香港利益,而且还有着积极方面的要求,即积极主动地维护国家整体宪法秩序和香港特区宪制秩序,这构成“爱国者治港”原则对治港者外在行为上的要求。

最后,治港者必须具备能充分、有效维护国家整体宪法秩序和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现代化管治能力。如果缺乏现代化管治能力,治港者即使在政治态度上符合“爱国者治港”要求,也必然无法充分、有效维护国家整体宪法秩序和香港特区宪制秩序。

回归后“爱国者治港”原则对治港者政治态度、外在行为与管治能力的要求,需要从中央在香港特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出发,综合考虑国际、国家与香港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国际环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内环境,处于中西方交叉地带的香港一方面要防止西方敌对势力利用香港对我国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助力于国家改革开放事业、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之中,这就对治港者的政治态度、外在行为和管治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要求具体体现在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专题研讨会上所提出的“五个善于”,即“善于在治港实践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做立场坚定的爱国者”,“善于破解香港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担当作为的爱国者”,“善于为民众办实事,做为民爱民的爱国者”,“善于团结方方面面的力量,做有感召力的爱国者”,“善于履职尽责,做有责任心的爱国者”。(114)夏宝龙:《全面深入实施香港国安法 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紫荆》2021年8月号。只有做到“五个善于”,才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才能维护国家整体宪法秩序和香港特区宪制秩序。

“爱国者”之“国”是指主权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15)韩大元:《论“一国两制”的文明观及其当代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词在香港基本法的序言和正文中出现过多次。例如,在序言中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词汇;
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一百零四条“宣誓条款”也在香港基本法与香港特区前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词。(116)韩大元:《论香港基本法上“国家”的规范内涵》,《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从法理与规范层面而言,主权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体现为两个法律秩序:一个是由宪法构建的国家整体宪法秩序,另一个是由《宪法》与《香港基本法》构建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

国家整体宪法秩序体现为《宪法》所规定的国体、政体,以及国家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实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炼和概括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这些制度在宪法上都有相应的规定。(117)张小帅:《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1年第7期。例如,宪法明确规定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等根本制度。实际上,国家整体宪法秩序在邓小平当年相关谈话中亦有体现。邓小平曾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不能变,“我们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也是在国家主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没有中国共产党,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谁能够制定这样的政策?”“一国两制”这个胆略是要有基础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118)《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7页。据此,在邓小平看来,“一国两制”之“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在结构构成和特征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正文第一条第二款,从宪法层面为党的领导地位提供了根本保障。(119)周叶中、张权:《论我国现行宪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条款》,《政法论丛》2019年第3期。“爱国者治港”原则就要求治港者的主体要尊重和维护国家主体实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核心内容在内的政治制度。(120)张晓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人民日报》,2019年12月11日。

香港特区宪制秩序体现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香港特区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义务,等等。“爱国者治港”原则要求治港者不仅要尊重,而且要认同和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并且,治港者对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认同应当是制度性认同,而非对某项权力行使的具体性认同。例如,香港回归二十多年来,几乎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基本法解释时,都会在香港社会引起一些争议。当涉及香港法院审理的案子时,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香港法院审判之前作出解释,还是在审判之后作出解释,香港社会的一些人士都会污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侵蚀”香港法院的“司法独立”。究其原因,并不是一些香港人士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某一次作出的具体基本法解释不认同,而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这一制度性权力不认同。因此,为避免和消除无谓的争议,“爱国者治港”原则即要求治港者主体必须对香港特区宪制秩序具备制度性认同,从而积极主动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并带动香港社会形成对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制度性认同。在具备制度性认同之后,当香港社会对中央某一项权力的具体行使有争议时,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决,从而达到良性互动的效果。

“爱国者治港”原则要求治港者的主体必须是爱国者。那么,如何理解治港者的主体范围?其不仅指治港者总人数中的绝大多数,还指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机构中的绝大多数,而非指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某个机构人员中的绝大多数。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以下简称《“一国两制”白皮书》)强调:“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一国两制”白皮书》的论述,实质上就是强调不仅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必须是爱国者,而且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也必须是爱国者。对治港者主体范围的上述界定,既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对邓小平相关谈话的完整准确继承。

其一,《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条款”规定,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该条规定显然把所罗列人员均纳入了治港者范围。

其二,1984年6月22日、23日邓小平在分别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等时曾发表谈话:“未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当然也要容纳别的人,还可以聘请外国人当顾问。”这段谈话似乎表明在邓小平看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必须是爱国者,立法会议员、法院法官等治港者的主要成分可以不是爱国者。这真是邓小平的本意吗?《“一国两制”白皮书》的论述是否突破了邓小平本意?当然没有突破,恰恰相反,它对治港者主体范围的界定,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而对邓小平上述谈话内涵的充分继承。这涉及香港的政制及其发展,也是香港特区宪制与港英政制的关系问题。

