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现状、使用与效果

时间:2023-08-10 13:20:02 来源:网友投稿

康传坤, 赵书晨,李欣桐

(1.山东财经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2.山东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3.山东财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新出生人口数量降至956万人,自2017年以来连续六年出现下降。新生人口数量的下降与育儿成本的不断增加密切相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育儿的机会成本增加。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其就业机会与工资水平不断增加,且愈发重视职业发展,这意味着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上升,从而会抑制她们的生育意愿,进而降低实际生育水平。为了提升生育率,不少欧美国家采取了发展托育服务、实施或延长带薪育儿假、发放生育津贴等多种降低育儿成本的政策措施。其中,发展托育服务被证明是一种提升生育率的重要途径[1-3]。同样,广泛提供高质量且价格适宜的托育服务及配套相关服务也可能是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理想路径[4]。然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司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0-3岁婴幼儿的入托率仅为5.5%左右,育儿需求难以得到满足[5]。同时,托育服务供给存在总量不足、结构失衡且质量难保障等诸多问题[6]。因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健全婴幼儿照护和早期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尤为紧迫。

为此,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建议;202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又作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发布,提出“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鼓励生育的具体意见;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将生育支持政策提升到体系高度。上述这些重大建议和决定的提出和发布,标志着我国生育政策实现了由限制到鼓励的根本性转变,为降低育儿成本、提升生育率提供了强大的政策保障。

尽管如此,发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仍面临巨大的挑战。近年来,虽然托育服务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但主要集中于对托育服务现状的考察以及国外经验借鉴。现有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依托大型微观数据库对托育服务现状进行初步分析[5, 7-8];二是依托个人调查数据或非公开机构数据,针对某一地区或托育服务某一特征展开研究[9-11];三是依托已有政策实践和相关文献,总结借鉴国外托育服务发展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12-15]。上述研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我们对托育服务发展现状的了解,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现有大型微观数据缺少详细的托育服务有关信息,难以全面考察托育服务的发展现状和使用状况;二是个人调查数据主要基于某个地区或根据个人关注的某个方面展开调查,研究内容有待丰富;三是国内缺少托育服务的人口与经济效应评估研究[16-17]。考虑到托育服务的人口与经济效应存在国家、社会文化以及制度安排等方面的异质性,因而难以直接将国外托育服务发展的经验为我所用。

基于此,本文利用线上专业调查平台Credamo收集的关于已婚职业女性0-3岁婴幼儿照看情况的全国层面数据,较为全面的考察了当前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现状、使用状况、影响托育服务使用的因素以及托育服务对生育和儿童发展的影响。本文的研究为我国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过程中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客观的数据支持。

(一)数据来源

数据来自专业线上问卷调查平台Credamo的样本库。本文选择使用该平台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该平台是集专业的调研、建模一体化数据平台,具有覆盖中国大陆31个省份280多万在线被试的自有样本库;二是已有许多使用该平台调查数据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据此我们认为,通过该数据调查平台收集样本数据可以较好地满足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样本选取上,我们将调查对象限制为已婚职业女性,并通过付费方式将调查问卷精准推送给受访者。同时,通过限制受访者已作答次数、受访者信用分、历史采纳率以及作答区域范围来控制问卷填写质量。正式调查问卷于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分三次进行发放,共发放问卷1 572份,收回问卷1 217份,问卷回收率为77.42%。通过审核,剔除答题逻辑矛盾、审题不清以及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无效问卷后,共获得有效问卷977份,问卷有效率为80.28%。

(二)样本主要特征

表1给出了已婚职业女性主要特征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样本中84.21%的人来自城市(1)由于本文研究对象为已婚职业女性,因此城市样本占比较多。实际上,根据2017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的统计结果发现,16~55岁的已婚职业女性来自城市的比例也非常高,达到82.75%,与本文84.21%的结果基本一致,说明本文的样本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平均年龄为32.87岁,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5.49年,平均年总工资收入为11.80万元;从已婚职业女性的生育情况来看,平均生育1.21个子女,但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97。因而,样本呈现出高学历、高薪、低生育的职业女性特点。

表1 已婚职业女性主要特征的描述性统计

(一)变量定义

本部分主要从可及性、便利性、价格以及质量四个维度考察托育服务的发展现状。表2给出了调查问卷中用来衡量托育服务四个维度特征的具体问题设计以及赋值情况。

表2 托育服务四个维度问题设置

(二)托育服务发展现状

1.托育机构性质

托育机构性质呈现出以私立托育机构为主、公立托育机构为辅、社会其他力量参与度低的特点。调查显示,家庭附近有私立托育机构的样本占比为75.95%,有公立托育机构的样本占比为56.60%,有社区举办的托育机构占比为20.57%,有单位提供的托育机构和家庭提供的托育坊占比均不足10.00%。此外,另有3.48%和3.38%的受访者表示在家附近没有托育机构或不清楚有什么性质的托育机构。

