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维度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时间:2023-06-27 11:5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万其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 100806)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艰辛探索和艰苦奋斗而作出的伟大创造。尽管关于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确立,学术界有许多研究,也有很多成果(1)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课题组.共同纲领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J],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zt/qt/dfrd30year/2011-02/18/content_1621159.htm。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J],中国人大,2011(13);
信春鹰.中国共产党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J],求是,2021(23)等。,但仍然有深入研究的必要。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将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1]的标志。这为我们认识和把握这个问题提供了遵循。笔者在以往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2)参见万其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艰辛探索和初步形成[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20(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的思想史考察[J],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20/201010/778cf94f29ca4ceeaf214fcbb5e2b65a.shtml.现再从理论(指导思想)、制度、实行三个维度进行深入探讨,尚祁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这里所说的理论,是指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关于建立新型政治制度的主张,直接转化为政权建设的基本方略和战略决策部署,与一般学术理论显然是不同的。1935年1月中央政治局举行遵义会议,“开始确立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2]1945年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以独创性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毛泽东思想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指明了正确方向,不仅从理论上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构想,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伟大创造,成功开启了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历史新纪元。

(一)提出人民代表大会的范畴

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这篇光辉著作中谋划了国家政权建设,既明确提出抗战胜利后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即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
[3]又进一步深刻阐述了“国体”和“政体”理论,简化为一个公式:“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体现了高度的理论自觉。我们的国家需要以适当的形式来代表(或体现),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4]并阐述了民主选举原则。国体决定政体,与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这些重大论断成为我们党的共识。(3)比如,同年12月,刘少奇在《论抗日民主政权》表达了类似观点。见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72.

1953年2月,邓小平在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我们就是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来规定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的。”[5]

(二)应采取民主集中制

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作的政治报告,集中阐明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政策。其中,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是“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并进一步提出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6]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最早关于国家政权建设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经典表述,进一步明晰了国家政权的架构。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引证了毛泽东的这一重要论断。

进入1948年,中国革命形势进一步发展。毛泽东继续深入思考国家政权建设问题。他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文中,再次精辟论述了新民主主义政权这一新型国家政权的体制、形式,强调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7]。同年年底,毛泽东说:在全国范围内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8]这是将革命进行到底、取得革命完全胜利后要建立的全国政权。

在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把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扩展”到政权建设之中,因为从时间维度上来说,民主集中制是首先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后作为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毛泽东既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单独范畴与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同起来使用,又将它与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连起来使用,比如,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会议或者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现象值得关注并深入研究。近年来,有的论者把民主集中制政体作为中国模式加以论述。(4)参见杨光斌、乔哲春. 论作为“中国模式”的民主集中制政体,政治学研究,2015(6).二是,毛泽东心目中的国家权力机关是议行合一制的,它不仅指人大,还包括由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这与后来所指及当下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规定是不同的。

(三)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范畴

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这篇经典著作中提出一个著名论断:“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9]他进一步分析道,“人民”这一范畴就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一方面,他们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10];
另一方面,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因此,从本质上讲,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结合。这就深刻阐明了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国家的前途、各阶级在国家政权的地位等根本问题和基本政策,奠定了新政治协商会议和《共同纲领》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规划了建设新中国的蓝图。

总之,以毛泽东思想的确立为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关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已经形成。这不仅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11]当然,从实践角度看,这一理论主张体现为制度规定和实行这个制度的动态过程,理论成为制度规定(文本)有一个过程,制度规定(文本)成为现实还有一个过程,而这本身都需要一定的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建立起来的,它本身也充分体现和贯彻了毛泽东思想。换句话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毛泽东思想的一种制度化表达、制度化重述。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初规定的角度来说,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莫属。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隆重举行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这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建国大纲,“全国人民的大宪章”[12],确认了新生政权的事实,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3],赋予了这一新的国家政权以合法性或政治上的正当性。

第一,从性质上来说,是代表全国人民并为全国人民信任和拥护的。众所周知,1946年春召开的旧政治协商会议与新政治协商会议之间有渊源关系。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指出,这次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上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4]这是一种特殊的、庄严的使命,宣示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对于建立和巩固新的国家政权而言意义重大。同时,它具有过渡性质,即在普选的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后,就须回归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这一性质定位。

第二,关于第一届全体会议的职权。这集中体现在这次会议所通过的几部法律之中。具体来说,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全国人大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如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权(如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二是,在全国人大召开之后,则仅有建议权了,即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大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这样,它的性质和地位发生了明显改变。