邓小平曾强调:“保持香港的繁荣,……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12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也就是说,为了保持香港繁荣稳定,香港特区政制的设计,要尽量多地保留港英政制中的有益成分。港英政制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行政主导,即行政在行政、立法、执法三者之中居于主导地位。(122)朱世海著:《香港行政主导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行政之所以能居于主导地位,与港督职权之大有着巨大关系。根据奠定港英政制基础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之规定,立法局、行政局两局议员和法官均由港督任命产生,并且立法局和行政局仅是港督的咨询机构,这些都为港督在港英政制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123)周平著:《香港政治发展(1980—2004)》,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所以,曾在1947年至1957年担任第22任港督的葛量洪曾这样描述港督的权力之大:“在这个英国直接管辖之下的殖民地,总督的地位仅次于上帝。他每到一个地方,人人都要起立,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服从他的意见。”(124)Alexander Grantham, Via Ports: From Hong Kong to Hong Kong, Hong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65, p.107.

港督在港英政制中的绝对主导地位一直延续到1985年。1985年英国意识到中国一定要收回香港,开始在立法局设立由功能团体成员和区议员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直到1991年,立法会才开放直选议席,“立法局逐渐形成了对港督和行政的制约”。(125)周平著:《香港政治发展(1980—2004)》,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146页。并且,《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在1984年12月19日签署,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是在1985年7月成立,而邓小平关于爱国者主体范围界定的上述谈话则发生在1984年6月。所以,在邓小平发表上述谈话之时,港英政制尚未发生变动,港督在港英政制中仍然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尚未正式签署,香港基本法尚未开始起草。也就是说,关于未来香港特区的政制设计,当时仅有一个方向性、框架性构想,但具体制度该如何设计尚未有明确安排。因此,邓小平关于爱国者主体范围界定的上述谈话的实质含义及其逻辑就是,既然港督在港英政制中居于主导地位,未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领导下的香港特区政府在香港特区宪制架构中也应居于主导地位,因而,邓小平只需要强调行政长官领导下的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必须是爱国者即可。

回归后,虽然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区宪制架构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但这种主导与港督在港英政制中的主导存在巨大差别,行政长官的主导地位缺乏港督主导地位所具有的强有力制度支撑。例如,在香港特区宪制架构中,立法会拥有实质性权力,立法会议员由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不享有对议员的任命权;
香港法院法官也是先由香港本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之后才由行政长官任命,其在香港法院法官任命过程中的权力受到很大限制。此外,港英时期香港法院并无终审权,而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终审权。

因此,必须从邓小平发表谈话时的历史背景,并结合从港英政制到香港特区宪制的历史变迁,来全面准确理解邓小平关于爱国者主体范围谈话的内涵。可以说,《“一国两制”白皮书》对爱国者主体范围的界定是对邓小平关于爱国者主体范围界定的完整准确继承。

“爱国者治港”是由“一国两制”方针的设计师邓小平明确确立的,同时也是中央在治港过程中一直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爱国者治港”原则要求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必须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体现为国家宪法所构建的国家整体宪法秩序,必须认可《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所构建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必须对香港特区宪制秩序有制度性认同;
同时,治港者还要在自己履职过程中,尽职尽责地履行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赋予的职责,维护国家整体宪法秩序和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

新选制下港澳青年国家认同的制度保障

张鹏飞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近年来,中央从制度化入手高质量推进港澳治理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相继由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等。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又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有力确保“爱国者治港”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对于进一步巩固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在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际,如何以新选制为抓手,团结和引导更多的爱国爱港爱澳青年人才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心回归”,已是一项重要的时代课题。

学界关于国家认同的研究由来已久,查尔斯·泰勒认为,国家认同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的身份认知以及对这个国家民族、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的评价和态度,是个体族群认同和文化认同情感的深化和升华。(126)[英]查尔斯·泰勒著,韩震等译:《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153页。涂敏霞等学者认为,国家认同是人们对自己国家成员身份的知悉和接受,作为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它是国家统治和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同时,它能为国家这一共同体维系自身的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和独特性提供保障。(127)涂敏霞、王建佶等:《港澳青少年国家认同研究》,《青年探索》2014年第2期。港澳青年由于历史原因和所在地区的特殊性,回归以来,他们的国家认同状况备受中央、港澳特区政府重视,在青年政策制定、青年诉求回应、创设创新创业平台等领域都做了大量工作。相关研究也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反映出,回归以来港澳青年对民族身份认同感、民族地位与国家现状、爱国情操以及对“一国两制”等问题的态度与看法,并提出了一些对策性意见建议,如应加强国家观念、民族意识方面的爱国主义教育,加强“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宣传教育等。总体上来看,港澳青年是以积极的心态应对港澳社会变化,参政意识不断提高,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也在不断增强。

