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时间:2023-08-10 18:10:02 来源:网友投稿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主播与其签约公司之间用工关系的法律认定问题,那么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案例】2020年7月28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约定:陈某在甲公司指定的平台担任主播,甲公司为陈某提供演绎平台,对陈某的开播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陈某有权领取薪资。协议还对双方的提成比例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2021年3月3日,陈某向甲公司提出解约,甲公司未同意。2021年6月1日,陈某自行脱离甲公司所属公会并转至其他公会开放平台进行视频直播。甲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遂提起诉讼。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而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甲公司与陈某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与陈某之间成立的是一般商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首先,从案涉《主播签约协议》的内容看,甲公司为陈某提供演绎平台,负责设备维护、为陈某提供工作环境,负责对陈某进行包装、推广宣传,从而赚取中间佣金收益。陈某接受甲公司的上述服务,使其直播技能、宣传推广、粉丝用户量及直播收益得到提高,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互赢的商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次,从陈某的收入来源看,其收入并非直接来自于甲公司,而是来源于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双方再根据线下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结算。粉丝打赏的对象是陈某本人而非甲公司,甲公司的收入来源于其依据协议履行代发职责并收取约定的分成。这与劳动关系中向对方支付各类费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个人有着本质区别。最后,从具体直播情况看,陈某的直播时间、场地及直播内容均由陈某自主安排,即便甲公司对陈某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陈某具体的直播内容、时间均不完全受甲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双方并未建立人身关系上的隶属关系。

综上,甲公司和陈某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案涉《主播签约协议》的约定而确定,故双方并未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宣判后,陈某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拓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也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外观,该协议中并未提及社会保险等一般劳动合同中应该具备的条款。陈某的主要收入来自粉丝的打赏,其每月工资由其自己到平台领取,而非甲公司直接发放,这与一般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具有本质区别。此外,陈某所进行的直播内容、场地、时间均由其自行决定,甲公司仅替其进行包装、宣传,并从其收入中抽取分成。甲公司对于主播也不具备一套完整的绩效考核机制。由此可见,双方本质上是一种商事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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