2.托育服务四个维度现状

目前我国托育服务发展主要面临入托难和入托贵两大难题。从托育服务的四个维度看,图1(a)显示,家庭附近有2所托育机构的占比最高,为55.92%,而有2所以上托育机构的总占比仅在20.00%左右,因而托育服务的可及性总体上不高,从而使得家庭可能面临入托难的情况。图1(b)显示,74.25%的家庭到离家最近的托育机构步行时间在15分钟以内且63.08%的家庭集中在5~15分钟内,因而获取托育服务较为便利。图1(c)显示,虽然68.79%的家庭表示,家庭附近接受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平均每月收费在3 000元以内,但是近一半的家庭表示托育机构平均每月收费在1 000~3 000元之间。若按每月2 000元计算,那么家庭一年的托儿费总支出将达到2.40万元,占女性年平均工资收入约五分之一。可见,当前托育服务收费较为昂贵,许多家庭面临入托贵的情况。图1(d)显示,大部分家庭认为托育机构的质量一般和比较好,其占比分别为44.51%和45.83%,而认为较差和非常差的家庭总占比不到3.00%,因而可以认为托育机构的整体质量尚可。这一结果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托育机构质量“参差不齐”的直觉有较大差异,这可能说明近年来我国的托育机构质量确实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从而改变了公众的看法,也可能是因为受访者更倾向于居住在托育机构质量较高的地方,囿于数据我们难以对此进行识别。

图1 托育服务发展现状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有所发展,具有较好的便利性和质量保证。不过,由于托育机构数量较少且以私立机构为主,使得托育服务可及性总体上不高且价格高昂,因而目前托育服务发展面临入托难和入托贵问题。由此可知,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任重道远,而当务之急在于增加托育服务可及性并降低托育服务成本。

(一)整体使用状况

已婚职业女性托育服务使用率较高(2)托育服务使用率:本文定义为有0-3岁婴幼儿的女性中,使用托育服务占比。,且主要使用的是私立托育机构。本文调查数据显示,有0-3岁婴幼儿的已婚职业女性的托育服务使用率为71.41%。进一步地,图2数据显示,在使用了托育机构的样本中,从选择的托育机构性质来看,超过半数(53.51%)的家庭使用的是私立托育机构,使用公立托育机构的家庭占比为35.83%,而使用其他类型托育机构的家庭总占比仅在10%左右。这一结果与以私立机构为主、公办为辅、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度低的托育机构类型现状基本一致。

图2 家庭托育机构的使用情况a

家庭主要选择离家较近的托育机构。图2数据显示,86.72%的家庭选择了步行不超过20分钟的托育机构,67.7%的家庭选择了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托育机构。可见,由于托育服务便利性较好的现状,多数人使用了离家较近的托育机构。

新生儿较少入托。图2数据显示,多数家庭选择在婴幼儿1岁以后入托,1岁以下入托的家庭仅占20.8%,这可能是因为多数托育机构不接收年龄较小的婴幼儿,或者因为质量与安全问题,公众不放心将年龄较小的婴幼儿送入托育机构照看。总之,这一使用现状与现有对托育服务需求的调查研究基本一致[9]。

家庭在托育服务使用时间和形式方面呈现多样化选择。图3数据显示,家庭对服务时间安排选择具有多样性。多数家庭选择提供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的托育机构,其占比分别为45.8%、38.5%,也有部分家庭选择了计时制服务,占比为15.49%。家庭对服务形式选择也具有多样性。选择托育机构服务形式以保育为主或教育为主的家庭占比基本相当,分别为30.97%、31.42%,选择以托管与教育并重的家庭占比略高,为37.61%。

图3 家庭托育机构的使用情况b

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选择重视经济性。图3所示,超过70%的家庭选择了每月费用在3 000元以内的托育机构,其中51.99%的家庭使用的是每月费用在1 000~3 000元之间的托育服务。这说明,家庭会倾向于选择较为便宜的托育机构。

家庭更倾向选择儿童员工比适中的托育机构(3)儿童员工比定义为每名托幼服务人员看护的婴幼儿数量。。图3数据显示,大部分家庭使用了婴幼儿与员工占比介于5~10人的托育机构,这一占比为44.27%。一方面,儿童员工比低通常意味着每名儿童将获得更多的关照,服务质量更高;另一方面,家庭也可能希望孩子能与更多儿童交流以提高其交流能力。因此,在这种权衡面前,家庭可能会选择折中方案。

