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育视角下老年罪犯矫正路径优化*

时间:2023-06-27 10:15:02 来源:网友投稿

吴 乐 陈 青

(福建警察学院 福建福州市 350007)

一般而言,老年犯罪指的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本研究中所指的老年罪犯不包括在监狱内因服刑年限而年满60周岁以上的罪犯。当前中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龄化形势较之前更为严峻。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65岁及以上人口占13.5%,60岁以上人口较2010年上升5.44个百分点〔1〕。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时间和空间延展、深度和广度扩大,老年犯罪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已有研究通过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在老年人养老、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文化事业等准备工作尚未完备的情况下,人口老龄化程度与犯罪率上升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2〕。虽然老年犯罪比例不高,但不可忽视的是其比例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如何控制和预防老年犯罪是新形势下的新挑战。老年犯罪的治理在预防之外还需规避再犯的高风险,而矫正效能提升是关键。故而,老年罪犯的矫正教育必要且重要。矫正教育让老年人在教育中继续社会化,促进老年人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参与,使之融入社会,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展现自身的价值,改善身心健康以及提升生活满意度〔3〕。同时,老年罪犯的矫正教育还应该借鉴终身教育的理念和方法。终身教育是许多国家制定教育方针与政策的依据,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以往的研究中来看,涉及老年罪犯矫正的研究较少,而关于终身教育的研究中,老年罪犯的研究也基本上没有相关的专题研究。因此,在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当下,探究如何运用终身教育的理念来实现对老年罪犯的矫正,对犯罪的治理与预防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终身教育理念是指“人在一生中受到的各种教育的总和,是社会各类机构和场所提供的一切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教育的总和”〔4〕。终身教育理念,是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运用这一理念可以较好地实现对老年罪犯的教育,达到顺利使其回归的目标。

(一) 契合老年罪犯矫正的教育性要求

终身教育理念强调对象的全员性特点,即应当确保包括老年罪犯在内的所有群体都有学习的权利。国务院发布的《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明确提出要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该规划从顶层设计上对老年教育的内容、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教育矫正罪犯的理念受教育刑理论的影响,是现今世界上共享的刑罚执行指导思想。老年罪犯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除了接受刑罚的惩罚之外,教育是另外一项重要的工作。教育旨在帮助老年罪犯重新回归社会,降低其重新犯罪率,实现老年罪犯的更生。

(二) 契合老年罪犯矫正的赋能性要求

终身教育理念强调将教育的功能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建立一个终身学习型的社会。这种教育和学习应当是全面性的,既包含知识与技能的获得,也包括态度、情感、心理、精神的发展以及个人作为社会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的获得〔5〕。它通过主体学习能动性的建构来提高主体学习的能力,通过学习制度的建立完善来达成主体终身教育和学习的目标,促进主体的全面发展和提升。

老年罪犯矫正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其复归社会,完成再社会化。矫正过程是一个教育、学习的过程,老年罪犯需要通过学习来实现对自身的赋能,即在知识与技能、精神与健康、公民素质等方面得到较大的提升,使他们能够改变过去错误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习得新的适应社会的生存能力和价值规范。在老年罪犯的矫正过程中,既需要刑罚执行机关的系统规划和制度保障,又需要罪犯个体的学习主动性培育和学习能力的养成。这与终身教育的上述观念不谋而合。

(三) 契合老年罪犯矫正的多样性要求

终身教育理念蕴含着教育和学习是开放性的思想,涉及多样的教育形态,涵盖家庭、学校、社区的所有正规、非正规与非正式的教育形态〔6〕。老年教育的终身教育在形式、内容上都不局限于传统的模式,在传统的课堂授课基础上创新和发展了很多教育和学习活动。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实现差别性教育,将多种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和链接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效。

老年罪犯的矫正同样是涉及多方面的,也需要开展多样性的教育,完善和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提升教育的成效。刑罚执行机关不是一个专门的教育机构,除了机构内部的部分专门教育力量之外,在学习和教育方面需要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来实现专业化的要求,即通过引进社区、社会机构等多种力量来链接资源参与其中。老年罪犯矫正唯有实现和社会老年教育的接轨,运用社会资源来提质增效,才能真正实现改造的功能和价值。

