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地区生猪屠宰行业现状的思考

时间:2023-06-22 12:30:02 来源:网友投稿

陈 浩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 南充 637931)

2016 年实施的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将生猪屠宰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此,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依法履行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管职责,促进了行业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当前生猪屠宰行业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作一阐述。

1.1 代宰率居高不下,行业监管对象复杂 就笔者所在地区来看,整个生猪屠宰行业不论其规模大小,绝大部分都采取由社会商贩或屠工将生猪运至屠宰企业,依托生猪屠宰企业的资质、设备、人工等资源实施生猪宰杀,从而确保生猪产品合法上市销售,屠宰企业主要靠收取一定宰杀服务费实现盈利。这类经营模式产出的生猪产品不属于企业自身,由商贩或屠工自行负责生猪产品的运输、销售等后续环节,行业内称为“代宰”,小型生猪屠宰场代宰率高达100%。一些A 类生猪屠宰场为方便经营,场内建有多条“生产线”,目的实为对外“承包”,企业坐收租金牟利。“代宰”率居高不下和“承包式”经营,导致生猪屠宰企业中从业人员结构复杂且人员众多,生产作业过程中,“代宰户”“承包户”往往扎堆出现在屠宰车间,给生物安全管控、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和食品卫生三方面的工作埋下隐患。此种生产经营模式下,若出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需对染疫生猪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时,易出现屠宰企业与“代宰户”之间相互推诿,甚至出现“代宰户”跑路的情况,给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增添了阻碍,也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1.2 屠宰场标准化程度低,行业形象仍待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普遍存在集中度低、产能过剩、点位众多、监管缺人等突出问题。内地多数A类生猪屠宰企业并不具备生猪产品配送的功能,仅面向城区或由屠工自行批发后运输销售,导致农村地区生猪产品的供应仍然依赖本地小型生猪屠宰场,造成一个县域内有多个A类生猪屠宰企业和多个B类(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并存的现状。年屠宰量不足万头的B 类生猪屠宰场不乏少数,经营者面临着经营成本高,难以配备专职工人的窘境,业主只能采取“皮包公司”式管理模式,出现场内负责人、工人、肉品品质检验员、安全生产管理员等职责一肩挑的现象。对监管部门而言,若淘汰小型生猪屠宰场,现有的A类生猪屠宰企业又难以承担或不愿承担农村地区猪产品的配送业务,加上大部分消费者喜购“热鲜肉”的传统习惯一时或难转变,给农村地区生猪“私屠滥宰”问题埋下了隐患,监管部门在淘汰与存续之间难下抉择。

1.3 屠宰企业专职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 很多A 类屠宰企业配备的检验人员数量不足,而且时常随意更换人员,导致专业性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时效性无法得到保证。B类屠宰场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多由负责人兼任或无法固定品检员。屠宰企业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还有待提升。

1.4 驻场官方兽医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屠宰企业属于限制类工业产业,具有垄断的性质,官方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同步监管,还可为其产品出具官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缺乏有效监督。

1.5 小型生猪屠宰场鸡肋效应凸显 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的存续面临着屠宰量低、经营成本高、人员配备严重匮乏的问题。另外目前一些地方所谓的A类屠宰企业不具备配送能力,甚至根本不愿涉足农村地区进行冷链配送销售,若失去小型生猪屠宰场现有的保供作用,则农村地区猪肉产品市场需求或面临无人接盘、出现私宰肉大量上市的后果。

目前四川省针对2021 年8 月1 日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暂未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就笔者所在地而言,关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有关管理及其产品跨区域销售的问题目前仅能沿用2010 年7 月1 日施行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明确了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情况由县级商务部门(现为农业农村部门)和县级工商部门(现对应的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行使处罚权。小型生猪屠宰场自身销售产品的仅为极少数,按四川省出台的管理办法理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但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只查验检疫检验证章,常有屠场业主为此投诉举报。

1.6 存在黑恶势力 近年来出现的屠宰场涉黑涉恶案件并不鲜见。川内较为典型的就有2020年被宣判的攀枝花市从事生猪定点屠宰业务的黑恶势力。

2.1 制定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 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培育或引入信誉好的龙头企业,鼓励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逐步提高市场集中度,提高大中型现代屠宰加工企业对市场供应的保障作用和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对行业监管而言也可终结长久以来点多面广风险高的监管现状。在欠发达地区开展“猪肉下乡”惠民工程,将实施“猪肉下乡”的优质生猪屠宰企业纳入产业发展扶持序列,予以考核和奖补。

2.2 将生猪屠宰纳入生猪调出大县或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范畴 支持质量优、信誉好的企业扩大产品流通,出台政策鼓励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大型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向农村地区延伸,建立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县域内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

2.3 开展生猪屠宰行业再清理工作 结合新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并根据各地实际,开展生猪屠宰行业的再清理工作。对设施条件、人员配备整改后仍不达标,产能落后的生猪屠宰场应予淘汰。引导大中型屠宰厂(场)或连锁品牌入驻,逐步提高肉类质量安全流通追溯管理能力,建立屠宰从业人员专业化、屠宰技术标准化、质量管理规范化和责任追溯信息化的“放心肉”服务体系新业态,使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猪肉的供应及配送。

2.4 引导改变猪肉消费习惯 在肉品销量大的农村市场,应改变生猪“代宰”户从屠宰场批发白条肉进行售卖的习惯,而是从生猪收购、生猪运输、生猪屠宰、生猪销售四环节下功夫,改善“代宰户”长期居高不下的。

2.5 探索全新的监管模式 笔者认为任命官方兽医可打破“体制内”人员的限制,只要具备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任命即可。可在一些具备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试点,这样可推动屠宰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提升屠宰企业档次,还可缓解基层官方机构人手短缺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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