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专家:诚信治理事关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

时间:2023-06-19 08:10:03 来源:网友投稿

曾勋

当前,国家正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即在根据原有法律规定对失信者进行制裁的基础之上,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联合,在随后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再次对失信者进行约束或限制的制度安排。不过,哪些失信行为应该被列入惩戒范围,公民、法人如何在诚信体系构建中拥有与政府同等的地位和话语权,近年来在公共舆论和法学界争议颇多。

此外,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怎样的挑战、地方政府失信如何治理、诚信治理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困境等问题,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采访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原党委书记李后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廖冲绪,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四川省宪法学会常务理事黄泽勇,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系教授、博导陈丽君,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永煊。

失信惩戒“度”的界定仍需厘清 

廉政瞭望·官察室:二十大报告多处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比如,报告中指出要“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目前,国家愈加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注重弘扬诚信文化,有着怎样的时代背景?

李后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多次强调过诚信的重要性,比如,他说:“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
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
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当下,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中国一直在世界秩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积极参与多双边区域经贸合作。对外而言,国家讲诚信可以塑造良好的国际声誉;
对内而言,诚信是生产、生活必须守住的底线。大国崛起,诚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长远看,事关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

李后强

陈丽君

廉政瞭望·官察室:目前有的地方提出将霸座、闯红灯、垃圾不分类甚至频繁跳槽纳入征信,业内人士认为,将对某些违法和不文明行为的惩戒纳入征信,并非“一招鲜”,法律上是否有个“度”,来衡量哪些行为该被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陈丽君:有的地方政府提出“诚信分”,公民闯红灯、垃圾不分类就扣分,做好人好事就加分。其实这是对诚信、信用、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界定不清。诚信,是指诚实守诺,是我们相信你说真话,言而有信,信而有征,是遵守诺言的品质,主要涉及道德范畴。如今我们说到的信用,则偏向于经济活动范畴,体现活动主体遵守协议和契约。信用缺失,则会激发法律的监管和惩戒机制。需要注意的是,不文明和违法行为,不一定是不守信的行为,比如霸座、闯红灯其实是违法行为。社会管理中,违法行为由法来治。而且我认为,一个人的信用不能用完全不同属性的“加分”项来抵消。信用只能修复,比如你原来没有履约,履约之后便是修复,不能用其他不同属性的所谓好事,比如义务献血之类的去弥补。因此,纳入征信的惩戒并非万能钥匙,不是什么都适合往里“装”。

赵永煊:个人征信,就是对他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征集的活动,目的就是用于了解或证实个人是否具有信用。但个人征信需要厘清边界,征信往往有着预防与惩戒或者限制的作用,一旦被列为失信人,对其日常生活会带来负面影响。《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现行关于个人征信的最高级别的法规,该条例第十四条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即“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都做了严格规定。闯红灯、物业费欠缴等行为不在其中,肆意扩大征信范围,反而会适得其反。

制度与文化并举治理商业失信 

廉政瞭望·官察室:商户、企业弄虚作假、贩卖假冒伪劣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等等,一直以来都是“老大难”问题,目前国家对商业失信的惩戒还存在哪些不足?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解决商业失信的问题?

黄泽勇:商业失信有多方面原因,包括且不限于信用制度还有较大发挥作用的空间,法人制度本身就有自然人故意利用、规避风险的可能。目前,市场监管局主导的“诚信中国”建设体系在不断完善中,这是解决商业失信的良策之一。“信用中国”网站是国内最具权威第三方企业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内设栏目众多,包括政策法规、信用评级、信用公示、测评认证等,逐步构建信用信息管理、发布、查询系统。另外,还有人民法院失信惩戒信息公示系统、银行有当事人信贷征信管理查询系统等。目前信用系统有多个,但没有整合、统一,还需不断建立统一的信用征信系统。国家需要推动商业信用制度系统化、专业化、严密化、法治化,进一步解决商业失信问题。

赵永煊

黄泽勇

廖冲绪

廉政瞭望·官察室:古代的诚信文化其实很多,比如商鞅立木为信、季布一诺千金等等,如今我们该如何有效地在市场经济中传承这些诚信文化?

黄泽勇:文化与制度相辅相成,文化需要制度保障,而文化的传承也会弥补制度管制的缺陷。我认为,建立商业社会征信制度尤为重要。现在是商业社会,社会主体是交易主体,需要建设商业交易规范,包括个人、法人、社会组织的交易交往的征信制度。商业社会的主要形态是,社会主体要通过交易实现价值。农耕社会的农民可以自给自足,商业社会主体没有交易就几乎没法生存,所以商业交易需要的诚信文明需要大力建构。在制度落实的基础上,吸收传统优秀诚信文化,古为今用、外为中用,共同打造现代商业诚信文明。