(一)监管安全与教育矫正的失衡

教育矫正关乎罪犯教育权的保障和回归社会的根本旨趣。但在当前老年罪犯矫正实践中,罪犯的矫正工作却呈现较为偏颇的局面:监管安全远重于教育矫正,教育矫正形式化较强;
针对老年罪犯专门设计的教育改造项目极少,以关代教现象时有发生〔7〕。

从行政逻辑来看,罪犯在监狱里不出事是最为核心的,因此,相较于监管安全而言,教育矫正退居其次。监管安全是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教育矫正的效果在执行机关较难清楚地量化呈现,无法有效衡量执法者的工作成效。从老年罪犯的实际来看,老年罪犯因年龄较大、身体素质较差、服刑年份相对较短、接受能力较差等特点,导致他们在教育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被“特殊优待”的情况。

(二)精准性不足与矫正效能不佳

老年罪犯矫正实践效能较低会影响罪犯回归社会的能力,进而影响社会整体和谐稳定。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

在中国矫正体系之中,一般未成年、妇女以及病患的罪犯会被区隔开来,老年人并没有作为一种特殊的对象进行单独矫正。监狱对大多数老年罪犯和其他类型的罪犯一样,实施无差别的矫正措施,忽视了老年人独有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这样势必造成矫正效果的大打折扣。老年罪犯在监区里虽然需要参加大量的教育活动,但内容和其他罪犯类似。老年罪犯矫正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缺乏针对性的改造,处于人生晚年的老年罪犯普遍表现出有主见、不盲从甚至固执、倔强等心理特点, 缺乏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既无必要,也无效果〔8〕。纵观当前的矫正工作中,教育改造的内容没有进行细致的有针对性的分类,主要都是普法、道德教育等较为常规的内容,与老年罪犯的实际需求相距甚远〔9〕。这些内容不能有效地改变老年罪犯原本存在的问题,在其道德品质提升、法治素养提高等方面效果微乎其微。

2.矫正方案精准性欠缺

在对老年罪犯进行矫正时,现有的方式往往是通过一个制式化的整体性方案来实现,但矫正效果的实现需要具有精准性的措施。如果某一类型的老年罪犯并不缺乏法律知识,在进行教育矫正时,仍不断地安排法制教育的内容,问题自然没有得到解决,不会取得应有的成效。

(三)矫正形式单一与专业性缺乏

教育矫正是刑罚执行机关的重要工作,但就形式方面来看,矫正形式仍以传统的集中学习、劳动教育等方式进行,缺乏对接新形势的多种教育模式;
集中学习多流于形式,仍以传统的说教为主,形式固定且较为生硬。老年罪犯因个体学习能力较差、人生观价值观较为定型而导致教育成效不理想。因老年罪犯劳动能力较弱,不能承受高强度的劳动,因此劳动教育安排相对较少,工作较为轻松,也缺乏在劳动组织过程中对其思想观念、劳动态度和行为习惯的矫正。监狱往往将日常开展的劳动项目作为职业教育来进行,无法吸引老年罪犯的兴趣,没有系统考虑老年罪犯的未来生活,对其出狱后的生存技能提升效果甚微〔10〕。

专业化是老年罪犯矫正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提升矫正的专业化水平才能保障矫正的质量。老年罪犯的矫正是一项具有较高专业性的工作,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具有监狱管理、法学、犯罪学等专业知识,也需要熟悉老年学、老年医学、老年健康保健等学科的知识〔11〕。当前专业性缺乏是矫正工作中的一块重要短板,呈现出机构内的专业化水平不足和社会化专业力量的链接不够的局面。一方面,在矫正的实践中,矫正工作人员因自身的社会经验及专业背景,通常较为缺乏老年罪犯的相关专业知识,以“大锅烩”的形式进行宣教和普及;
另一方面,刑罚执行机关与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年大学、民政机关等部门联系较少,不能很好地了解老年教育的最新政策和动态,使得老年罪犯出狱后的衔接不够。在老年罪犯的矫正过程中,应当强化专业力量的介入,提升矫正的专业性,进而促进罪犯的矫正主体性建构。