(二)托育服务使用的群体差异

高薪、高学历且处于职业发展上升期的女性是使用托育服务的主要群体,这可能是因为她们面临着更为剧烈的家庭-工作冲突,进而增加了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图4数据显示,从女性年龄来看,托育服务的使用率呈现出随女性年龄先提高后降低的倒U形特点,其中35~40岁女性家庭的使用率最高,达到80.52%。之所以呈现倒U形特点,可能是因为处于35~40岁年龄段的女性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职业发展压力,因而选择了更多使用托育服务。从女性学历来看,托育服务的使用率随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而上升,由高中的61.22%上升到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76.56%。从女性职位来看,女性职位越高的家庭其托育服务的使用率越高。一般员工托育服务的使用率仅为61.48%,而到高层管理岗位后托育服务的使用率高达90.00%。这可能是因为,女性晋升的过程中面临的竞争压力逐渐增加,从而家庭-工作冲突愈发剧烈,因此,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更强。从女性工资来看,使用率随着女性工资提高而不断增加,从低收入组的64.29%上升到高收入组的77.83%。这说明,工资越高,育儿的机会成本越高,对托育服务的需求越大,而且更有能力支付托育服务费用,因而会增加托育机构的使用。

图4 托育服务使用的女性特征差异

(三)影响托育服务使用的主要因素

本部分进一步考察影响不同类型家庭使用托育服务的因素,这有助于了解不同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状况,进而有助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在我们调查的样本中,安全、机构声誉和家庭照料负担是影响家庭托育服务需求的三个主要因素,其中安全是家庭最为关心的问题。将样本家庭分为全样本家庭、有0-3岁婴幼儿的家庭以及使用过托育服务的家庭后,我们发现影响三类样本家庭托育服务使用的首要因素都是食品、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其次是机构的资质、规模与声誉,最后是个人或家庭照料的负担。此外,托育服务价格、服务形式和机构距离也是影响三类家庭托育服务使用的重要因素。相比之下,托育机构的性质和儿童员工比则显得没那么重要。

托育服务是缓解女性家庭-工作冲突、降低女性生育机会成本,进而提升生育率的重要途径[1-3],因此托育服务能否促进家庭生育是衡量托育服务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托育服务的使用也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认知和非认知能力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托育服务的使用不仅能提升儿童的语言能力[18]、阅读能力[19]、运动技能和社会情感技能[20],而且还有利于增加其成年后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程度和收入[21-22]。当然,托育服务的使用也会给儿童的健康、性格培养等方面带来一些消极影响[23-24]。因此,托育服务能否促进儿童发展也是衡量托育服务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本部分从托育服务能否促进家庭生育和儿童发展两个方面对托育服务的效果进行评估。

(一)托育服务与继续生育意愿

1.托育服务特征与继续生育意愿

提高托育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和质量,降低托育服务的价格对女性生育意愿有积极影响。图5(a)显示,若家庭附近没有托育机构,那么样本中打算继续生育的女性仅占20.59%,明显低于家庭附近有托育机构的女性中打算继续生育的占比,而且随着托育机构数量的增多,打算继续生育的女性占比具有上升趋势。图5(b)显示,托育服务便利性与生育意愿正相关。当步行至离家最近的托育机构所用时间在5分钟以内时,样本中打算继续生育的女性占比最高,为34.29%;当步行至离家最近的托育机构用时超过20分钟时,打算继续生育的女性占比降至29.27%。图5(c)显示,托育服务价格与生育意愿负相关。当每月的托育服务费用高于3 000元时,仅有27.10%的女性打算继续生育,当每月的托育服务费用在1 000元以内时,则有38.10%的女性打算继续生育。图5(d)显示,托育服务质量与生育意愿正相关。当托育服务的质量一般时,仅30.64%的女性有继续生育的打算;而当托育服务的质量为比较好和非常好时,打算继续生育的女性占比分别提高到38.84%和38.89%。

图5 托育服务特征与生育意愿

2.托育服务使用经历与继续生育意愿

相比没有使用过托育服务的家庭,使用过托育服务的家庭对托育服务的价格、质量等方面都有更多的了解,而且使用托育服务可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她们的家庭-工作冲突,因而更可能有继续生育的打算。图6数据显示,使用过托育服务的女性有更高的生育意愿。使用过托育服务的女性打算继续生育的占比为32.08%,远远高于没有使用过托育服务的女性(13.26%)。