当前,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与上几代人比较,作为回归后出生的一代,他们普遍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128)Agnes Ku,. Anthony Fung, “What Makes the Local? A Brief Consideration of the Rejuvenation of Hong Kong Identity,” Cultural Studies, Vol.15, Iss. 3-4, 2001, pp.591-601.与显著的“后物质主义”(129)[美]罗纳德·英格尔哈特著,张秀琴译:《发达工业社会的文化转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6页。观念。在港澳青年之间,澳门青年的国家认同始终处于较高水平,香港青年则呈现出动态变化,有的已经令人担忧,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中央和特区政府在教育、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的政策制定和具体实践。在新选制下,如何加强港澳爱国青年人才培养,其现实性、迫切性、针对性、重要性都愈发凸显。

长期以来,中央及有关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和举措,着力加强港澳爱国青年人才培养工作。近年来,随着全面管治权的逐步有效落地,港澳的稳定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得到增强,国家对港澳爱国青年人才培养实践也愈益走向成熟,并呈现鲜明特点。

一是培养政策的连续性。由于历史原因,港澳对于祖国的理解和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自回归以来,中央就不断以各种形式组织港澳同胞加深加快对国家各项制度、各个领域的认识。可以说,国家对港澳人才的培养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内容。从发展视角看,这种人才培养政策有着很强的连续性特点,体现为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代接着一代干。

二是培养政策的兼容。随着国家层面的治理系统性政策不断出台和完善,对港澳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体系化、系统化。其中,国家对港澳人才培养政策的发展完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从整体性视角分析,新时代国家对港澳人才培养政策的一个新特点就是兼容性,借此不但提升了政策的合理性,更保障了政策的实效性。

三是培养政策的渐进性。社会的发展,既有剧烈性,又有渐进性。从这个角度来看,新时代以来国家对港澳人才培养政策的变化就体现出了强烈的渐进性特点。在政策的本质上,“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其作用发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政策的成效上,同样是一个渐进性过程,体现在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台阶。

一段时期以来,通过组织港澳爱国青年人才前来内地进行参访考察,加强与内地学校、 青年联合会的互动交流等,有力增进了解、提高共识,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提升了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理解和支持。党的领导是历史、实践和人民的选择,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正是因为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国家通过对港澳爱国青年人才的培养,有效提升了他们对党治国理政的认知。

二是有效提升了香港、澳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虽然港澳的经济发展在一段时期走在了前列,但是两地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需要不断提升,这也是解决好港澳问题的一个关键所在。基于此,国家对于港澳人才的培养,同样是紧紧围绕如何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展开。如今,港澳同国家一道迎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之新冠疫情、中美贸易战等影响,提升港澳人才培养的水平,构成了国家人才培养政策的一项关键内容。

三是有效提升了香港、澳门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信心。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出发点,是中央对港澳的庄严承诺。然而,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两地都是中国的,其发展要对当地有利,也要对国家有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此,国家对港澳爱国青年人才的培养,始终旨在有效提升两地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信心。

结合2021年9月、12月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顺利进行,就新选制下港澳爱国青年人才的培养可以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青年人才整体培养上,要结合港澳青年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的主题、目标和任务,三者之间要相互衔接、相互支撑。应当看到,港澳不少青年对内地怀有向往和亲近之心,要持续通过开展游学、国情研修活动,将物质支持和文化介绍结合起来,巩固和深化他们的情感基础、思想认识、价值认同,不断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要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港澳爱国青年人才乃至青年领袖培养的首要任务,通过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和凝聚更多青年,巩固和深化“爱国者治港”的社会基础。

第二,在爱国青年人才培养上,要使之牢固树立依法参政意识、思维和能力,将《宪法》《香港基本法》等作为重要教育内容,积极宣传中央和内地法治建设成就,增强法治中国和依法治港治澳的意识,明晰法治、民主、自由的边界。要强化理性参政的价值立场,在此基础上树立正确的政治大局观,理性客观地分析问题;
积极培养其港人治港的主动性。

第三,在协同培养上,要旗帜鲜明站稳立场,不能让学术自由扰乱教育、社会和政治秩序,(130)《反中乱港行为必须绝迹于校园——香港教育界人士强烈支持香港大学与学生会“切割”》,《人民日报》(海外版),2021年5月3日。并且不能再为反国民教育留出任何空间,而应向所有青年科普国家和港澳的历史及其相互关系,让青年正确了解到曾经的殖民耻辱,从内心认识到港澳与祖国的一体本质。进而,要把握港澳爱国青年人才成长规律,搭建人才成长阶梯,打造人才成长通道,为其提供良好的舞台。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人是社会化的动物,人的行为背后有着价值观和文化的支撑。培养和任用什么样的人,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地区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成败。在新选制背景下,国家对港澳爱国青年人才的培养十分必要。坚决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由爱国爱港爱澳人士参与特区治理事务,要强化港澳爱国青年人才对于国家历史的学习和把握,深化他们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引领作用和广泛增进港澳青年的认同感,让他们也像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青年提出的希望,能够“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成为“新时代好青年”。(13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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