老年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其矫正的目标,旨在增强其回归社会的生存能力、抗逆能力,从而减少再犯罪的可能。在面对老龄问题时,终身教育强调要将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政策结合起来。老年罪犯的矫正教育则需要吸收终身教育的精神,将针对性的培训和相关矫正教育政策融合,创造更为科学的矫正方案。根据犯因性差异理论,改造罪犯就是努力缩小和消除罪犯的犯因性缺陷,使其成为守法者的活动〔12〕。随着社会分化的加剧,异质性增强,社会利益多样,老年犯罪的原因千差万别,因此要根据个别化、分类化、专业化原则进行工作部署,实现差异性处遇,提升矫正的效果。综合以往的经验和相关的研究,依据犯罪原因来进行类型化矫正是较为合理的路径。

(一) 个别化充权教育:空虚型老年罪犯教育矫正

部分空虚型老年罪犯在犯罪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子女远离其生活圈,形成实质性的“空巢”状态,来自子女的关心和照顾较少,精神赡养丧失。犯罪后,他们生活模式发生改变,与社会脱节、孤单等心理状态会更加突出,以至于他们不能很好地适应身份角色的变化,经常莫名陷入空虚失落的心理状态。

这一类型的老年罪犯的症结在于与社会互动的弱化。活动性理论认为老年人应该在退休后一直积极参与活动,这样不仅可以加强个人的自我意识,而且也可以使生活更加满意〔13〕。因此,这一类型老年罪犯要强调“充权”式的矫正方案,即增加老年罪犯群体的社会参与度,增强其面对并解决问题能力的机制〔14〕。这种矫正方案的关键在于重新给老年罪犯赋能,让其生活丰富,变得有价值。在具体的矫正方案中,要遵循的原则是社会化和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强调在矫正过程中要与社会紧密联系,充分利用社会的资源来提高罪犯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专业化的原则着重于矫正力量的专业水平,引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力量、心理咨询师等介入实现对老年罪犯的跟踪与帮教。

1.提升空虚型老年罪犯的社会参与度

需要在矫正方案中安排多种社会中受欢迎的康养保健、文体娱乐、知识学习等实用性项目来充实老年罪犯生活,提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监狱要设置专门的老年罪犯活动时间,开设适合老年罪犯需求的、富有地域特色的相关课程。在矫正的过程中,尽可能安排与社会上老年活动相类似的活动。老年大学是老年人教育较为集中的区域和场所。可以尝试与老年大学对接,通过远程教育和视频教育等方式,全方位衔接老年大学的相关教育资源。通过社会化的途径引进社区老年大学的老师、社会工作者等老年教育力量来进行辅导,有效利用“非正规教育”的资源,使老年罪犯在刑罚执行机关里的教育矫正与社区的老年教育能够有效衔接。此外,积极安排老年罪犯参与监狱管理的相关事务,教育他们参与社会事务的相关流程与知识,设立相应的模拟场景,让他们重新找回社会存在感和干事热情。在可能的情况之下,以“中途之家”“临时释放”等模式来加快老年罪犯融入社会的进程。

2.恢复家庭支持系统

通过社会化的手段来解决老年罪犯精神赡养中家庭的缺位,恢复家庭支持系统。虽然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精神赡养权纳入法律的框架中,从立法的层面保障了老年罪犯精神赡养权,但老年罪犯精神赡养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仍需要社会性资源来强化家庭支持。社会的补位仍是老年罪犯教育的重要抓手。在矫正过程中,监狱要通过密切老年罪犯与家庭的联系,给予他们更多的时间与家庭进行关系改善,教育他们如何与家庭友好共处等来重构家庭支持,引导他们建立正确处理生活中的挫折和矛盾的价值体系。另外,还需要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的作用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文化娱乐需求,缓解老年人的心理紧张,为他们提供多方位的帮助。