第三,关于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具体情况。这次会议讨论决定了国家一系列重大问题,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制定几部重要法律,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四个决议》《共同纲领》等。其中,《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直接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是,选举产生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包括选举政协全国委员会,通过了由180人组成的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名单;
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三是,还通过了其他事项。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当时的语境里,“执行”和“代行”这两个词的含义、用法是略有不同的。毛泽东在开幕词中和朱德在闭幕词中,使用的是“执行”一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共同纲领》第十三条中使用的也是“执行”一词。但《共同纲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大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5]这里,使用的是“代行”一词。就是说,在全国人大层面,用的是“执行”,在地方层面,用的则是“代行”。尽管这两个词仅一字之差,但对这二者加以区别,这恐怕不是“咬文嚼字”那么简单,其中的细微差别和意蕴,必须要放在当时的情形中去体认和感悟。

(二)《共同纲领》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规定

《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6]之所以被公认为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和作用,从内容上来说,就是它全面系统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政权体制、基本政策”,[17]包括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现简要分述如下。

第一,关于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开宗明义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8]这一根本规定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符合中国国情的,明确了中国的领导阶级,目的任务就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关于政体,就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是,关于它的特点。这一新型政权制度,“它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而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但是也不完全同于苏联制度,苏联已经消灭了阶级,而我们则是各革命阶级的联盟。”[19]二是,关于它的内容。《共同纲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是很全面、系统的。举其要者,(1)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这个根本前提下,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2)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大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在普选的地方人大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大的职权。(4)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主要原则为:人大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人大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
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
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20]可以看出,这里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并不是广义上的。当然,《共同纲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此。三是,它的内在逻辑。它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再规定执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和代行人大职权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规定由一般到特殊,某种程度上说这便是立法规律。

对《共同纲领》的上述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5年之后都是充分肯定的。比如,刘少奇说:“在五年以前,我们的共同纲领就确定了我们国家的这种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引者注)。”[21]周恩来说:“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2]这都充分表明,《共同纲领》确立并宣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历史事实是十分清楚的。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既不是后来的全国政协也不是全国人大

众所周知,当时执行全国人大职权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而这个全体会议是仅此一届,之后就没有再召开第二届全体会议。实际上,后来所召开的则是政协全国委员会会议。1949年10月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毛泽东为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这充分表明,政协全国委员会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不是一回事儿。1954年12月21日,周恩来在政协二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作为代行权力机关只是第一届全体会议,几天会散了,权力已授给中央人民政府”[2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职权到1954年9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而且它与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有很大区别的。

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以后,政协是否还需要成了问题。这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即它的存在与否都成了一个问题。后来有人问政协的名称是不是需要改变[24]。这个细节是很有意思的,耐人寻味的,改名字自有它的理由。1954年12月19日,毛泽东明确指出政协是需要的,“主要的问题是政协的性质问题,是国家机关还是人民团体?”从性质上看政协有别于人大,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25]政协“回归”其自身的性质定位。

1954年12月,周恩来在政协二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上作政治报告时指出:“人大既开,政协代行全国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失去,但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作用仍然存在,去掉一个代行的作用,留下本身的作用。”[26]这次会议推举毛泽东为全国政协名誉主席,选举周恩来为主席,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这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就替代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众所周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后,既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也召开了全国人大。因此,这第一届全体会议既不是后来的政协全国委员会也不是全国人大。也可以说,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全国人大都可以共同追溯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是符合法理和历史实际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理论主张到制度规定再到实行,并不是自动“实现”的,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相应的条件。新中国成立伊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没有立即实行的条件。”[27]这主要有三个原因:(1)人民解放战争还没有结束,特别是南方一些地方还要花很大精力进行剿匪除霸;
(2)各种基本的政治社会改革工作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土地改革没有完成,难以进行选民登记和普选;
(3)经济需要恢复,但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举国上下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援前线。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53年。

(一)陆续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我们党和国家便采取了两种过渡方式,其中之一就是召开人民代表会议。[28]毛泽东认为这是一件大事,对于我们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党内外广大干部都极为重要,因此,中央政府一成立,即先后向各中央局、分局批转了上海松江县、华北各城市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经验和做法,并要求一律仿照办理。[29]此后,中央还发出一系列有关指示,提出明确要求。比如,1949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提出新解放地区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一律每三个月召开一次。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认真开好足以团结各界人民共同进行工作的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政府的一切工作都应交它讨论并作出决定。

