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与企业创新绩效:作用效应与中介机制

时间:2023-06-21 16: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王 斌,谭清美,王志华

(1.江苏理工学院 商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1;

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技术经济与创新管理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1106)

由于财政科技支出可以弥补企业创新溢出损失并发挥杠杆激励效应,有助于扩大区域科技创新投入规模,因此我国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区域财政科技支出配置模式优化问题。在区域财政科技支出实践中,尽管存在明显的竞争性财政支持痕迹,但较多地区依然积极推进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努力扩大财政科技支持范围和覆盖对象,使财政科技支出惠及更多中小科技企业,以此激发区域内企业创新热情并提升区域整体创新水平。但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可能引发若干问题,如在区域财政资源存在约束的情况下,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可能会稀释区域财政科技支持资源,使单个企业获得的财政科技支持资源摊薄,导致财政补贴难以发挥杠杆激励效应。此外,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易在研发前端环节导致低劣专利产出,在后端环节导致技术转化项目激增。

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的作用?从资源供给与吸收角度分析,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可以视为政策端的资源供给,而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才能有效吸收政策资源,从而实现财政科技支出驱动技术创新的作用效应[1]。何种研发条件有利于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发挥作用?其中,存在两个争论:其一,站在研发能力角度,若区域内企业研发强度较高,则代表区域研发能力提升。在上述情景下,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资源容易被消化吸收[2],区域财政科技支出的边际效应得以强化。反之,较低的企业研发强度容易导致企业对财政科技支出资源的吸收不足。其二,站在资源饱和角度,若区域内企业研发强度较低,则代表区域研发资本处于非饱和状态。在上述情景下,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容易被珍惜利用,从而有助于强化财政科技支出的边际效应。反之,若区域内企业研发强度较高,则表明企业自有研发资源相对充裕,进而对财政科技支持资源产生挤出效应。可见,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并非简单的线性效应,可能具有一定的非线性特征。基于此,本文剖析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与企业创新绩效间的复杂关系,并围绕企业研发强度对二者关系的中介作用机制进行深入探讨。

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主要表现形式如下:在区域财政科技支出总额未发生明显增长的情况下,财政科技支持对象数量却明显增加,促使区域财政科技支出分散于众多创新主体中,导致财政科技支出覆盖范围扩大。数据显示,2009—2019年我国高技术产业R&D内部支出中财政经费从67.1亿元增长至258.57亿元,平均增速达14.5%。同一时期,我国高技术产业企业办研发机构数从2 845个增长到17 969个,平均增速达20.24%。从二者增速比较看,企业研发机构数量增速明显高于财政经费支出增速,进而导致财政科技支出覆盖范围扩大,财政支持对象更为分散。实践中,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诱因众多,如财政科技政策布局分散化[3]、研发后补助政策普惠性机制[4]、区域科技竞争加剧[5]等,均可能促使在区域财政科技支出总额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景下,获得财政科技支持的企业数量增多。客观而言,现阶段我国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及其诱因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这可能与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竞争性支持模式有关。现有文献大多聚焦于财政分权的创新驱动效应与财政科技支出的作用条件方面。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我国大部分地区虽仍以竞争性财政科技支持政策为主,但通过扩大财政科技支持覆盖范围,惠及更多中小科技企业,从而发挥财政科技支出的杠杆激励效应。因此,为了给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实践提供更多理论支持,需要关注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从杠杆效应角度看,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存在合理之处,即政府通过财政科技支出帮助更多企业降低创新风险,以此引导企业投入更多创新资源,实现区域创新投入大幅提升。对此,一些学者从不同视角印证了上述观点。例如,陈庆江等[6]发现,相较于选择性支持,普惠化支持能更精准和持久促进企业创新产出增加;
姚东旻和李静[7]提出,在“十四五”时期应构建普惠性财政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财政科技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
李奎和张跃[8]、安志和路瑶[9]将企业R&D活动的财政后补助机制视为普惠性财政科技支出,发现普惠性研发后补助支持有利于降低研发补贴政策成本,从而激励企业投入更多研发资源。财政科技支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发挥杠杆激励效应,既往文献也对财政科技支出的挤出效应进行了深入探讨。基于此,有些学者从实证角度发现,财政科技支持份额不宜过高,应保持在一个较低区间内。如李晓钟和徐怡[10]、路春城和吕慧[11]发现,政府研发补贴强度只有低于一定门槛值,才能促使政府研发补贴发挥最佳效应;
Liu[12]、叶明确和王昆晴(2019)发现,中低程度的政府资助率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最显著。上述关于财政科技支持份额在企业研发资源占比中应处于中低水平的结论,实际是对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合理性的变相支持。这是因为在区域财政科技支出总额未发生明显增长的情况下,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易摊薄对单个企业的支持份额,进而对企业科技投入的杠杆激励效应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因此,上述观点有助于缓解这一疑虑。

