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命运共同体合作模式探析

时间:2023-07-12 17:50:02 来源:网友投稿

刘建宏

(锦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辽宁 锦州 121000)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要进一步深化校企深度协作,培育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发展命运共同体。目前,关于校企合作关系的理论探讨较为匮乏,在实际情况下,校企关系的实务范例更是凤毛麟角。那么,作为高职院校的办学思想与理想模式,构建“校企关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若将其视为实效化的职业学校,应怎样避免其在构建学校企业的“未来”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错误与实际的阻碍?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实体性存在:校企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理论依据

“场域”是指物质的环境与空间,由社会个体根据一定的逻辑需求所组成。从理论上讲,一个领域可以被界定为一种由不同地点的客观联系组成的网状结构[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业学校和工业公司的利益取向、运行逻辑和管理体系存在着差异,处在各自的领域。

学校处于文化生产场域中的“教育子领域”,当代高职教育取向正逐步从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中心过渡到以产业结构转变为中心,其活动与资源的分配早就超出了常规的领域。培养大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也不再限于高职院校,目前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质上是高职院校与地区经济互动发展、教育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分化和重构。校企结合是建立校企双方的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校企两个主体的整合,不仅能够充分利用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还能有效地提高学校在产业转型中的贡献。

有形是万物之起源。将学校和企业视为生命共同体,其重点在于对社会“是什么”进行剖析,通过明确其现实意义,找到其特定的指向,尝试建立一个明确界定的学校与企业的行动架构。

校—企关系是一种描述的关系,它是指基于共同的历史渊源和情感纽带,或者以共同利益和目标,共同从事专业教学的团体。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实质化的关系,它的两个重要特点体现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2]。

一是从直接的实务观念出发,认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上的、存在于职业教育中的实体组织,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等公共行为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依存”的紧密联系。实际上,“产教融合”是指“产教融合企业”“产业学院”“订单式培养”“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

二是从企业的组织价值观角度来分析,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相互认可的基础。校企协作并非由一家公司强制或“拉郎配”组成,而是以共同的目标与利益需要为基础构建起来的。长期以来,高职院校与企业在育人目标上难以达成一致,实施校企合作时双方利益供需难以平衡。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以各方的共识为前提的,这既是为了使学校与企业之间更好地合作,又是为了避免利益的碰撞。学校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既有其正当性,也有其必然性,有别于短期与一次的协作。

(二)规范性导向:校企命运共同体建构的本质要求

实体化社区体现了学校与企业的组织特征,但缺少对学校与企业的关系与实现方式的多样性的深入理解,更没有从规范的视角为社区建设提供更多的可能空间。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基于利益关系、情感性关系和资源性关系,而应更强调其所承载的共同信仰与价值取向[3]。

社区实质上是一种规范的存在,其具体表现为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价值维度的认识以及对其所具有的期望与追求。在实践中,校企合作社区是基于市场行为的学校与企业的互动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其构建是一个既复杂又充满不确定性的问题。

学校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是一种规范的存在,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共同的利益要求。所谓“共利”,就是指学校和企业的利益、单方和整体的利益,都是一种“双赢”的关系。当然,这种共同的利益并不一定来自学校和企业的共同利益,事实上,学校和企业在合作的过程中所追求的利益也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共同体的存在必须以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为基础。

第二,共同的价值观。要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社区建设必然要承载共同的价值追求,而这正是社区规范的本质所在。新时代高校企业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本质在于社区建设的教育价值。当前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应该在培养高职人才的职能基础上实现共赢。在这一层次上,建立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体社区被视为一种具有教育道德与人才培育价值的校企关系,值得推广。

(一)校企不同的治理逻辑需要建设命运共同体

从国际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来看,构建“校企”教育共同体已成为培养高职技术人才必不可少的一种办学模式。

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不仅是教育问题,更是经济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工业企业开办高职或直接承担员工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由于高职院校和工业企业之间是一个整体,所以没有什么校企合作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改制、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使高职院校与工业企业从“一”走向“两化”,原先属于行业企业的学校划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企业不再具有开展职业教育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职院校和工业企业是性质迥异的两种社会组织,它们的利益取向、运行逻辑和治理结构都存在着差异。

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盈利为先,以资本增值为首要目标,其作为市场主体,不能强制其参与教育。特别是在高校人才培养与用人体制分离、缺少教育成本补偿、政策保障等情况下,很难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系统,从而导致了“貌合神离”、短期的合作关系[4]。

(二)企业技能的专用性亟须构建命运共同体

从发生学角度,校企之间的合作并非自发的,因为有了合作,就会产生合作的代价,只有当合作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时,校企之间的合作才能达到双赢。

从理论上说,学校是为企业提供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来源,人才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高职院校往往独立承担人才培养任务,而在人才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高职院校往往会选择校企合作,以增强其在人才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同样,产业公司可以通过校企合作获取所需的技术人员,从而避免了部分成本和风险。所以,校企合作必须以最小成本和最大利益为前提。一般情况下,企业聘用技术技能人才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从市场上录用,企业不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是与专业机构合作,企业也是人才培养的主体。目前,无论是出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制度改革,还是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实际需要,校企合作已成为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解决人才市场供需难题的路径之一。