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充分肯定新中国成立一年多来全国各地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推进民主政权建设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对进一步开好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发出专门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按期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其中大城市每年至少须开会三次,县至少须开会两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工作,应向各该级人民代表会议提出报告,并在代表会议上进行讨论与审查;
一切重大问题应经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等。[30]

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加紧民主政权建设,到1952年底,有30个省、2个省级行署区、160个市、2174个县和28万个乡,先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实现了从咨询协商机关到权力机关的过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的是“三步走”的过渡办法[31]),人民代表会议已经形成一项经常的制度,在全国各地自下而上地建立起来。这一时期,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既有协商邀请的,也有人民选举的,且选举的代表人数在增加、比例在提高。所有这些都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政治建设开了个好头,在团结和动员人民群众完成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恢复和发展生产、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积极筹备召开全国人大会议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到1952年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任期已经届满,这就面临选择:是搞普选、召开全国人大呢还是继续召开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再搞一届(3年)?

第一,中央的决策判断有一个转变过程。一是,中共中央当时认为进行全国选举的准备尚不充分,设想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再推迟三年;
(5)这在当时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想法,而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是“患得患失”。邓小平指出:“对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各方面都觉得没有理由不开,但总想推迟,总认为政协的形式更好一些。一些人主要是害怕落选,因此,情绪有所波动。多数好的仍将选上,不可避免地有若干人会落选。党内可能存在着踢开一批的情绪。”参见《邓小平文集(一九四九——一九七四年)》(中),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2页.《共同纲领》在人民及各民主党派中有崇高的威信,可暂不制定宪法,待中国基本进入社会主义以后,一步到位制定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32]。在实践中,共同纲领真正实行了,因此“在人民中及各党派中威信很好”,尽管在共同纲领初制订时,人们曾经怀疑是否真要实行共同纲领[33]。这种情况很快发生了改变。二是,1952年10月,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赴莫斯科参加苏共十九大,并受毛泽东委托就有关问题向斯大林征求意见。斯大林建议中国可以考虑尽早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不给西方敌对势力在此问题上反对中国的借口。把共同纲领变成宪法——基本大法,这种宪法自然是一种粗制品,但有一个宪法,比没有要好[34]。中共中央采纳了斯大林的这个建议,决定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这就是要进一步确认和巩固新生政权的正当性(合法性)。

第二,中央决定召开全国人大。中央层面开始有关准备工作,其中有两次标志性的会议。一是,1952年12月24日,政协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举行。周恩来在会上作关于中国共产党提议1953年召开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的说明。他在解释为何要召开全国人大时说,为了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必须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5]同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二是,召开人大的条件已经成熟。1953年1月13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发表讲话,着重对召开全国人大进行解释和说明。他指出,办选举、搞选举法是合适的,就其根据来说,一方面,《共同纲领》规定要实行普选;
另一方面,从新中国成立三年来的实践看,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了,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了,“办全国选举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36]这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大。会议还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以周恩来为主席,由23人组成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第三,举行首次全国范围内的普选。一是,颁行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邓小平所作的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他说:该草案“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如何根据国家的情况,规定一个合乎当前实际的最民主的选举制度。”[37]这次会议通过《选举法》;
还决定成立以刘少奇为主席的中央选举委员会。二是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普选。1953年下半年,我国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全国6亿人口,登记的选民为3.23亿人,占进行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其中参加投票选举的2.78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以上。到1954年8月,全国共选出基层人大代表566万余名,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市人大,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以及军队单位和华侨单位分别选举产生1226名出席一届全国人大的代表(台湾省代表暂缺)[38]。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起草完成,经反复讨论、修改,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这样,全国人大会议召开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

(三)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

1954年9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起来。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总结《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5年来国家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39],对国家政治制度作了更为完备、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二条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进一步肯定、确认了适合我国国情、便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宪法》开始把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限定为人大,而不再包括政府。

(四)1954年9月15日只是一个标志

如前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从制度规定到过渡再到正式实行的动态过程,这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点。1954年9月15日是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日子,标志着全国人大成立,而不是各级人大产生的日子,也不该笼统概括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日子。道理很简单,省级人大会议比全国人大会议早召开一两个月,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级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会议又比省级人大会议举行得早,乡级人大会议比县级人大会议举行得更早。这里有一个细节。1994年召开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40周年大会[40]。2004年召开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为什么纪念对象的名字发生了变化?主要原因就是在筹备过程中研究发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不是在1954年,而应该是1949年。基于此,2004年就不再是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50周年,而改为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2014年则改为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这“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4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实行,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承载着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42]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43],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的作用,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进一步把它的显著特点和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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