然而,若财政科技支出过于分散,单个企业获取的财政支持份额被大幅摊薄,则不利于企业创新风险降低,无法发挥杠杆效应。对此,既往文献中有观点认为,财政科技支持份额只有高于一定门槛值才能促进企业创新。例如,叶祥松和刘敬[13]、Zhao等[14]研究发现,只有当政府R&D资助强度超过一定阈值时,才能对企业创新发挥正效应。与上述观点不同,也有学者认为,过低和过高的财政支持水平均不利于创新,因而财政支持水平应处于一定的适度区间。例如,康志勇[15]研究发现,较小或较大的政府研发资助规模均不利于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综上可知,既往关于财政科技支出份额适度区间问题的讨论莫衷一是。基于此,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可能具有更为复杂的内在机理。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二者关系中的门槛效应与非线性特征。

上述财政科技支出门槛效应研究并未基于受用方角度剖析资助对象对财政科技支出的吸收问题。资助对象有效吸收财政科技支持资源,需要一定的作用条件。例如,卞元超等[16]基于区域创新竞争角度研究发现,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对区域创新绩效的作用受研发人员流动和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
苗文龙等[17]基于企业创新行为差异角度研究发现,当创新企业技术投入率达到一定临界值时,政府财政科技支出效率会更高。此外,也有学者从企业属性角度研究发现,财政资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作用受多重因素影响。例如,杨芷晴等[18]研究发现,财政科技支出对不同领域企业创新的影响具有异质性;
马嘉楠和周振华[19]、段姝和杨彬[20]基于企业规模与所处生命周期视角,探讨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车德欣等(2020)研究发现,企业多重异质性特征和政府激励结构均对财政科技支出的创新驱动效应具有显著影响。近年来,多数文献将企业属性对财政科技支出效应的影响置于财政分权视阈进行探讨,相关成果可为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的中介机制研究提供启示。

综上可知,既往文献大多从规模或强度视角,剖析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以此评价财政科技支出政策的有效性,鲜少基于普惠化角度探讨财政科技支出的创新驱动效应。实际上,既往对财政科技支出投入规模或强度作用效应的分析往往因区域、行业和企业异质性特征,导致研究结论过于分散化。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纳入分析框架,从不同维度探究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发挥创新驱动效应的条件特征,从而优化区域财政科技支出资源配置并提升创新水平。此外,既往研究大多围绕如何优化财政科技支出以满足企业创新需求展开,较少关注如何优化企业研发条件以承接财政科技支持资源这一问题。与既往研究相比,本文创新之处在于,探索性地剖析普惠性财政科技支持模式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并基于企业视角探讨有效承接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资源企业的研发门槛条件,构建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企业研发强度—企业创新绩效分析框架,与既往基于政策供给侧探讨如何优化财政科技支持模式与强度以满足企业需求的研究具有较大区别。

基于此,本文围绕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与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及中介机制进行深入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从线性、非线性及区域异质性角度,剖析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前后端创新绩效的影响;
第二,从企业合作研发与内部研发两个维度,剖析企业研发强度在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创新绩效影响过程中的调节效应,探讨促进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发挥创新驱动作用的有利条件;
第三,从研发门槛效应角度,剖析不同研发强度下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创新绩效的差异化影响,探讨企业最优研发强度门槛。通过上述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政策启示。

2.1 变量与数据

(1)被解释变量。本文依照创新产出所处价值链环节,将创新绩效分为前端创新绩效和后端创新绩效。前端创新绩效主要体现为技术形成阶段的创新产出,本文采用专利申请量表征,以反映不受审批流程与偏好影响的实际技术产出。后端创新绩效主要体现为技术转化阶段的创新产出,本文采用新产品销售收入表征,以反映技术成果转化后的经济价值。为剔除物价因素对新产品销售收入的影响,本文采用以2008年为基期的不变价CPI平减指数对各年新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平减处理。为降低数据的波动性,对新产品销售收入平减值和专利申请量作对数处理。