图6 托育服务使用与生育意愿

进一步地,托育机构的性质、服务时间安排和服务形式不同,会导致其对女性继续生育的影响有所差异。图6数据显示,从托育机构的性质看,使用过公立托育机构育儿服务的女性打算继续生育的占比(38.61%)明显高于使用过私立和其他性质的托育机构育儿服务的女性。但从托育机构的服务时间安排看,使用过半日制托育服务的女性打算继续生育的占比(33.82%)仅仅略高于使用过全日制和计时制的女性。从托育机构的服务形式看,无论是使用保育为主、教育为主,还是使用保教一体的托育服务,对女性打算继续生育的影响差异很小。由此可见,使用了何种机构性质的托育服务对女性生育意愿具有重要影响。

(二)托育服务与儿童发展

文献中通常从儿童的身心健康、认知与非认知能力等方面评价托育服务对儿童发展的短期和长期影响。本部分聚焦于托育服务对儿童的生活能力、健康状况、认知能力和非认知能力四个方面的短期影响。根据受访者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我们通过赋分方式对上述四个指标进行了量化,最终每个指标的得分介于-1到1之间,绝对值越大代表托育服务使用对儿童在该方面的影响越大。当数值为正时,表示存在积极影响;数值为负时,表示存在消极影响。

1.托育服务使用对儿童发展的影响

本文数据显示,托育服务使用除了对儿童健康状况有消极影响外,对儿童的生活、认知和非认知能力发展都具有积极影响,因而托育服务使用整体上有利于儿童发展。具体来看,托育服务使用对儿童的生活能力提升的影响最为突出,其次是认知能力和非认知能力,这表明入托后儿童在生活自理能力和卫生习惯养成方面的提升得到了家长更多的认可。进一步地,我们还想知道在托育服务使用过程中具体哪些因素会影响儿童发展,下面从托育机构的性质、服务时间安排、儿童员工比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2.托育机构性质对儿童发展的影响

图7结果显示,将儿童送入公立托育机构能给儿童带来更好的综合发展,特别是在儿童的认知能力发展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且对儿童健康的不利影响最小;使用私立机构托育服务对儿童的生活能力和非认知能力提升具有优势,但是对儿童的健康具有较大的不利影响;使用其他性质机构托育服务则对儿童各方面的发展没有表现出明显优势,但对儿童发展的综合影响与私立机构相当。

图7 托育机构性质与儿童发展

3.托育服务时间安排对儿童发展的影响

图8的结果显示,使用全日制托育机构对儿童发展的积极影响不仅总体上优于非全日制托育机构,而且从生活能力、认知能力、非认知能力这三个方面来看都要好于非全日制机构,特别是对儿童生活能力提升的作用更为明显。此外,从健康状况来看,不管是使用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托育机构,两者对儿童健康状况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呈现出明显差别。

图8 托育服务时间安排与儿童发展

4.儿童员工比对儿童发展的影响

图9结果显示,儿童员工比对儿童发展的总体影响呈现出U形特征,而这种U形特征主要来自儿童员工比对儿童生活能力和非认知能力的影响,这说明儿童员工比不存在一个能提升儿童生活能力和非认知能力的最优规模。但是,从儿童员工比对儿童健康状况的影响来看,则存在倒U形特征,即存在一个最优规模。另外,儿童的认知能力不因儿童员工比变化而变化。

图9 儿童员工比与儿童发展

本文基于已婚职业女性0-3岁婴幼儿照看情况的线上调查数据,考察了我国托育服务的发展现状、使用状况以及效果。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几方面结论:第一,当前托育机构数量较少且以私立机构为主,使得托育服务可及性总体上不高且价格高昂,因而托育服务发展面临入托难和入托贵问题。第二,已婚职业女性的托育服务需求具有多样性,且高薪、高学历以及处于职业发展上升期的女性群体是使用托育服务的主要群体,而安全、机构声誉和家庭照料负担则是影响她们使用托育服务的三个最重要因素。第三,提高托育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和质量以及降低托育服务价格有利于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同时托育服务有利于提升儿童的生活能力、认知和非认知能力,但对儿童健康存在一定消极影响。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增加托育服务的可及性、降低托育服务成本。政府应当广泛提供一批价格适宜且质量有保障的公办托育机构,并且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以多种形式增加托育服务供给。第二,满足家庭托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在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要增加托育服务在时间安排、机构性质、服务形式等方面的多样性,以满足家庭的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第三,必须保障儿童的安全与健康。政府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将托育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计划之中,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与法规,设定托育服务行业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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