(二)分类化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型老年罪犯教育矫正

法制观念淡薄是老年罪犯犯罪的重要原因。其中有一些罪犯因监狱环境较自身的生活条件更好,医疗可以得到有效保障,生活可以得到较好的照料,萌生了通过犯罪的形式来实现在监狱养老的情况〔15〕。在一些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这种现象较为明显,在中国监狱中也不乏此类情况。求养型老年罪犯旨在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达成收监的目的,进而实现在监狱养老或看病。求养型罪犯对法律和监狱的敬畏比一般老年罪犯差,其犯罪的动机更加明确。这一类型的犯罪出现与部分老年人法制意识淡薄密切相关〔16〕。通过对老年犯罪的相关案例分析,老年犯罪容易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老年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认知,对于犯罪结果的出现缺乏控制能力,老年犯罪时并不惧怕可能需要面临的刑罚〔17〕。

针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情形,则需要开展日常生活中常见行为的法律知识的教育;
针对危害性缺乏认知的情形,则需要在刑事法制教育过程中引导老年人培育自身行为的法律责任意识,依法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化解不良控制手段带来的犯罪可能;
而针对刑罚威慑力不彰的情形,则需要着重于法律后果的普法宣传,特别是可能对自身以外的家人或社会主要关系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根据老年犯罪的现实形势,老年法制教育应根据城乡差别、男女差别等进行个别化教育。在老年法制教育的资源配置上,农村和城市存在较大的差距,相对于城市,农村老年人接受的教育更为有限。而农村地区是老年犯罪案件的高发地区〔18〕。因此,对农村老年罪犯应当重点强化这一内容,特别是以基本的普法知识为核心,针对农村环境中易发生的暴力犯罪、生态环境类犯罪等进行专题教育。就性别来讲,男、女犯罪类型也存在差异,大部分犯罪人是男性。矫正过程中也需要依据男、女犯罪的特点,针对多发的、常见的犯罪类型进行重点的法制教育。

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是老年罪犯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应采取较为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使老年罪犯能够更快地接受和吸收。在新时代,老年人法制教育的形式应有所突破,在传统法制宣讲、观看法制节目等形式之外,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渠道,通过法律剧、网络直播互动等,强化对老年罪犯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提升。

(三)专业化职业教育:贫困型老年罪犯的职业教育矫正

贫困是老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经济能力弱化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人不在少数。因此,针对这类型的老年罪犯,生存是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矫正的过程中也需要通过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来使其实现出狱后合法收入的提升,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实现造血的功能。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智力水平不断提升,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大多数老年人在60周岁之后仍具有较强的劳动能力,精力充沛,有较大意愿继续工作。但因劳动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他们在就业市场中不被欢迎和享受不了相应的保障,收入水平和生活状态大打折扣。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将职业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老年人的职业教育也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还应对富有余力的老年罪犯加强职业教育,扩展“自生”能力,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即实现再就业来扩充老年人收入来源。

在矫正实践中,一方面要强化老年罪犯的劳动意识和自觉,培育其通过劳动再创美好生活的自信;
另一方面,监狱职业技能的培训应当选择适合老年罪犯就业的工种和技能,摆脱传统固定形态的劳动生产,使其在刑满释放后能主动对接社会需求。监狱方可以和相关企业洽谈,定点实现培训、就业的覆盖。

老年罪犯矫正是一项促进社会、家庭和谐的重要工作,也是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然之义。老年罪犯的再社会化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以积极回应老龄化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旨在复归社会的老年罪犯矫正实践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教育。在分类精准施策的政策下,融合终身教育理念,充分抓住老年罪犯教育发展的有利时机,在教育内容、方式等方面创新发展,衔接社会老年学习和教育的各类资源,提升矫正效果,减少老年罪犯再犯率,推动老年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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