(2)解释变量: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内部研发强度和合作研发强度。

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将各省份企业分为3种类型,即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如果大型企业财政科技支出占有率下降,而中型和小型企业财政科技支出占有率上升,则意味着财政科技支出的垄断程度下降,即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提升。既往文献大多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测度资源要素集中度,本文探索性地采用HHI的倒数测度财政科技支出均衡程度,以表征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在HHI公式中,需要获取区域内各企业财政科技支出资源占有率,限于数据可得性,本文以不同规模类型企业财政科技支出资源占有率代替。具体而言,采用大型、中型、小型企业财政科技支出资助额与企业数之比,分别求出上述3种类型企业财政科技支持份额,再与区域财政科技支出总额相比,得到企业财政科技支出资源单位占有率,代入HHI公式可以求得各年份各区域财政科技支出资源集中度。在此基础上,对财政科技支出资源集中度求取倒数,得到财政科技支出资源分散度,参考HHI指数的量纲处理方法,将各变量值乘以10 000。2009—2019年我国内地相关省级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平均水平和增速如表1所示。由表1可见,我国东部地区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较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差。就增速而言,除部分地区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呈小幅下降外,多数地区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具有显著上升趋势。相对而言,东部地区增速偏慢,而中西部地区增速位居前列。

表1 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平均水平与增速(2009-2019)Tab.1 Average levels and growth rates of inclusive fiscal technology expenditure (2009—2019)

内部研发强度:主要反映企业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研发人才及新产品开发经费投入。本文构建包含3类研发投入要素的综合加权指标,具体见表2。其中,研发仪器设备费需要换算为存量指标,考虑到折旧问题,按永续盘存法处理;
新产品开发经费需要考虑价格平减问题,参照既有文献的处理方式,按经费用途构建加权平减指数“0.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5×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以2008年为基期进行平减处理。本文采用熵值法测算各年份3个指标的权重。

合作研发强度:主要反映企业在产学研合作方面的投入。以创新主体间资金往来度量合作强度,据此构建包含校企合作和研企合作的综合加权指标,见表2。采用研发机构R&D经费中企业资金占比表征研企合作;
采用高校R&D经费中企业资金占比表征校企合作。本文使用熵值法测度各年份指标权重。

(3)控制变量。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专利司法与执法两个维度构建综合加权指标。专利司法指标采用“0.4×一审诉讼率+0.6×二审诉讼率”测度,诉讼率采用一审(二审)司法立案数与上年专利授权数之比求得,司法立案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案例库。专利执法指标采用专利侵权立案率表征,即专利侵权立案数与上年专利授权数之比。为了有效对比各年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综合指标值乘以1 000,以扩展量纲。

财政扶持规模:从规模视角反映省际财政科技支持力度,与从广度视角反映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支持力度具有显著区别。本文采用各省级区域财政科技支出总额表征财政扶持规模,以加权指数“0.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5×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予以平减,并求对数。

技术市场活跃度:技术市场活跃可促进技术价值实现,从而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因技术交易合同额受物价因素的影响且难以体现交易量,故采用技术交易合同数表征技术市场活跃度,以单位企业输入输出合同数进行测度,见表2。

表2 变量设定Tab.2 Variable settings

外资强度:采用外资企业新产品市场份额占有率表征,以体现外资对区域科技创新的驱动作用。此外,基于SCP范式,需要体现市场结构、市场绩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因而采用市场利润率表征市场绩效,采用大型企业数占比表征市场结构。

(4)数据来源。研究样本中,除我国西藏地区因数据缺失予以剔除外,其余均来自2009—2019年我国内地30个省级相关数据。研究变量中,研发强度、技术市场活跃度相关数据来自《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数据来自《中国知识产权年鉴》和北大法宝知识产权案例库;
其余变量数据来自《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

(5)时滞性处理。在创新实践中,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存在时滞性,为便于讨论,本文将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间的时滞设为一年,以此排列面板数据。

2.2 基准模型构建

实践中,企业创新活动具有动态性,既往创新绩效可能对当期创新产生惯性影响,故本文采用系统GMM模型开展基准模型回归分析,具体建模思路如下:首先,通过线性模型考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直接作用,并从区域异质性角度加以分析;
其次,纳入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指标的二次项考察其对企业创新绩效的非线性作用;
最后,将企业研发因素纳入分析框架,考察研发强度对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创新驱动作用的调节效应。