(一)校企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内在逻辑

从运作逻辑上讲,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首先,校企合作基于“专业教育”的理念,是一种以特定的组织结构、以既定的目标为基础的专业教育模式。在理想状况下,社会团体是指将企业及其各利益相关者纳入一个整体的制度框架内。因此,必须建立市场、行政、学术、社会等多主体、多因素联动的综合管理机制。其次,学校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共赢关系。

“求合作”已不能满足我国高职教育在经济体制变革中的发展需要,社区的构建被看作学校与企业之间发展与共的过程。

在现实生活中,高职教育的困境涉及社会多方主体。单凭学校和企业自发的合作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国家和团体的参与。首先,通过对学校和社会机构的干预,可以有效地避免市场自发资源分配的失效,从而为学校和学校的合作创造有利的制度和社会条件;
其次,通过国家干预可以保证校企双方责权利统一以及利益关系的整合,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建立激励机制。

(二)校企命运共同体建构中的制度性悖论

职业教育社区模型是一种机构的行为系统,有助于各参与者(包括政府、职业院校、工业企业等)基于规范程序和制度解决问题。在实践中,社区所面对的困境是学校与企业的体制“隔阂”。

首先,学校与企业之间是一种依赖关系。而传统的校企合作模式则是一种“求合作”为主的依附性关系。在这样的关联架构下,高职教育为了提高自身的生存能力或为了实现培训计划的实际“需要”而努力与公司进行联系。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企业往往不愿意与专业机构进行协作,或者碍于人情而采取消极或形式化的配合。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单一化依赖,使得学校和企业难以在利益供需上达成平衡。

其次,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管理问题。高职院校教育是一项具有特定性质的公益事业,也是一种跨越式的综合性教学,它的实施既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也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协调与平衡。学校-企业的管理模式是指在特定的组织架构和体制下,通过交互和磋商,实现多主体利益的专业培训。

从理论上讲,学校与企业的协作治理可以分为行政治理、市场治理和学术治理三种形式。高校管理的关键在于加强学校的权威,运用政策手段为高校和企业间的协同发展创造有利的体制条件。校企合作建立在共同兴趣和生存的基础上,是通过自发形成的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其中的“需求”是学校与企业建立合作的内在动因。

由此可以看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在构建中所遇到的体制难题,说明了在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变迁的大环境下,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和偶然。其出路在于,应超越现有的体制架构与视角,致力于建立一个更为稳固、更为和谐的校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5]。

(一)校企命运共同体建设要推进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变革

学校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建设旨在解决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共同利益与问题,又要探讨企业的长远运作。在实际操作上,校企合作机制不能单纯地服从于某一方的利益,要使校企之间的利益最大化。

目前的校企合作制度还没有形成符合校企共同目标的规范,多数都是临时的、短期的合作。如果没有统一的制度制约,校企之间的合作必然会走向依附制度,而校企合作要由观念转变为行动,就需要打破“一边倒”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规定要作为一种底线和职责来约束学校、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使之融入共同体社区的宗旨之中,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破坏社区的规范;
另一方面,要针对学校、企业的不同目的,制订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则,不能只建立在抽象的价值观和理念之上,还要把它放在现实的校企协作环境中考量,上下结合,或横向联合。

(二)校企命运共同体建设要实现校企合作治理范式的转换

学校与企业的关系看似只涉及学校与企业,但实际上却涉及政府、社会和市场等多利益相关者。以往的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合管理主要是由学校和企业进行,缺乏其他主体的参与。管理范型转变就是对管理方式的再一次设计,需要在各种管理方式之间进行权衡和折中。

一是多机制的管理,也就是对单一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学术机制的超越。在实际操作中,由各地区的专业学校与产业公司共同组建培训组组,以磋商、对话方式进行协作管理,倡导职业教育的价值观念,营造倡导技能的社会风气,为校企合作营造良性社会舆论文化,实现文化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或行业协会的作用,创新培训评价、标准开发、发证考核等职能,实现社会化管理。

二是多元管理,是指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社区,根据不同的政策环境和建设目标,确定不同的校企的合作范围和方式,构建利益相关者、行动路线和行动的行为框架,从而实现多元管理,其具体体现在:地区校企共同体、职业教育集团共同体、课程建设、基地建设、师资建设共同体等。

三是多主体管理,也就是指学校与企业在特定的体制与生存环境下,必须受到各种外部的利益主体的约束和规范。任何校企共同体都处于一定的制度和生存环境之中,都要接受外部约束、规范。这就需要打破单一权力中心的治理框架,建构政府、社会、院校、行业企业等多元职责主体有效协同的治理体系。多中心治理是推进社会多元主体办学,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的基本路径。从理想层面而言,校企合作的治理逻辑不仅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更以建构共同体为导向,推动校企合作朝纵深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和经济结构的转变,对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实际关系也反映了对确定性、可持续的组织保证的需求。但是,将校企合作共同体社区建设落到实处存在一定困难。在现实生活中,校企合作往往缺乏灵活性,这就意味着在社区建设中忽略了影响高职院校跨领域协作的各种因素,缺少组织开放、组织规范和组织形态的灵活性,造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僵化、利益固化、活力弱化,影响校企关系健康发展。所以,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的协作方式建设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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