以政府诚信引领社会诚信是关键  

廉政瞭望·官察室:地方政府失信原因有哪些?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李后强:对于地方政府失信的判决有,但比较少。有的地方政府欠缺契约精神,朝令夕改,比如某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提出“两免三减”等优惠政策将企业引来落户,后期随着政策变化或者主政者更换,之前不少政府的“口头承诺”不再有效,造成“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
还有的基层政府短期化行为给财政运行带来困难,兜里只有5元钱却不顾实际想着办50万元的事,势必造成后期无法兑现承诺。

政府公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政府如果失去公信,则政令不畅,导致社会主体相互猜忌,社会管理成本上升,还可能会陷入“塔西佗陷阱”。也就是说,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公众认为政府在说假话、做坏事。所以,以政府诚信引领社会诚信是关键。

廖冲绪:“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地方政府主体是固定的,但主政的人却是流动的。后一任官员有不承续前一任官员制度、作用、承诺的倾向。另外,地方政府债务增加,有的地方官员想“理旧账”,但财力不允许。这造成个别地方政府在行政、理政时失去契约精神。

廉政瞭望·官察室:个别地方政府或地方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还有可能会因“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目前“民告官”成功的案例依旧不多,是什么原因?

赵永煊:司法实践中,“民告官”的案子很难打赢,主要是基于普通公民与行政主体的地位悬殊。首先,立案难,行政诉讼是告行政机关(政府),立案会给政府惹来麻烦,实践中,法院立案庭不仅仅是形式审查立案材料,而是会进一步实质性审查,往往大部分当事人被卡在立案材料环节,更有甚者,坦言“不是我们不愿立,是我们真立不了”。其次,行政审判受到的干预比较严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阻力很大。再次,胜诉难,据不完全统计,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不高于30%,行政诉讼有近一半左右的案件是以原告撤诉或调解的方式结案。最后,执行难,面对一些政府部门当“老赖”,法院能用的招儿并不多。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情况,法院除了发司法建议,没有什么其他有效的手段,而司法建议的作用也非常有限。这类司法建议往往是“石沉大海”,根本得不到政府部门的回应。

行政诉讼不像民事诉讼,有钱财或标的物可供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需要政府部门配合,如果相关部门拒不配合,除了上级部门进行督促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廉政瞭望·官察室:对于某些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应如何防范、治理?

李后强:对于企业或者投资者来说,与地方政府的契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需要有书面承诺。有的承诺不适宜写入合同的,应要求政府工作纪要上有记录。根本上来看,还是要以法治来导正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相较于政法系统敢于“拨乱反正”“刮骨疗毒”,我们有的政府部门是不敢刀刃向内的。只有刀刃向内,对地方政府失信行为和失信人进行依法处置,才能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黄泽勇:地方政府信用主体的一致性、持续性制度要加强。建立地方政府主体人格权制度很有必要。地方政府领导、公务团队等形成地方政府公法人,在包括征信方面荣辱与共,可以促使地方主政者及公务人员团队爱惜地方信用羽毛,减少失信行為,增强契约精神。要让地方主政者在地方信用方面共同承担信用建设的责任,持续性、长期性建设,减少短期行为,树立地方政府诚信品牌。

陈丽君:政府失信,分为组织失信和个人失信。政府作为失信主体的组织失信,除了推进阳光行政外,政府必须规范自身监管行为,还需要完善政府监管体系,规范政府部门他律机制。微观来看,有的政府失信行为是公职人员失信。这需要对公务员政务失信追究责任,建立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规范公务员诚信考核奖惩等。落实终身追责制度,保证政府政策的延续性,避免“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发生。有的地方实施公务员信用报告制度,这是值得借鉴的做法。此外,防患于未然的公务员全面诚信管理,比如建立精细的行为规范和操守准则,进行基于利益冲突情境识别的教育培训,强化利益相关者规避制度等也非常重要。

落实失信惩戒需“铁腕”与技术加持       

廉政瞭望·官察室: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还面临哪些具体的挑战?

李后强:目前个人、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都存在失信行为,甚至有的地方、行业,失信行为还比较普遍。就拿企业失信来说,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问题严峻,有的地方制售假药的现象也还存在。究其原因,是因为失信成本低,失信收益大。当企业失信而得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收益,趋利避害的本性就会让不少企业主违背法律和契约造假。因此,必须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对失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铁腕”治理,让失信的收益一定小于守信的收益。制度我们都有,只有加大惩戒力度,树立典型案例,才能起到震慑效果。

陈丽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信用监管体系。当前,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在社会信用监管中,可以帮助消除信息不对称,但与此同时,大数据应用也面临着技术壁垒、信息安全、数据来源等多方面的挑战。从信用监管方面看,个体信用信息共享面临技术边界,公共信用数据广泛分散在工商、质检、海关、证券、公安、财政、环保等不同业务管理部门。个体信用信息共享的制度和法律法规还面临不健全、文件间相互冲突、执行性和操作性差的困境。一些掌握重要信息的政府部门有着信息垄断的优势,导致了信息市场化过程中的寻租结果。政企需要协同,加强技术研究,推动大数据征信技术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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