(1)考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创新绩效的线性影响,如式(1)所示。

lnYit=c+β1lnFindisperit+β2Cooprdit+β3Interrdit+β4IPRit+β5lnFscaleit+β6Techit+β7FDIit+β8Profitit+β9Powerit+ηi+μt+εit

(1)

其中,Y包括Transf、Patent。ηi、μt表示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c、ε为常数项和误差项,i表示地区,t表示年份,各变量符号含义见表2。

在模型(1)基础上,加入虚拟变量,从区域异质性角度考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设D为虚拟变量,D1=1表示东部地区,D1=0表示其它地区;
D2=1表示中部地区,D2=0表示其它地区;
当D1、D2均为0时,表示西部地区。

(2)考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非线性影响,如式(2)所示。

lnYit=c+β1lnFindisperit+β2(lnFindisperit)2+β3Cooprdit+β4Interrdit+β5IPRit+β6lnFscaleit+β7Techit+β8FDIit+β9Profitit+β10Powerit+ηi+μt+εit

(2)

(3)考察研发强度在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与企业创新绩效间的调节效应,如式(3)(4)所示。

lnYit=c+β1lnFindisperit+β2Cooprdit*lnFindisperit+β3Interrdit+β4IPRit+β5lnFscaleit+β6Techit+β7FDIit+β8Profitit+β9Powerit+ηi+μt+εit

(3)

lnYit=c+β1lnFindisperit+β2Interrdit*lnFindisperit+β3Cooprdit+β4IPRit+β5lnFscaleit+β6Techit+β7FDIit+β8Profitit+β9Powerit+ηi+μt+εit

(4)

模型(3)(4)分别考察基于企业合作研发和内部研发强度的调节效应。

2.3 门槛模型构建

区域内企业研发强度可能影响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作用。为揭示上述作用机制,本文按照Hansen(1999)对面板门槛模型的设定,分别以企业合作研发强度和内部研发要素强度为门槛变量,以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为核心解释变量,探讨在不同研发强度下,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1)以合作研发强度为门槛,构建式(5)。

lnYit=c+θ1lnFindisperit*I(Cooprdit≤γ)+θ2lnFindisperit*I(Cooprdit>γ)+βXit+εit

(5)

式(5)中,I(·)为指示函数,γ为门槛值,Y包括Transf、Patent,X为控制变量,包括RDI、RDL、NPD、IPR、Tech、Fscale、FDI、Profit、Power。其中,RDI、RDL、NPD分别为企业研发机构仪器设备费、企业研发机构人员数、企业新产品开发经费。式中,将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分解为RDI、RDL、NPD等3个总量指标,为了使模型解释变量的指标量纲更为平衡,本文采用市场利润额变量表征市场绩效,以2008年为基期作平减处理并取对数。

(2)以内部研发要素投入为门槛,构建式(6)。为了明确各要素投入的门槛效应,对企业内部研发进行要素分解。

lnYit=c+θ1lnFindisperit*I(Zit≤γ)+θ2lnFindisperit*I(Zit>γ)+βXit+εit

(6)

式(6)中,Zit为企业内部研发各构成要素,包括RDI、RDL、NPD,分别表示企业研发机构仪器设备费、企业研发机构人员数、新产品开发经费,X为控制变量,具体包括Cooprd、IPR、Tech、Fscale、FDI、Profit、Power。

3.1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1)考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根据式(1)(2)的设定,操作Stata15.0软件运行SYS-GMM命令程序,回归结果见表3。

表3中,模型(1)(3)从线性角度考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不同环节创新绩效的影响。结果显示,模型(1)中变量“lnFindisper”系数为负值且不显著,表明从线性角度看,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后端创新绩效不具有正向支持效应,甚至具有一定的弱抑制性。模型(3)中变量“lnFindisper”系数为正值但不显著,表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前端创新绩效的线性影响具有一定的弱正向性。相对而言,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更有利于前端创新绩效提升。模型(2)(4)分别加入变量“lnFindisper”的平方项,结果显示,变量(lnFindisper)2系数均为正值且显著性水平较高,表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的影响均呈“U”型特征。由此可见,在我国省际创新实践中,低水平的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不利于前后端创新绩效提升,只有当其达到一定水平后,才能发挥显著正向效应。

表3 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创新绩效影响的检验结果Tab.3 Influence of inclusive fiscal technology expenditure on innovation performance

