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的积极影响和我国立法刍议

时间:2023-08-03 20:40:02 来源:网友投稿

黄启诚

摘 要: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解决数字著作权问题中具有的重要功能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对其立法的国家日渐增多。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成本效益,促进信息资源的大规模利用,有利于馆藏资源的不断丰富。在我国图书馆领域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遵循权利限制设置的基本原则,在保护图书馆利益的同时,要重视利益关系的平衡,还要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监督管理的立法。

关键词:图书馆;
著作权;
延伸性著作权;
集体管理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23)05-0104-03

目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并未对图书馆著作权问题作出专门的明确规定。但是,通常认为,《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设置的“三步检验原则”即是图书馆著作权立法的法律基础[1]。在实践中,各国以“三步检验原则”为依据,在著作权立法中通过建立合理使用制度赋予图书馆享有使用著作权的例外权利,以保障图书馆对传承人类文明、传播知识信息等社会职责的履行。然而,当图书馆享有的例外权利不足以满足工作需求时,图书馆就必须采用授权模式获得对著作权的使用权。于是,同权利人订立许可协议就成为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补充法律手段[2]。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 Model)对解决成本较高、效率低下、使用范围受限等授权难题有独特的功能价值,备受图书馆界的关注,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探讨。

1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1.1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兴起

所谓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授权特定领域内代表众多权利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许可使用其成员作品相同的条件,向使用者提供特定领域内所有权利人的作品[3]。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缘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北欧国家,目的是解决广播技术等新技术应用带来的大规模著作权授权难题。1960年12月,经过激烈的争论和平衡,瑞典在诸多备选立法方案中于其《著作权法》第26(i)条确立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成为该项制度正式立法的开端[4]。随后,挪威、芬兰、丹麦、冰岛等北欧国家相继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北欧国家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有许多共同特点,包括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许可协议具有协商基础、明确使用者行使权利的方式、非会员与会员在补偿金分配上享有同等地位等。正是由于这个原因,20世纪70年代后,北欧国家成立著作权立法协调委员会,力求统一各国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场,并相互借鉴立法经验,在立法创新方面采取共同的推进步骤。

1.2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进入数字时代,新技术深刻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收集、储存的方式,而网络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又加深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对作品授权许可作出新的回应。在此背景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受到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一方面,北欧国家于21世纪第一个十年集中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了变革,以适应数字授权的新形势;
另一方面,北欧之外的其他部分国家在立法中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为数字技术条件下著作权法创新的特点之一。例如,2006年12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4条设置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款,使用者通过国家委托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人的作品开展延伸性许可使用[5]。英国于2014年10月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授权国务大臣根据合理申请许可特定著作权中介机构适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6]。总的来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念波及范围逐步扩大,为其立法或开展立法论证的国家日益增多。

2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履行社会职能的正向功能

2.1 提高数字化建设的成本效益

从“成本/效益”原则角度认识,图书馆取得著作权授权的最佳目标是以尽可能小的经济和时间成本,獲得对馆藏资源最广泛的使用权。但是,无论是单独授权,还是非强制性集体管理授权,都无法克服授权成本高昂的难题。与此相对照,由于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下,图书馆可以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使用包括其管理的作品范围内的所有会员与非会员的作品,既无须图书馆自己寻找每一位权利人,又不必满足权利人各自提出的利益诉求,不仅大大降低了授权的时间成本,而且经济支出必然大幅减少。自2009年起,挪威国家图书馆在“数字书架”项目(The Bookshelf)中,适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利用,成为化解图书馆领域授权矛盾的典范[7]。可以说,提高授权的成本效益,正是数字技术环境中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成为解决数字著作权问题重要立法方案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2.2 促进信息资源的大规模利用

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价值在于开发利用。一般而言,图书馆对馆藏资源数字化利用的范围越广泛,方法越多样,开发利用的程度就越充分。然而,图书馆对馆藏资源的开发水平与质量受到其享有的例外权利的种类、行使方式的制约,如:虽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赋予了图书馆以数字化方式利用馆藏资源的例外权利,但目的仅限于“陈列”“保存”“替代”和在“物理馆舍”内的网络传播,而且许多适用条件复杂而不确定,不仅没有为图书馆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而且使图书馆在利用作品时可能面临侵权风险。同时,图书馆享有的例外权利的实现还有可能受到合同机制与权利人对作品施加的技术措施的负面影响。在此立法背景下,大量的馆藏资源被排除在例外权利适用范畴之外,图书馆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利用根本无从谈起。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只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类型足够齐全,那么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将被“一网打尽”,都在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的范围之列。