(2)从区域异质性角度,考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基于式(1)所设虚拟变量模型,操作Stata15.0软件运行SYS-GMM程序,回归结果见表4。

表4 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不同区域企业创新绩效影响的检验结果Tab.4 Test results of th impact of inclusive fiscal technology expenditures on innovation of different regions

表4中,模型(1)(4)考察东部地区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不同环节创新绩效的影响。其中,变量“D1*lnFindisper”系数均为正值但不显著,表明东部地区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均无显著影响。东部地区市场活跃且经济发达,企业自有资本充裕,融资渠道多元化,有助于降低企业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故东部地区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效果较差。模型(2)(5)考察中部地区情景,变量“D2*lnFindisper”系数均为正值且较为显著,表明中部地区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由此可见,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在中部地区发挥显著创新驱动效应。相对而言,中部地区企业科技融资渠道与自有资金有限,企业科技创新对财政支持的依赖较强,故中部地区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的正向边际效应更为显著。模型(3)(6)考察西部地区情景,结果发现,变量“lnFindisper”系数均为负值,在模型(3)中显著而在模型(6)中不显著,表明西部地区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后端创新绩效具有显著抑制效应,对前端创新绩效无积极作用,甚至具有弱抑制性。与东中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财政科技支出预算水平较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易摊薄有限的财政支持资源,导致单个企业获得的财政科技支持资金处于较低水平,难以发挥普惠性财政科技支出的创新驱动效应。

(3)考察研发强度在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影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基于式(3)(4)模型设定,操作Stata15.0软件运行SYS-GMM命令程序,回归结果见表5。

在表5模型(1)和(3)中,变量“Cooprd*lnFindisper”的系数均为正值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见,企业合作研发能够正向调节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的影响。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研发有助于应用性基础研究和试验能力提升,进而对专利申请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促进作用,能够强化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前后端创新绩效的影响。相对而言,模型(3)中变量“Cooprd*lnFindisper”的显著性水平更高,表明合作研发在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前端创新绩效的正向影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更为显著。比较模型(2)(4)中变量“Interrd*lnFindisper”系数的显著性水平发现,企业内部研发能够显著调节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前端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而对后端创新绩效的调节作用并不显著。企业的优势在于技术中试和量产能力,其薄弱之处在于前端研发环节。因此,从边际效应角度看,加强内部研发有利于企业在前端环节吸收普惠性财政科技支持资源。

表5 研发强度对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Tab.5 Moderating effect of R&D intensity on impact of inclusive fiscal technology expenditure on enterprise innovation performance

3.2 门槛效应回归结果分析

(1)以合作研发强度为门槛变量考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的创新驱动效应。根据式(5)的模型设定,操作Stata15.0软件运行门槛效应程序,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门槛效应估计结果(以合作研发为门槛变量)Tab.6 Estimation results of threshold effect (with cooperative R&D as the threshold variable)

由表6可知,当以企业合作研发强度为门槛变量时,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前后端创新绩效的影响具有显著门槛效应。当企业合作研发强度低于门槛值0.038时,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发挥显著激励效应,即当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每提升1%,可以促进企业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分别提升0.265%、0.225%。当企业合作研发强度高于门槛值0.038时,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前端创新绩效的影响发生转向,系数由0.225降为-0.011,影响也变为不显著。同时,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后端创新绩效的影响虽仍为正向,但lnFindisper系数由0.265降为0.077,影响程度与显著性水平均明显下降。可见,企业合作研发强度提升能够改变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在企业R&D经费支出预算约束下,当企业合作研发强度超过一定限度时,可能挤占企业内部研发资源,进而损害企业内部研发能力,不利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发挥创新驱动作用。

(2)以内部研发强度为门槛变量考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的创新驱动效应,回归结果见表7~9。由回归结果可知,当以企业内部研发要素投入强度为门槛变量时,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驱动效应具有显著门槛性。

表7 门槛效应估计结果(以研发基础设施为门槛变量)Tab.7 Estimation results of threshold effect (with R&D infrastructure as the threshold variable)

由表7可知,当“企业研发基础设施投入对数值”分别低于门槛值7.121和7.515时,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产生显著拥挤效应,即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每提升1%,将导致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分别下降0.35%、0.639%。当“企业研发基础设施投入对数值”超过上述门槛值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211、0.202,呈现显著促进效应,其影响发生明显转向。可见,当企业研发基础设施投入水平跨过一定门槛后,能够显著强化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当企业研发基础设施投入处于较低水平时,将抑制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发挥创新驱动效应。

由表8可知,当“企业研发机构人员数对数值”低于门槛值3.871时,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前后端创新绩效均具有显著抑制效应,即当普惠化水平每提升1%,会导致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分别下降0.443%、0.916%。在超过该门槛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221、0.193,呈现显著促进效应,其影响发生明显转向。可见,当企业研发机构人员数量超过一定门槛后,有助于强化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的创新驱动效应,而当企业研发机构人员数量处于较低水平时,不利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的作用发挥。

表8 门槛效应估计结果(以研发人员数为门槛变量)Tab.8 Estimation results of threshold effect (with number of R&D personnel as the threshold variable)

由表9可知,当“企业新产品开发经费对数值”分别低于门槛值7.131和8.786时,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产生拥挤效应,即当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每提升1%,会导致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分别下降0.262%、0.348%。反之,若高于上述门槛值,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每提升1%,会促进前端和后端创新绩效分别上升0.233%、0.226%,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具有显著激励效应。相较而言,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后端创新绩效发挥驱动效应需要更高的门槛,即企业新产品开发经费在后端环节投入需要达到更高的水平。

表9 门槛效应估计结果(以新产品开发经费为门槛变量)Tab.9 Estimation results of threshold effect (with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expenses as the threshold variable)

由此可见,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前后端创新的驱动作用受企业合作研发和内部研发强度的影响。企业合作研发水平并非越高越好,而是存在一定限度,在强度超过一定门槛后,则无助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发挥创新驱动效应。当企业内部研发水平高于一定门槛时,有助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发挥创新驱动作用,反之则产生显著抑制作用。

4.1 结论

本文以我国省级高技术产业及所属区域数据为研究对象,深入剖析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及中介作用机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前后端创新绩效的影响呈显著“U”型特征,相对而言,更有利于企业前端创新绩效提升。

(2)不同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的创新驱动效应有所不同,东部地区所受影响较小,中部地区受益显著,西部地区反受其害。

(3)将企业研发强度纳入分析框架研究发现,企业合作研发能够正向调节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前后端创新绩效的影响,而内部研发有利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在前端环节发挥创新驱动效应。由门槛效应回归结果发现,企业合作研发强度并非越高越好,当企业合作研发强度处于一定范围时,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对企业前后端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反之若企业合作研发强度超过一定限度,则不利于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的作用发挥。

(4)以企业内部研发要素为门槛变量,结果发现,当企业内部研发要素投入强度超过一定门槛值后,有助于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在企业前后端创新环节发挥驱动效应,反之则产生显著抑制效应。由上述分析可知,在激发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的影响效应方面,企业合作研发存在高强度下的抑制效应与低强度下的促进效应,而企业内部研发存在高强度下的促进效应与低强度下的抑制效应。

4.2 政策建议

(1)在我国现阶段省际创新实践中,随着区域研发强度提升,应坚持落实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相关政策,促使财政科技支出惠及更多研发主体。尤其是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较低的省份,应逐步提升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发挥其创新驱动效应。在创新链不同环节,应找到差异化着力点,在前端环节应以激励优质专利为主,切忌盲目扩大资助领域导致低劣专利泛滥,在后端环节应以促进技术转移转化为主。

(2)东部地区应优化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结构,逐步降低创新资源饱和领域的财政支持份额,重点支持创新潜力大且资源短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部地区应继续提升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发挥其创新驱动效应。西部地区可根据财政资源禀赋和企业创新需求,实施差异化财政科技支持政策,如财政水平较低的地区不宜盲目提升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可继续采取集中化支持策略,而财政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适当提升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

(3)在各地区创新实践中,应引导区域内创新主体稳步提升研发强度,有效吸收区域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资源。地方政府在制定普惠化财政科技支持政策时,应在深入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区域内企业研发能力进行考察,当区域内企业研发强度处于较低水平时,不宜盲目提升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以免过度稀释资源。反之,当区域内企业研发强度处于较高水平时,应及时提升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水平。

(4)为了有效激发普惠化财政科技支出的创新驱动作用,各地区在引导企业加强合作研发与提升内部研发强度的同时,应通过政策措施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具体而言,在研发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应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将合作研发强度控制在适度范围内,避免因过度投入而挤占内部研发资源。同时,应坚持以内部研发为本,持续提升内部研发强度,加强企业研发基础设施、人才和新产品开发经费等要素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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