2.3 有利于馆藏资源的不断丰富

“激励”是著作权立法的法理基础之一,也是著作权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功能,目的是使权利人能够从其智力成果中得到合理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回报,从而更富于热情地投入创作活动。从表面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对权利人享有的垄断权利的限制,不利于著作权法激励功能的发挥。但是,“激励”正是创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深层因素之一,原因有二:一是对著作权使用的监督由实际上不可能行得通的权利人自己监督转变为可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专业性。二是既降低了权利人自己从事著作权交易的成本,权利人又可以通过付酬机制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得到合理的经济回馈[5]。另外,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还通过“声明排除”“申请退出”等机制,保障权利人的意思自治权利。从理论上讲,图书馆通过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用的馆藏资源越多,权利人获得的激励效果就越大,就越能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反过来又进一步丰富了图书馆的馆藏资源。

3 为我国图书馆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3.1 以国际公认的权利限制原则为立法的依据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构成对著作权的限制,因此,这种制度的立法必须遵循“三步检验原则”。所谓“三步检验原则”,是指著作权限制应限于“特殊情况”“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享有的相关合法权益”[8]。“三步检验原则”首创于《伯尔尼公约》,其法律地位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等国际公约的肯定。由于“三步检验原则”在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同时,注重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利益平衡的精神,已成为国际社会对著作权立法普遍认同的重要标准。从北欧国家和其他国家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看,都适用“三步检验原则”进行了考量和判断。鉴于此,我国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也应以“三步检验原则”为基礎性规范,符合该原则的要求。

3.2 把保护图书馆的利益摆在重要的位置

法律设置著作权限制政策的根本原则在于促进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这种利益把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社会组织、不同的阶层凝结成为一个共同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图书馆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许多国家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都把图书馆作为最重要的适格主体之一,如:按照瑞典《著作权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图书馆可以按照第42a条关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使用作品[9]。我国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中,不仅要明确图书馆适用的法律主体地位,而且要从协商机制、收费标准、转付方法、合同模式等方面作出有利于图书馆的规定。

3.3 高度重视平衡与权利人的著作权利益关系

权利人是作品的创造者,如果不能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构与施行中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那么这项制度就会失去其存在的重要法理与社会基础。因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关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成效[10],具体做法包括:一是应按照私权的意思自治原则,由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延伸性许可协议的文本,这是该项制度的正当性基石。二是设置“事先声明”“事后退出”“争议解决”等机制,保障权利人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申诉权。三是赋予权利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既使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受到限制,又不完全否定其创造性贡献,使其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3.4 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如果没有相应的强制性的约束政策和监督机制,这种垄断性就可能对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正因为如此,通过立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予以规范是必要的[11]:一是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标准、运行机制和行为规则。二是建立作品延伸性许可管理系统,供图书馆、权利人等查询作品使用、使用费收转、管理费提取等情况。三是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变革,实时监控著作权交易、作品使用、许可使用费收取、支付等情况,提高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公信力、透明度。四是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五是制定相应的惩罚原则,加强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行政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吴伟光.著作权法研究:国际条约、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418.

[2] 程文艳.电子资源许可使用的发展脉络[J].图书馆建设,2009(9):31-34.

[3] 李梦晓.创作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J].社会科学家,2014(10):110-114.

[4] 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J].法学,2012(8):122-131.

[5] 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J].知识产权,2011(5):91-96.

[6] 熊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何为[J].知识产权,2015(6):18-24,30.

[7] 韩新月,肖珂诗.图书馆应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模式研究[J].图书馆杂志,2014(6):34-38,65.

[8] 王清.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75.

[9] 韩伟.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88.

[10] 李陶.非会员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5(3):184-192.

[11] 王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32.

(编校:崔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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